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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10-02 05:18:54

A.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B.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C. (桂發[1994]4號)_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黨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農村總的形勢是好的。在經濟體制轉換和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中,農村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主要是農業特別是糧棉生產的比較效益降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擴大,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大量耕地被占,農村資金外流,一些地方財政用於農業的資金減少,加劇了農業發展後勁不足的矛盾。中央認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要特別重視和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切實強化農業的基礎地位,保障農業穩步發展,不斷增加農民收入。這對於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成九十年代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任務,實現農村小康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解決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按照黨的十四大確定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目標,穩定和完善黨在農村的各項基本政策,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把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全面轉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道;堅持把農業放在一切經濟工作的首位,逐步調整社會資金和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礎地位;抓住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有利時機,進一步採取措施,解決影響農業生產和農民積極性的一些緊迫問題。

一、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
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有償轉讓。少數第二、第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並有穩定收入的地方,可以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的意願,對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調整,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
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做好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技術等方面的統一服務。運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在為農民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逐步增強集體經濟的實力。

二、深化糧食購銷體制改革。

經過十多年來的改革,糧食統購統銷體制已經結束,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購銷體制正在形成。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繼續深化改革,使新體制盡快完善。這對於保障我國糧食生產穩步增長和產銷平衡關系極大。
從明年起,國家定購的糧食全部實行「保量放價」,即保留定購數量,收購價格隨行就市。明年要繼續執行價外加價辦法,將「三掛鉤」的好處切實兌現給農民。糧食價格和購銷放開以後,國家對糧食實行保護價制度,並相應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和儲備體系。
糧食保護價由國家根據農業生產成本和糧食供求狀況每年確定一次,在糧食秋播前公布。鑒於今年農業生產資料漲價,農業生產成本上升較多,明年要提高主要糧食品種收購的保護價,改變目前糧價普遍偏低的狀況,調動農民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為了支持保護價收購,從今年起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糧食價格放開後,中央和地方財政減下來的糧食加價、補貼款要全部用於建立糧食風險基金。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多級糧食儲備體系。糧食儲備除救災應急外,主要用於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當市場糧價過低時,按國家規定的保護價格收購;市場糧價過高時,按合理價格拋售。通過吞吐調節,把市場糧價穩定在合理的范圍內,保護農民和消費者的利益。糧食儲備所需收購資金,由政策性銀行負責保障;中央儲備發生的虧損由中央財政建立的風險基金解決,地方儲備發生的虧損由地方財政建立的風險基金解決,對於糧食主產區,中央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有關部門對糧食儲備及其吞吐調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要盡快妥善解決糧食企業財務掛帳問題。以一九九一年糧食年度為界,實行新老帳劃斷。新的掛帳由上一級財政扣回;老帳按「限期清理,分清責任,區別情況,逐年解決」的原則處理。各地必須在明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畢,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制定還款付息計劃,最長期限為五年。對糧食主產區和貧困地區的政策性掛帳,可在清理完畢後給予停息照顧。財政、銀行、審計、糧食等部門要抓緊共同組成調查組,解剖典型,提出具體處理方案。
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的收購資金必須切實保證,絕不允許再出現「打白條」現象。收購農產品要堅持戶交戶結,在收購中除了農業稅以外,其它各種款項一律不準代扣。

三、支持糧棉主產區發展經濟。

糧棉主產區在我國糧棉生產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主產區的生產狀況如何,對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和棉花供求平衡關系重大。目前,這些地區大多數經濟發展不快,矛盾比較集中。各級政府要把扶持主產區發展經濟,確保糧棉生產穩定增長作為一項重要任務。
糧棉主產區要堅持「穩定糧棉、調整結構、綜合開發、提高效益」的方針,在確保糧棉生產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充分發揮資源和經濟優勢,大力發展多種經營,搞好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走增加生產與增殖轉化相結合的發展道路。從明年起,在主產區選擇五百個商品糧大縣、一百五十個優質棉大縣,由國家安排專項貸款,並適當增加基地建設投資,集中力量進行扶持。
提倡糧食銷區與主產區簽訂長期購銷合同,使糧食主產區能夠按需要安排生產。產區要按時調出,銷區要按時調入,逾期不調,違約方要承擔經濟責任。鐵道部門對購銷合同糧、專儲調撥糧、進出口糧、以工代賑糧以及救災糧等的調運要優先安排。
糧食調出省的糧食出口由現行的平價供貨制改為議價代理制。在國家統籌安排出口任務的前提下,賦予調出糧食較多的省、區一定的糧食進出口權。

四、積極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

我國農業正處在調整結構,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新階段,這是我國農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轉變。
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必須面向市場,發展適銷對路產品;大力培育市場體系,抓好信息服務;加快農業良種和先進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引進、推廣,建立健全農業標准體系和監測體系。農業結構調整要和我國人民食物結構的改善相適應。要大力發展優質品種,特別是增加優質小麥、大豆、棉花和其他農產品生產。要積極鼓勵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企業集團面向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創匯。
為了引導和推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發展,要有計劃地在不同地區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示範區,實行科技、資金、物資等生產要素的綜合投入,在品種和質量方面進行深度開發。國家要安排專項貸款予以支持。示範區應盡量採取組建公司或企業集團等經濟實體的辦法,承貸承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帶動千家萬戶發展生產,出效益、出經驗,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建立比較完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保障我國農業生產穩步增長的必備條件。要逐步形成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國家經濟技術部門、各種民辦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等組織相結合的服務網路。
各級農業(林業、水利)技術推廣機構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實行技物結合,不斷擴大服務范圍,向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領域延伸。要繼續建設和完善縣級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抓緊落實鄉鎮農業推廣機構的定編定員,穩定農村科技隊伍。各級財政用於農業事業單位的經費要逐年增加。
各級供銷社都要繼續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成立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改革的指導,探索向綜合性農業服務組織發展的新路子。鑒於供銷社是農民的合作組織,今後有關供銷社的體制改革要同時接受農口的指導和協調。
農村各類民辦的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級政府要加強指導和扶持,使其在服務過程中,逐步形成技術經濟實體,走自我發展、自我服務的道路。
以市場為導向,積極發展貿工農一體化經營。通過公司或龍頭企業的系列化服務,把農戶生產與國內外市場連接起來,實現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緊密結合,形成各種專業性商品基地和區域性支柱產業。這是我國農業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生產轉變的有效途徑。為了加快貿工農一體化進程,銀行要安排貸款,重點支持有一定基礎、初具規模的,特別是外向型的一體化經營組織。

六、積極發展鄉鎮企業。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和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對於今後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保障農業穩定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經濟和加速農村現代化,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要通過發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業集團,進一步搞活鄉鎮企業的經營機制,優化結構,提高效益。要圍繞鄉鎮企業的技術進步,繼續組織實施「星火計劃」,大力開發應用先進實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成果,不斷提高企業素質。積極支持外向型企業發展,比照對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讓更多的鄉鎮企業享有自營進出口權,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目前多數地區的鄉鎮企業布局過於分散,不利於節約土地和基本建設投資,不利於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要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適當集中,發揮企業群體優勢,帶動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為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創造條件。
加快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戰略重點。中西部地區要面向市場需求,因地制宜,充分發揮資源優勢,積極興辦農副產品加工、儲運和商業、服務等企業;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發展礦業、建材、小水電和旅遊等資源型產業。同時,要積極鼓勵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聯合,促進協調發展。國家新增加的扶持中西部地區發展鄉鎮企業的貸款要抓緊落實,確保資金全部到位。

七、推廣先進實用的農業科學技術。

農產品的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產品科技含量的競爭。要加速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緊緊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的素質,繼續推進農科教「三結合」,全面實施科技、教育興農的發展戰略。
要結合實施「豐收計劃」,集中力量組織推廣一批重大農業實用技術項目,如農業高產、優質、抗病新品種,農作物模式化栽培技術,節水灌溉和旱作農業技術,優良畜禽和水產品養殖技術,秸稈氨化飼養技術,農業主要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力爭在短期內見到成效。
要進一步加強農業科技研究。圍繞農業生產面臨的一些重大問題,組織聯合攻關,重點解決一批影響面大、效益高的關鍵技術,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目前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科研單位的事業費普遍偏低,明年要適當增加。要提高國家基礎研究、攻關項目經費和自然科學基金中農業項目所佔的比重,各省(區、市)的科技三項經費用於農業的部分也要增加。
農村在普及基礎教育的同時,要依靠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農民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農業勞動者的素質。

八、切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增強農業的發展後勁,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必須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要下決心增加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落實《九十年代農業發展綱要》。
水利是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命脈。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要在抓好現有水利工程維修改造、提高效益的同時,集中力量建設一批新的重要水利工程。南水北調工程要抓緊立項,力爭早日開工建設。繼續堅持勞動積累制度,組織群眾投工投勞,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加快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治理步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林業既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業高產穩產的生態屏障。要加快培育、加強保護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合理調整生產布局和林種結構,增加木材和林產品供給能力。繼續在三北、長江、沿海、平原以及風沙危害大、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建設一批重點防護林和農田防護林工程。
對於一些與農業生產關系重大的基礎性體系建設,如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良種繁育供應體系、主要病蟲害測報防治體系、農業氣象服務體系、農業機械服務體系、農產品批發市場和信息網路、以及重要漁港、遠洋漁業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規劃,在原有的基礎上完善和強化。
加強農業綜合開發是實現九十年代農業發展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要繼續組織實施「八五」農業綜合開發計劃。對農業綜合開發區的現行各項優惠政策要穩定不變,國家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要逐年增加。
化肥、農葯等農用工業與農業發展關系較為密切,應予以重點扶持。要提高技改投資中用於農用工業的比重,促進化肥、農葯、農膜、農機等行業的更新改造,提高產業素質。抓緊建設農葯創制中心,加快高效低殘留農葯的研製和開發。農用工業企業可以本業為主,多種經營,開發一定的非農用工業品,可與主產品統一核算盈虧。

九、多渠道增加農業投入。

為了切實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要下決心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政預算內資金、信貸資金用於農業的比重。為此,中央和地方都要調整財政投資和銀行信貸的結構,不僅要調整增量結構,還必須調整存量結構,真正向農業傾斜。這是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一項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關於「國家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的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在安排信貸計劃時,要確保農業貸款增長率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長率二個百分點以上,明年銀行新增貸款規模中農業貸款的比重要達到百分之十以上,同時要完成收回農業貸款的任務。增加的農業投資主要用於水利骨幹工程,重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糧棉主產區發展經濟,扶持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發展貿工農一體化服務組織建設等。要加強各種農業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資金外流和挪用。
要多渠道增加農業投入。國家即將開征的土地增值稅,應主要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積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和勞務積累。逐步擴大農業利用外資的數量和范圍。
積極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建立起能適應發展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金融新體制。抓緊組建農業政策性銀行,把農村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業務分開,保證國家用於農業的各項資金能落實到位並有效運轉。農村合作基金會要辦成社區性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搞存貸業務,在社區范圍內為農業、為農民服務。

十、集中力量打好扶貧開發的「攻堅戰」。

我國農村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要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必須切實解決貧困地區的問題。目前,我國仍有八千多萬人沒有完全穩定解決溫飽問題,主要集中在高山地區、邊遠地區和多災地區,又多為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自然條件惡劣,扶貧難度很大。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繼續堅持扶貧開發工作「分級負責、關鍵在省」的原則,進一步加強領導,穩定和加強扶貧開發工作機構,集中力量打好扶貧開發的「攻堅戰」。
中央和地方都要增加扶貧投入。中央的各項扶貧資金要相對集中,重點用於最貧困的省、區。東部經濟比較發達省、市的扶貧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這些省、市貧困地區的溫飽問題要限期解決。明年起國家再擴大以工代賑規模,重點扶持最貧困地區修建公路、基本農田和解決人畜飲水。要嚴格扶貧開發資金的項目管理和審計制度,禁止擠占和挪用,保證扶貧效益。

十一、切實保護耕地。

耕地是我國最稀缺的資源。要堅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管理土地,保護耕地。
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包括商品糧、棉、油基地,名、優、特、新產品基地和城郊蔬菜生產基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之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佔用。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需佔用的,須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且要有區別於一般佔地的高補償辦法。要盡快制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作出具體規范。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土地復墾費用,不得隨意減免。所有徵收到的資金,按國家規定專款專用,不得侵佔和挪用。

十二、堅持不懈地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農民負擔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地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為依據,按照法定程序,嚴格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罰款、集資、基金等文件和項目;對村提留、鄉統籌費實行預決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盡快健全農民負擔費用和勞務的專項審計制度,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規范化、法制化管理。
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保護農民利益,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措施。對中央和省(區、市)已經明令廢止和取消的涉農集資、基金、收費項目,在農村的達標升級活動,需要糾正的錯誤收費與管理方法,以及暫緩執行的項目等,各地區、各部門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
以上十二項政策措施,是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結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情況制定的。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擬出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落實。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必須始終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指導方針。在加快農村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同時,切實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應當充分肯定,農村改革以來取得的各項成就,與廣大基層組織的努力是分不開的,農村大多數黨員、幹部是好的,他們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時也要看到,不少地方確實存在著基層組織軟弱渙散,治安不好等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農業和農村經濟上不去,而且會危及農村的穩定,削弱甚至動搖我們黨在農村的基礎。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狠下功夫,把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好。要充分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加強以農村治保會為主體的群防群治組織建設,搞好農村的社會治安,使農村經濟社會面貌有個較大的改觀。
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需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視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進一步加強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領導。中央、國務院重申: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用很大的精力抓農業和農村工作,地、縣黨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農業和農村工作上。各級領導要切實轉變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講真話,辦實事,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團結和帶領廣大農民,在推進農村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不斷取得新的勝利。

D. 誰有(國家糧食直補政策 )相關文件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辦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E.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F.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G.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並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一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在對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所得,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財政部將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辦法

H.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國家計委 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1〕691號

I.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J. 什麼是專用基金

專用基金(special-purpose funds)是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金錢。

專用基金是按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住房基金、其它基金等。專用基金的用途明確、單一,要求單位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是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金錢。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國家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單位,按規定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直接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業務費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余中提取轉入,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五)其它基金,即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的管理原則:

1、先提後用:指各項專用基金必須根據規定的開源渠道,在取得資金以後才能安排使用。

2、專設賬戶:指各項專用基金應單獨設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3、專款專用:指各種專用基金都要按規定用途和使用范圍安排開支,支出不得超出資金規模,保證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1、專用基金的提取均有專門規定,即根據一定的比例或數額提取。

2、規定有專門的用途和使用范圍,除財務制度規定可以允許合並使用外,一般不得相互佔用、挪用。

3、他的使用屬於一次性消耗,沒有循環周轉,不可能通過專用基金支出直接取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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