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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基本保險制度個人賬戶

發布時間:2021-10-01 00:59:32

1. 什麼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明確,本次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1)我國社會基本保險制度個人賬戶擴展閱讀:

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要求規定:

1、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3、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

2. 談談你對我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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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我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3.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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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4.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一)加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並軌 (二)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號 (三)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四)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五)做好結構調整中特殊困難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按照統一的改革目標同步推進「保、醫、葯」三項改革 (七)補充保險應盡快走上發展軌道 (八)加強社會保障的綜合協調和社會監督雲賺公益平台

5. 什麼是社會保險我國建立了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勞動保險,就是國家主導的,不盈利的,社會保障性,社會公共事業。制度就是「社會勞動保障法」。保障性保險有三種:社會勞動保險(社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6.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為什麼採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1、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

按照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統籌基金部分現收現付,實現互助共濟和代際供養;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積累,實現存錢防老和自我供養。

如果統籌賬戶繼續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勢必持續存在「空賬」運行,部分積累制便成了現收現付制,不但違背了改革的初衷,也弱化了個人賬戶的養老功能,存在較大的「空賬」風險。

2、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存錢防老」和化解經濟波動風險的需要。

中國屬於發展中國家,財力還不夠強大,由於計劃生育等原因老齡化問題也比較嚴峻,因經濟波動而影響養老金支付的壓力較大,

光靠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制度進行養老將面臨較大風險,應當未雨綢繆,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形成個人繳費的完全積累。

3、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保障參保人員權益的需要。

通過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適度地運營增值,有利於提升養老保險制度的抗風險能力。如果一直是「統賬不分」的空賬態勢,容易弱化保障功能,不利於形成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機制。

4、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經濟可行性。

只要各級財政給予必要支持,再適當動用現有的結余基金,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財力上不成問題。

(6)我國社會基本保險制度個人賬戶擴展閱讀:

養老金並軌改革——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1、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明確,本次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 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2、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 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3、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7.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

養老保險制度是政府或單位通過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者在老年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力隊伍後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國自1997年開始實行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再次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城鎮現行制度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繳費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
到達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8.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應不應該存在個人賬戶

應該存在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9. 我國的社會基本保險制度中 設置個人賬戶的是哪幾個

我國的社會基本保險制度中設置的個人賬戶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是沒有個人賬戶設定的,工傷認定後由社保機構直接撥付給單位再由單位轉交。

其中養老保險有統籌和個人兩個賬戶。與醫療保險的不同在於,個人繳費的全部8%進入個人賬戶(私戶),公司繳費的20%全部進入了統籌賬戶(公戶),統籌賬戶中,除了全國人民繳納的錢,還包含了財政補貼和投資收益。而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這錢是完全屬於個人。

(9)我國社會基本保險制度個人賬戶擴展閱讀

社會基本保險制度的意義

1、保障基本生活: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2、維護社會穩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實行社會保障,有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10. 簡述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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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中,還有一些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

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我們前面所講到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指企業職工,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享受著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優待:他們無需繳費,卻可以領取遠高於企業職工的退休金。這是中國養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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