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王某於2001年10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
應當賠付
分析
本案不應適用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從字面上理解,似乎對於所有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的自殺身亡行為,保險人均可引用此條拒賠.然而,本案應從立法目的上來理解和適用此條規定.
表面看保險公司似乎拒賠有理,但仔細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立法初衷,保險公司則應承擔給付死亡保險金的責任.
王某死亡的近因應為突發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殺行為.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我國現行保險法雖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王某的死亡與兩個原因有關,突發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殺行為.據王某的鄰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開朗,樂觀豁達,家庭和睦,從未流露過悲觀情緒.王某的醫生介紹,王某所患的這種精神分裂症比較特殊,患者極易產生臆想,導致自殘行為.由此可以判斷,突發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續起決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死亡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法設置上述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預防人身保險中有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防止一些保險詐騙分子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實施自殺行為.但王某生前從未有輕生之念,皆因患病後意識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殺,本意上並非利用保險騙取保險金,應當不屬於道德風險之列.因此,對於此條規定應當作目的性縮限解釋,即只有當被保險人在意識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導致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實施自殺行為的,才屬於本條規制的范圍
B. 張強為自己購買了一份終身保險.並指定妻子王某為受益人.再一次旅行中.兩人不
請補充完整,您的意思是張強指定的受益人是妻子王某在旅行中一起發生意外,誰能拿到這筆保險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六十四條規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被保險人的繼承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則來
C. 案例分析 張某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壽險
樓上的回答基本全部錯誤。
1、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首先我們要判斷該筆保險金是否屬於王某的遺產。
如果是王某的遺產,那麼王某的繼承人必須履行償債義務,所以債權人能否獲得這筆保險金中的2W關鍵在於這筆保險金是不是遺產。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金只有以下三種情況: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又沒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放棄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保險金才能作為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案例中王某指定張某為受益人,可見該保險金存在受益人,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既不能支付給劉某用於償還債務。
2、不對。
《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案例中王某離婚後並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其前妻還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保險金應歸前妻所有。
D. 王某為同事的女兒購買了一份嬰兒樂人壽保險單作為生日禮物
不是直系親屬不能幫忙購買保險的
E. 王某為自己5歲的女兒購買了一份30萬元的人身保險,該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其女兒的親筆簽名如果王
1、其女兒系未成年人,合同的簽署不需要未成年人本人簽字,王某作為監護人簽字即可。
2、至於王某女兒身故賠償金的數目,一般情況是30萬,但是具體以合同規定的條件為主。這種合同,保險公司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多數情況都規定了苛刻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是可以得到賠付的。所以應當認真讀一下合同的條款,不要認為所有情況下都能得到賠償。
以上回答供參考。
F. 張某為自己買了一份保險,受益人就寫了妻子,後來張某和李某離婚,又娶了王某,保
受益人可以變更。
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修改變更保險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修改受益人,應該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而且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對該變更進行明確登記才行。不然,即使變更受益人,變更後的保險受益人是拿不到保險金的。
如果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仍得向原來指定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在接到變更權人的通知後,保險人對保險單作出批註。
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在申請書上簽字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字。還有受益人如果是數人,變更時需註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受益順序、受益份額等。
G. 王某於2010年4月8日為其妻張某購買了一份一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萬元,
保險公司會賠償一萬元,這個和離婚沒關系,只要買保險的時候有夫妻關系就行@
H. 王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
您報案時候也應該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I. 2劉某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8萬元,由魏某指定劉某為受益人。(1)半年後劉某與妻子離
保險人只按保險法規定,理賠給指定受益人,不用於抵債!
J. 王某將自己價值10萬元的財產投保了一份保險金額為5萬元的家財保險,在保險期間王某家發生火災導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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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幾家保險公司投保普通家庭保險
2012-12-21|分享
王某向幾家保險公司投保普通家庭保險,投保金額為5萬,其中房屋及室內裝潢保險金額為3萬,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兩全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其中房屋及室內裝潢保險金額為3萬,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室內裝潢損失2萬,室內財產損失2萬。其中出險時房屋及室內財產價值12萬,那麼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金額是多少?有個答案是3萬,為什麼呢?還是答案錯的?如果錯了,應該是多少?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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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回答
在現行的家庭財產他倆時賠中,是存在兩種理賠方式的,對於房屋的損失是要按照保額與實際房屋價值的比例計算賠款即採用比例賠款的方式計算賠款,而室內財產則是採用第一危險方式計算賠款的,即在保額范圍內損失多少賠多少。
因此,對於本案而言,房屋賠款=屋及室內裝潢損失2萬*投保金額/出險時房屋價值
=2萬元×6萬元/12萬元
=1萬元
室內財產賠款=室內財產損失金額=2萬元。
所以得出本案總的賠款為3萬元。
冬日暖陽336699|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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