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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收入填的過多有風險嗎

發布時間:2021-10-02 03:36:43

A. 居民買保險收益狀況與風險狀況

1、買保險是花小錢買大保障;
2、保險的強項在於保障,理財是軟肋,理財險種基本趕不上5年期銀行存款(至少25年內絕對如此);
3、只有買錯險種的風險。

B. 在購買商業保險時收入水平時需要考慮的一個最主要因素對嗎

是主要在因素之一,因為買保險肯定需要錢啊。為什麼說之一呢?因為有些收入很高的人來說,對商業保險的認可也是很重要的。就是保險觀念也是一個最主要的因素。有錢人要買商業保險,收入水平不是主要因素了。對於經濟收入不高的人來說,有保險觀念也可以買保險,比如365元的意外險,保障高保費低。百萬醫療險,一年幾百元,有600多萬的健康保障金。這兩種保險產品加起來一年1000元都不到。意外和疾病都保齊了。這種保險就跟收入水平的關系不大了。

C. 買保險有風險嗎

兩碼事呀,你看到這個新聞,是這個嫌疑人專門購買航班延誤險,在航班延誤後獲得賠付,總共獲得了300多萬的賠付,保險公司認為此人涉嫌詐騙,才去報案,我認為詐騙不成立,認定詐騙的概率不大。
你正常買保險不存在這風險。

D. 投保時被保險人要填年收入是衡量什麼的

投保時被保險人要填年收入是衡量「雙十定律」。買保險的很好參考原則。所謂「雙十定律」,指的是「保險額度不要超過家庭收入的10倍」,以及「家庭總保費支出占家庭年收入10%為宜」。

以下是理財定律:
1.「4321定律」
家庭資產合理配置的比例是,家庭收入的40%用於供房及其他方面投資;30%用於家庭生活開支;20%用於銀行存款以備應急之需;10%用於保險。

2.「3331」定律
第一個3:每月固定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娛樂、房車貸、贍養費等;第二個3:3-5年的短期儲蓄,包括結婚、購買房產、享樂賬戶等;第三個3:10年以上的長期投資,包括退休養老、子女教育基金、稅務規劃;最後一個1:風險轉移,保險規劃,現金規劃等。其實支出最少的也是最重要的。

3.「72定律」
不拿回利息利滾利式的進行投資理財,本金增值一倍所需要的時間等於72除以年收益率。如投資某金融工具10萬元,年利率是6%,那末經過多少年才能增值為20萬元?只要用72除以6得12,就可推算出投資12年就能翻番。

4.「80定律」
股票占總資產的合理比重等於80減去年齡的得數添上一個百分號(%)。比如,30歲時股票可占總資產的50%,就是說在30歲時可以50%的資產投資股票,其風險在這個年齡段是可以接受的,而在50歲時則投資股票佔30%為宜。

5.「雙10定律」
家庭保險設定的適宜額度應為家庭年收入的10倍,保費支出的適當比重應為家庭年收入的10%。

6.「三一定律」
每月歸還房貸的金額以不超過家庭當月總收入的三分之一為宜。

E. 保險存款有風險嗎

有一定的風險,但是風險很小。

1、要看買什麼保險?交費多長時間的?保多久的?保險一般買下去5年內退出來都會有損失,除非你想中長期持有,不然乾脆直接看要存定期還是活期或者是買保本型的理財產品,這些退出來本金都還在,保險還沒到期提前退出大半都會損失本金的。

2、銀行存款的主要功能是儲蓄,融資,尤其是短時間的,還是存款吧,保險是用財務的手段來解決風險的一種方式,本質上是一種保障,如果你想解決養老、理財、醫療、意外等的保障,要買保險,是一種長期性的理財規劃。存款和保險都要有,做個合理搭配。存款很簡單,但保險相對更專業,祝你能找到一個負責任,專業性強的保險代理人為你服務。

3、存款保證金早已經是國際慣例。從1924年捷克設立存款保證金制度以來,目前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建立和實施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秩序,甚至對健全整個金融環境都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

4、存款保險構建了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機制。市場化的改革意味著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機制,既然金融機構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性,那麼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就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以市場化的機制退出,但市場化的退出機制也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F. 我買了存款行的保險,想利息收入高些,會存在危險嗎

危險倒是沒啥危險。不過,第一,你要知道滿期是幾年,不滿期中途退保,基本都會有損失。想要沒有損失,要麼等現金價值等於或者超過本金,要麼10天內退保。
而保險的滿期時間一般是五年起步。跟定期三個月起存那是不一樣的。定期最長五年,保險嘛,五年只是個起步價,毛毛雨。多的是十幾年,幾十年,一輩子的。如果良心一點,給你推薦個五年期的,那倒還好。如果給你來個終身壽險,年金險,這類險種,五年內你想現金價值等於本金基本是痴人說夢。到時候你急用錢,保單貸款都貸不到多少。
另外,你說利息收入高。那是不可能的。國家不允許保險產品承諾利息一定高於某某存款,某某理財。只有一部分可見的保障是固定的。分紅什麼的,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有,有可能直接沒有分紅。有分紅的,有可能多,有可能少,都是不確定的。如果業務員或者櫃員跟你說,這個一定比存款多,那你直接投訴他,一投訴一個准。
你這種,我見得多了。去銀行,拿了點錢,本來想要存個定期的,櫃員或者大堂經理,或者保險公司駐點人員,或者貸款經理,理財經理。總之只要是銀行的人,為了業績,都可能把你的存款給你推銷成保險。他們每年的保險任務是很重的。

話術就是,反正你是存定期,我們有一個跟定期差不多的理財,是跟保險公司合作的。存X年,利息比存款還高點。你存這個好,還能送你一桶油。唯一就是中間不能取出來。
真的,十幾年不變的套路。
記住,保險本身是沒什麼,只要你需要,就可以買。比如重疾險,醫療險,都是很好的險種,未雨綢繆,有備無患。
但是他們沒良心,法律和規范都不允許把保險說成定期,不允許說利息比定期高,低,一樣,因為這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東西。

G. 買保險有風險嗎

保險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具體的保險產品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傭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電話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參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准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治療,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只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股票和基金,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基金一樣。分紅險有其一定的道理,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上漲,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有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某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總之,保險本身一般不是騙人的,騙人的是保險營銷員。而之所以有這么多人受騙,和他們不認真讀保險合同有關,如果認真讀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猶豫期,提前退保保費扣除等各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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