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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從業人員銷售p2p有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02 07:37:19

『壹』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的

你可以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投訴
相關監管規定如下:
1、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是否出示《展業證》。
2、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
3、是否存在代簽名,以及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情況。
4、是否向客戶如實告知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是否向客戶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5、營銷員在銷售未成年人有關的保險產品過程中是否就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保險金總和等內容向投保人進行主動告知。
6、保險營銷員銷售新型產品的是否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7、營銷員是否存在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和承諾、誇大收益的行為。
8、公司或營銷員是否存在以停售為名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9、是否存在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的情況。
10、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情況。
11、是否存在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
12、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的情況下,營銷員是否繼續向客戶推銷,干擾客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3、公司或營銷員是否存在向不特定人群隨機撥打電話或手機進行產品銷售的情況。
14、營銷員是否存在隨機撥打電話或手機邀請未特定人群參見產品說明會的情況。
15、公司或營銷員是否存在向未特定人群或居民住戶隨機發放產品宣傳材料的情況。
16、公司及其銷售人員是否存在利用產品說明會誤導參會人員(不特定人群)的情況,如存在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和承諾、誇大收益的行為,向客戶提供片面、虛假的產品信息,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

依據你的描述,他們已經違反了第十五條的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保險業務員銷售某家P2P產品,公司倒閉了,擔法律責任嗎

那個業務員嚴重違規!做保險的不能銷售本公司以外的金融產品。

『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3)保險從業人員銷售p2p有風險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肆』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伍』 保險銷售人員是風險防範的第幾關

保險銷售人員是風險防範的第一關。
第一次風險選擇——代理人的選擇
第二次風險選擇——體檢醫師的選擇
第三次風險選擇——核保人員的選擇
第四次風險選擇——生存調查人員的選擇

『陸』 從事過p2p的人可以成為保險從業人員嗎

考個保險從業資格證,沒什麼不可以,以後都是綜合理財規劃師!

『柒』 保險公司發現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有違法行為,應當報告給

從業人員所在公司或保監會

『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8)保險從業人員銷售p2p有風險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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