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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舉例子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30 05:45:29

⑴ 重疾險舉例子下風險

風險看你指什麼疾病,一般重疾治療需要大概30-40萬左右,萬一風險來臨換句話要拿出30萬做治療費。你是想把小錢換大錢,還是想都自己出。風險如何自己考慮吧!有些人是沒那意識,風險來臨已經晚了

⑵ 舉例說明保險實務中出現的風險有哪些

保險實務包括承保過程中的核保,生存調查,保險合同簽訂後對合同的一系列更改,修正,給付,退保等操作。
例1:河南省某鎮居民王某夫婦於2000年5月,為其經營的雜貨店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期限為1年,2001年1月,王某開始進行各式煙花爆竹銷售。一天,當他們剛滿10歲的孩子獨自在家,玩耍中引爆了店內的煙花,引發一場大火,災後清點雜貨店的損失,經保險公司核定後為1萬元,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其孩子的故意行為所致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風險增加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對因風險顯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險事故不予賠償。
例2:某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000元。在保險期內的一天,被保險人A某早餐穿襪子時,突然覺得腹部疼痛,一個星期後死亡。經醫院鑒定,是由於被保險人肥胖,穿襪子時擠壓了內臟器官,致使腸變位並引起阻塞,這種阻塞對心臟構成極大壓力,造成死亡。
疾病造成腸變位並引起阻塞,由於不是意外造成的傷害,保險人不予賠償。
這是最常見的保險案例中的兩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⑶ 保險中的風險具體指什麼

比如,人從一出生開始,就是一直在消費的,然而賺錢的時間卻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大概從25歲---60歲,在這期間人們不但要有一些生活費用的支出,子女教育問題,考慮個人未來養老問題,然而人的一生往往有兩件事是我們誰都無法預料的,那就是意外和疾病,一旦這兩件事不期而至的話,那麼我們的支出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但是我們收入也就無法保障了,所以說人的一生就是要提前做好規劃。保險其實就是生時為死時做准備,年輕時為年老時做准備,父母為子女做准備,子女小時做子女大時的准備,今天為明天做准備。在家庭遇到困難的時候,雖然不能減輕家人的痛苦,但是卻能為家人減輕金錢的困擾,其實這就是保險。誰也不能預料到自己會活多久?就是為未來做准備吧!!

⑷ 舉例說明保險機制是如何分散風險的

還是需要從保險的特徵上來說
保險的特徵

(一)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這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此外,保險體現了一種經濟關系,即商品等價交換關系。保險經營具有商品屬性。

(二)互助性

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它體現了「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險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險的經濟保障活動是根據合同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法律行為。

(四)科學性

保險是以數理計算為依據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經營的科學性是代表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舉例就是在網上找就可以了

⑸ 舉例說明風險和保險的關系

騎摩托車帶安全帽這是為了保險起見.而風險是你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

⑹ 保險的風險有哪些

保險的風險由很多我只說重要的
購買意外保險 卻不發生意外,保費打水漂就是最大的風險
購買重大疾病 卻沒有發生重大疾病就是最大的風險

⑺ 舉例說明,什麼是可保風險用保險原理說明其中的一個風險為什麼是可保風險

你所指的是人身險,還是車險,財產險呢。

⑻ 保險基本風險是指什麼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⑼ 保險學舉例說明什麼是重要事實

保險學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最大誠信原則」,這兩個案例都是違反了這一原則。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包括三項內容: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先說保證。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的特定事項作為或不作為向保險人所做的擔保或承諾,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案例(一)中,珠寶商行承諾店內24小時有人值班,事實上已經做出了保險意義上的保證。而事實上案發當天保安離崗外出,珠寶商行違背了自己的保證,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因此拒賠是合理合法的。
再說告知。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對已知和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風險程度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陳述。「投保人及家庭成員是否有過犯罪記錄」這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種條件承保的重要事項,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隱瞞了「長子曾經有過兩次偷竊財物的犯罪行為」的事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也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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