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預防事故發生,實行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准化和科學化,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2.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2.4所有進人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2.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2.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2.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2.8企業周圍環境;
2.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3、職責
3.1總經理委派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3.2生產副總經理直接負責風險評價領導工作,組織制定風險管理制度,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3.3安全科是風險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的培訓工作,負責公司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評價分析,負責公司各單位風險評價記錄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建立、更新重大危險源檔案,定期進行風險信息更新。
3.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低風險即等級判定為重大風險一下(不包括重大風險)各級風險的風險分析、記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
3.5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提供相關資料,要求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6風險評價和控制主要為從事該工作的人員服務,要求該項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評價。評價初期,可由各級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進行示範,逐漸轉變由從業人員自行評價,從業人員風險評價可與技能考核相結合。
3.7非本公司施工單位到車間從事某項工作時,風險評價和控制由施工單位為主、車間為輔一起進行討論、分析,分析人員簽字也應包括兩部分人員。審核審定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負責。
3.8同一項目涉及多個部門作業(維修、電器、儀表、外單位等)由各部門自行分析評價後,項目負責人進行匯總。
4、控製程序
4.1風險的分級管理
4.1.1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准則》進行分級;
4.1.2各部門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所有直接作業、操作崗位、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進行風險評價。
4.1.3作業風險。巨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經安全科復審簽字後,報公司領導終審批准;重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後,報安全科終審批准;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該部門專(兼)職安全員終審批准。
4.1.4崗位(裝置、部位等)風險。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由所在部門作為重點部位和關鍵裝置按照《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應由所在部門採取隔離、防護、制定操作規程等措施降低風險。
4.1.5風險評價、分析職責:
項目規劃,設計前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做安全預評價;
項目的建設應由技術部進行風險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項目投產運行後,常規和非常規活動風險應由各部門進行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較重要的工藝改變應由技術科、安全科負責進行風險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設備新增或拆除的風險分析應由設備技術科負責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事故及潛在緊急情況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評價,並做好控制記錄;
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均由所在部門進行作業風險分析;
原材料、產品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的風險分析應由供應、銷售部門進行分析並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應由有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風險評價。
4.2風險評價方法選擇
4.2.1直接作業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2崗位、部位、裝置等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3重要設備、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為安全檢查表(SCL);
4.2.4經生產副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風險分析方法。
4.3評價准則
公司定性風險評價按《風險評價准則》進行,需進行定量的風險評價由風險評價小組採用合適的評價准則。外部評價由相關資質機構自行選用評價准則。
4.4風險評價活動的實施步驟
4.4.1生產副總經理主持風險評價活動,成立評價組織。組織成員由有安全評價工作經驗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
4.4.2各相關部門收集、整理風險評價所需資料,提交評價組織。
4.4.3危害辨識,實施現場檢查、識別危險有害因素。
4.4.4通過定性或定量評價,確定評價目標的風險等級。
4.4.5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控制措施。
4.4.6得出評價結論。
4.4.7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3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一下因素:
火災和爆炸;
沖擊和撞擊;
中毒、窒息和觸電;
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露;
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人機工程因素(指人員、設備、工作環境合理匹配,使設備、環境適應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徵,從而使操作簡便准確、失誤少);
設備的腐蝕、缺陷;
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4.5確定重大風險
4.5.1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4.5.2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性;
4.5.3公司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4.6風險控制的內容
4.6.1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公司的經營運行情況;
可靠的技術保證和服務。
4.6.2控制措施應包括:
a.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b.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d.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6.3風險控制管理: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對於確定為重大風險的項目。需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a.風險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b.審查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負責人
e.竣工驗收報告。
4.7風險信息更新
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風險評價的頻次一般每年一次,當下列情形發生時,公司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4.8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4.8.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規定,識別公司生產區域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公司現有重大危險源有三氯氫硅貯存罐區。
4.8.2重大危險源管理按照《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4.9風險管理的宣傳、培訓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方法、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增強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其認識到所在崗位的風險,並掌握控制風險的技能。
4.10風險評價准則
4.10.1術語
(1)風險:風險(R)是發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L)及後果(S)的結合。
風險R=可能性L×後果嚴重性S
(2)危害:也較危險源、危險因素、危害因素,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危害辨識:識別危害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4.10.2風險評價方法
風險評價方法選擇。
表1 風險評價方法
作業活動 選用方法 頻 率 備 注
直接作業活動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作業活動前進行 檢維修作業
崗位、部位、裝置 首選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其次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每年一次 一個工序如:三氯氫硅充裝
關鍵、重要設備 安全檢查表法(SCL) 每年一次 氫壓機、隔膜壓縮機、冷凍機單個設備
4.10.3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檢查表法(SCL)及風險等級判定
(1)工作危害分析(JHA)
a.工作危害分析流程
b.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的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c.作業步驟應按實際作業步驟劃分,佩戴防護用品、辦理作業作業票等不必作為作業步驟分析。可以將佩戴防護用品和辦理作業票等活動列入控制措施。
d.作業步驟只需說明什麼,而不必描述如何做。作業步驟的劃分應建立在對工作觀察的基礎上,並應與操作者一起討論研究,運用自己對這一項工作的知識進行分析。
e.識別每一步驟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危害導致的事故發生後可能出現的結果及嚴重性也應識別。識別現有安全措施,進行風險評估如果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項風險,應提出建議的控制措施。
f.如果作業流程長,作業步驟很多,可以按流程將作業活動分成幾大塊。每一塊為一個大步驟,可以再將大步驟分為幾個小步驟。
g.對採用工作危害分析的評價單元,其每一步驟均需判定風險等級,控制措施首先針對風險等級最高的步驟加以控制。
h.頻繁進行的類似作業,可事先制定標準的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
(2)安全檢查表(SCL)
a.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設備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後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製成表,以便進行檢查和評審。
b.檢查項目列出之後,還應列出與之相對應的標准。標准可以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可以是行業規范、標准或本企業有關操作規程、工藝規程等。列出標准後,還應列出不達標准可能導致的後果。
(3)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檢查表(SCL)風險等級判定
a.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判定準則見表2.
表2 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判定準則
序號 標 准
5 現場沒有採取防範、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作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過類似事故、事件。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並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範控制措施,並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範、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事件。
b.危害後果嚴重性S判定準則見表3
表3 危害後果嚴重性S判定準則
S值 人員 財產損失/萬元 停車 其他
5 造成人員死亡 ﹥60 公司停車 重大環境污染
4 造成人員重傷 ﹥20 部分關鍵裝置停車 公司形象受到重大負面影響
3 造成輕傷 ﹥10 降低生產負荷 造成環境污染
2 造成人員輕微傷 ﹤3 影響不大,幾乎部停車 造成輕微環境污染
1 無人員傷亡 無損失 無停車 無污染、無影響
c.風險等級R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見表4
表4 風險等級R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等級 風險(R=L×S) 控制措施
巨大風險 20~25 在採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重大風險 15~16 採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製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中等風險 9~12 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交流
可接受風險 4~8 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定期檢查
可忽略風險 ﹤4 無需採用控制措施,保存記錄
4.10.2識別危害(危險源)方法
(1)按物的不安全狀態(使事故可能發生的不安全舞台條件或物質條件)進行識別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物的不安全狀態歸納為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以及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等4大類。
(2)按人的不安全行為(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生的行為)進行識別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人的不安全行為歸納為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等13大類。
(3)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識別
根據GB/T13861-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類: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心理和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
⑵ 風險控制措施類別包括哪幾類措施
風險,就是生產目的與勞動成果之間的不確定性,大致有兩層含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收益不確定性;
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成本或代價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收益或者代價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活動,應被視為管理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
二、管控措施
控制手段
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大部分:
1、控制體系
西方發達商業銀行的發展經驗說明,大凡風險控製得比較好的商業銀行,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不僅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制,而且建立了垂直的風險控制機構體系。具體說來我們應在總行一級設一個風險控制委員會,全行的首席風險控制官擔任這個委員會的主席。
2、獨立性
這種獨立性不僅表現在風險控制要獨立於市場開拓,還表現在程序控制、內部審計和法律管理三個方面。從程序控制上看,包括:採用合適的會計政策,確定合適的呆賬准備金比例,內部報告和外部報告;
從內部審計上看,包括:控制和管理政策的確立,控製程序完備性的測試,確認銀行內部的操作辦法符合外部監管的要求;從法律管理上看,包括:銀行活動符合法律要求,與監管部門保持聯系,為業務活動提供合同文本、警告違約風險等。
3、指標體系
完善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各項指標體系,建立一套專門的信貸資產法律。風險控制主要是通過科學的風險指標體系來實現的,包括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等一系列指標,並根據這些風險指標及時提供的預警信號嚴格控制風險、消除風險。鑒於目前逃、廢銀行債務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非常有必要依靠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4、規章制度
商業銀行應當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其中應包括建立健全以整體風險控制為目標的資產負債管理制度,以局部風險控制為內涵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及崗位操作與責任約束制度,以風險控制和評估為核心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以風險轉化為內容的保障制度。
在貸款增量和存量考核方面,首先要堅持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即誰放誰收,存量方面除密切注意監測貸款的流動性比率外,還要對那些即將形成的風險或已經形成的風險貸款劃分責任,把貸款增量和存量在流動過程中形成的風險額與責任人的工資獎金掛鉤,建立貸款風險抵押承包制和責任人比例賠償制度,定期考評,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兌現獎罰。
通過完善的規章制度使各業務部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既要給予業務部門應有的權力,又要防止將權力過於集中在某個部門。
5、獎懲制度
考核風險控制官業績好壞的主要指標當然是銀行的資產質量,而資產質量是由分散的單筆資產業務組成的,因而對全行總體資產質量狀況、單筆貸款的質量狀況應當清清楚楚記錄下來。對歷來風險控制嚴格、尺度把握准確的風險控制人員,銀行要有所激勵。如果經過審計和調查,發現市場拓展人員或風險控制官在一筆貸款運作過程中有故意過失,則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6、風險文化
要把風險控製作為一種文化、一種靈魂注入金融工作中。我們所說的企業文化,它是一種能支配企業行為的思想性、靈魂性的東西,而風險文化是一個成熟商業銀行文化的重要內涵,這個內涵就是風險威脅生存。
⑶ 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內容
《管理指引》共13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一是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的定義,指出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二是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主動、有效地防範聲譽風險和應對聲譽事件。三是突出強調董事會的核心作用和職責,提出由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並對董事會職責提出規范性要求。四是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聲譽風險排查機制、聲譽事件分類分級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提高對聲譽風險的發現和聲譽事件的應對能力;建立投訴處理監督評估機制、信息發布和新聞工作歸口管理制度和輿情信息研判機制,解決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相脫離的問題;建立聲譽風險內部培訓和激勵機制、聲譽風險信息管理制度和後評價機制,形成良好的聲譽風險管理文化。五是明確有效處置重大聲譽事件的原則和方法,不僅對已發重大聲譽事件要啟動應急預案,對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和事件也要適時啟動應急預案。六是提出了聲譽風險監管的原則性要求,將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監管納入持續監管框架,對商業銀行存在聲譽風險問題或重大聲譽事件處置存在嚴重過失的,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同時,《管理指引》還要求行業協會要加強對行業聲譽風險的協調和引導。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管理指引》發布後,銀監會將持續審慎地加強聲譽風險監管,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全面風險控制能力、客戶管理能力和市場應對能力,更好地向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銀行服務,維護銀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82號
機關各部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已經銀監會第87次主席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引導商業銀行有效管理聲譽風險,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市場信心和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
聲譽事件是指引發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
重大聲譽事件是指造成銀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制定聲譽風險管理機制、辦法、相關制度和要求,主動、有效地防範聲譽風險和應對聲譽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對社會公眾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第四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一致且適用於全行的聲譽風險管理政策,建立全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監控全行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和有效性,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批及檢查高級管理層有關聲譽風險管理的職責、許可權和報告路徑,確保其採取必要措施,持續、有效監測、控制和報告聲譽風險,及時應對聲譽事件。
(二)授權專門部門或團隊負責全行聲譽風險管理,配備與本行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資源。
(三)明確本行各部門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職責,確保其執行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確保本行制定相應培訓計劃,使全行員工接受相關領域知識培訓,知悉聲譽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主動維護銀行的良好聲譽。
(五)培育全行聲譽風險管理文化,樹立員工聲譽風險意識。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和制定適用於全行的聲譽風險管理機制、辦法、相關制度和要求,其內容至少包括:
(一)聲譽風險排查,定期分析聲譽風險和聲譽事件的發生因素和傳導途徑。
(二)聲譽事件分類分級管理,明確管理許可權、職責和報告路徑。
(三)聲譽事件應急處置,對可能發生的各類聲譽事件進行情景分析,制定預案,開展演練。
(四)投訴處理監督評估,從維護客戶關系、履行告知義務、解決客戶問題、確保客戶合法權益、提升客戶滿意度等方面實施監督和評估。
(五)信息發布和新聞工作歸口管理,及時准確地向公眾發布信息,主動接受輿論監督,為正常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輿情信息研判,實時關注輿情信息,及時澄清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聲譽風險管理內部培訓和獎懲。
(八)聲譽風險信息管理,記錄、存儲與聲譽風險管理相關的數據和信息。
(九)聲譽風險管理後評價,對聲譽事件應對措施的有效性及時進行評估。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積極穩妥應對聲譽事件,其中,對重大聲譽事件,相關處置措施至少應包括:
(一)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和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擬定應對措施。?
(二)指定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門團隊,明確處置許可權和職責。
(三)按照適時適度、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原則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四)實時關注分析輿情,動態調整應對方案。
(五)重大聲譽事件發生後12小時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六)及時向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七)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遞交處置及評估報告。
第七條 銀行業協會應通過行業自律、維權、協調及宣傳等方式維護銀行業的良好聲譽,指導銀行業開展聲譽風險管理。
第八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確定相應職能部門或崗位,負責對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監管納入持續監管框架,對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將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市場准入的考慮因素。
第十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商業銀行存在聲譽風險問題,有權要求商業銀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聲譽事件處置中存在嚴重過失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適用本指引。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外資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 ,規范經營行為 ,防範化解風險 ,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信用保險的信用風險主體為履約義務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履約義務人 ,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 ,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所稱專營性保險公司 ,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復的直保業務經營范圍僅限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信保業務 ,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 ,是指在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 ,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的機構。
第二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 ,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 ,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對信保業務的資本約束 ,確保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二)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 ,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
(三)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 ,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 ,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 ,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4倍 ,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 ,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險公司承保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 ,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
第六條 保險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業務:
(一)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業務、公開發行的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在AA+以下的債券業務(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
(二)底層履約義務人已發生變更的債權轉讓業務;
(三)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四)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
(五)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入業務;
(六)銀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 ,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損失已確定的業務;
(二)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業務;
(三)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
(四)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 ,承保與同一融資合同項下期限或金額不相匹配的業務;
(五)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 ,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
(六)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 ,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八)銀保監會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八條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 ,在官網顯著位置對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鏈接、客戶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聯網機構等內容進行披露;同時要求合作的互聯網機構在業務網頁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 ,應當謹慎評估風險和運營成本 ,准確測算風險損失率 ,並結合履約義務人的實際風險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 ,合理釐定費率。
第三章 內控管理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管理 ,分支機構在總公司的統一管理下開展信保業務。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構 ,應當在銷售、核保等重要環節設立專職專崗 ,不得兼職。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具有經濟、金融、法律、財務、統計分析等知識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融資擔保、銀行信貸等從業經驗的專業人才 ,並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 ,提高風險識別能力。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信保業務全流程的業務系統 ,業務系統應具備反欺詐、信用風險評估、信用風險跟蹤等實質性審核和監控功能。融資性信保業務系統還應具備還款能力評估、放(還)款資金監測等功能。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評估審議及決策機制 ,確保相關決策可追溯。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業務操作規范、產品開發與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質押物管理及處置、催收追償、內部人員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信保業務的承保標准和操作規范。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機制 ,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保存相關資料;通過互聯網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 ,應當對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驗證 ,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信息 ,確保記錄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償債能力、信用記錄等進行審慎調查和密切跟蹤 ,防止虛假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不得將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審核和風險監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 ,不得因合作機構提供風險反制措施而放鬆風險管控。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由總公司制定統一的合作協議模板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對合作機構的管理制度 ,根據不同環節合作機構的特點和風險 ,在准入、評估、退出、舉報投訴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 ,與被保險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風險共擔機制 ,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徵信機構進行數據對接 ,並制定數據保密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戶信息 ,不得利用客戶所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審慎評估信保業務風險 ,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針對主要風險類型 ,設定預警指標和參數 ,做到早預警、早介入、早處置。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流動性管理的要求 ,每半年對信保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應當包括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償付能力風險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 ,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審慎評估業務風險 ,並根據評估結果 ,合理提取和結轉相關准備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要求 ,在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時效內做出核定、以及賠付或拒賠決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信保業務保單中明確全國統一的投訴、理賠電話。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催收追償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 ,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對信保業務的追償款確認和計量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執行 ,嚴禁虛增追償款 ,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對追償款進行回溯評估 ,確保財務報表真實准確反映相關風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信保業務發展戰略和當前的風險狀況 ,制定風險偏好策略 ,採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 ,確定信保業務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 ,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 ,進行與之匹配的再保險安排。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明確處置部門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及時化解風險 ,避免發生群體性、區域性事件。同時 ,應當加強輿論引導 ,做好正面宣傳。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 ,應當將信保業務納入內部審計范疇。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每年進行內部專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經營成果、制度建設、財務核算、系統建設、風險管控、准備金提取、合法合規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報告機制 ,按照銀保監會關於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求 ,報送至銀保監會及風險事件所在地銀保監局。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負面輿情較多、可能造成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流動性風險、影響公司或行業聲譽的事件及群體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條 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報告上一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信保業務管理制度、組織架構、隊伍建設、系統建設等情況;
(二)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及融資性信保業務經營情況 ,包括經營成果、賠付情況、承保關聯方情況、再保險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風險、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風險處置情況等;
(三)合作機構的相關情況 ,包括合作機構的管控、合作家數、合作業務領域、合作模式、主要問題及風險、法律糾紛、應對風險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業務發展規劃;
(五)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保業務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涉及信保業務的內容及年度壓力測試報告 ,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保險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要求 ,於每半年或每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保業務的壓力測試報告 ,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負責整體信保業務的監督管理及統籌指導風險處置工作。銀保監局負責屬地機構及轄內分支機構的信保業務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保險公司或省級機構首次開辦或停辦信保業務的 ,應當自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中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銀保監會及銀保監局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信保新業務的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規定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止使用條款費率、限期修改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條款費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的 ,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條所列禁止性業務的;
(三)存在第七條所列經營行為的;
(四)未按第八條規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相關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政策性保險公司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辦法。政策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銀保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同時廢止。
⑸ 真問題之:破解困局關鍵 保險是什麼
我國壽險業應確立以「風險保障加適度理財」為主流的產品發展戰略。 對我國保險業來說,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教訓不是創新過度,而是創新不足。 利差損和償付能力不足是壽險業當前的主要風險。 保險監管作為上層建築,應該適應並服務於經濟基礎,不能超越行業發展階段。 關於保險業幾個問題的思考 ◎ 撰文 陳文輝 由於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以及人口老齡化等因素的影響,商業保險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但經過多年增長,保險業出現了業務增速放緩、盈利能力不強、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這些問題,既是社會經濟發展大環境影響所致,更是行業近年來粗放經營所積累矛盾的集中反映,制約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要解決社會要求與行業發展之間的矛盾,就需要認清保險的本質和功能,推動行業大力創新,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改進和完善保險監管。 關於保險業的本質和功能 保險業存在的種種問題,根源在於行業發展偏離了正確的方向。破解困局的關鍵,就是要准確把握保險的本質和功能,正本清源,選擇科學的發展道路。 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和財務穩定器。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通過購買保險,消費者可以獲得損失補償,或是實現人生不同階段的財務平衡。比如,消費者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在罹患約定的疾病後,可以得到相關費用的補償或賠付;消費者購買養老保險,可以在財務狀況較好時積累資金,達到一定年齡後轉換為終身年金,獲得養老資金保障。 從發展歷史來看,保險從提供風險保障起家,逐步產生了金融屬性。現代保險源於海上貿易的興起,最早出現的是為貨物等提供風險保障的財產保險。這類保險以財產為標的,保額固定,保障期限較短。後來,出現了以人作為標的的保險,保險的表現形式逐漸復雜起來。在保險金額上,財產的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其實際價值,而對於人來說,由於生命無價,健康無價,保險金額沒有價值上限;在保險期限上,財產保險多為1年期,而人身保險特別是壽險往往長達10年期以上。壽險產品會形成很大的資金沉澱,這部分資金是有成本的,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相應的投資回報。因此,壽險產品具備了一定金融屬性。 保險業與金融業既緊密聯系,又存在本質區別。隨著壽險業快速發展,保險資金沉澱的規模越來越大,行業資金積聚、資金運用等金融功能越來越強。保險公司逐漸成為資本市場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麥肯錫研究指出,保險可以通過聚合的方式將投保人的短期資金轉化為可集中使用的長期投資,支持國家的長期經濟建設。同時,保險業與銀行業在監管理念上也存在一定趨同。隨著行業發展,現代保險的金融屬性將日益凸顯。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保險業與一般金融業仍存在著本質差別。從業務特點來看,銀行主要為儲戶提供儲蓄產品和理財類產品,儲戶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同時,獲得一定增值;證券類機構主要為投資者提供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產品;保險公司應主要為保險消費者提供風險保障類產品。從此次金融危機的影響來看,以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損失巨大,而保險業特別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受到的沖擊較小。比如,AIG、ING等國際保險集團陷入困境,主要是受累於類銀行業務。究其原因,並不是保險業的風險管控能力強,或是經營水平高,主要還是由於保險業務與金融業務在客戶群、流動性、杠桿率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有鑒於此,此次金融危機後,從保險監管到業界都有很強的區隔保險業與一般金融業的呼聲。 保險業要集中精力做好主業,不應盲目開展綜合經營。保險業的風險特徵顯著區別於其它金融行業,不顧自身發展實際,貿然開展綜合經營,將給機構個體及整個行業的發展埋下隱患。金融危機中,多家開展綜合經營的國際保險集團,因對非保險業務特別是類銀行業務的風險管控不力而陷入困境。反觀國內,不少保險公司仍然以綜合經營為發展目標。保險業已出現了投資銀行,甚至開辦銀行的案例。部分公司以資本為紐帶涉入銀行業務,並將做大規模、獲取利潤的目標寄予其中,這種現象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保險機構應把經營重點應該放在主業上,不斷提高專業水平,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對風險保障的需求,不應盲目追求混業經營。同時,監管部門不能隨波逐流,人雲亦雲,對綜合經營津津樂道;要清醒認識到,開展綜合經營,個別公司可以嘗試,但對於一個行業是不行的;在日常監管中,要始終把握准行業發展的方向。 我國壽險業應確立以「風險保障加適度理財」為主流的產品發展戰略。當前,我國壽險業發展存在著過於偏重投資理財的問題,多數壽險產品風險保障弱化,投資回報不高,產品競爭力嚴重不足,造成銷售誤導等問題,制約了行業的科學發展。充分發揮保險本質功能,確定合理的產品發展戰略,已成為破解困局的關鍵。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保險業已初步形成了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的市場,盡管各公司的發展模式各異,但不外發揮風險保障和投資理財兩個基本功能。從行業實踐來看,個別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優勢,可以通過只發展純保障型或投資理財型產品取得成功,但卻無法將其作為行業產品發展戰略的主流,原因在於:一是如果壽險業只提供純風險保障型產品,無論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行業發展水平還是國民消費習慣,都難以實現。二是將投資理財作為主要發展方向,則更不是一種現實的選擇。一方面,拋棄風險保障功能,行業就失去了在整個社會分工中立足的根本;另一方面,行業投資能力有待提高,近年來的投資回報與客戶預期差距較大,與其他金融產品相比也缺少優勢。例如2011年壽險業投資收益率為4.07%,而當期固定收益信託收益率約7.79%-8.95%。並且,投資能力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長期經驗的積累和持續的人才培養。因此,壽險產品發展戰略應該以「風險保障加適度理財」為主流,即在產品設計中,以風險保障為本,充分發揮行業的本質功能,並適應國民消費習慣,輔之以適當的投資理財功能。 有觀點認為,國內消費者喜歡儲蓄,不願意談論生老病死殘,尊重國民消費習慣,就是要發展理財型產品。這種思想是不對的。應該看到,消費習慣既存在慣性,但又會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通過適當的宣傳引導,可以逐漸加以改變。從國外經驗來看,100多年前,美國居民的儲蓄率也很高,但隨著收入增長,社保體系逐漸完善,人們對未來預期發生了變化,消費逐漸替代儲蓄成為人們主要生活方式。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居民消費習慣也將逐漸改變,年輕人中的「月光族」就是典型例證。保險消費者已將車險、企財險等純保障型保險作為消費品,並不會因為購買這類保險而要求投資回報。因此,壽險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是可以通過培養教育而逐步改變的。以保定的保險村為例,當地村民全部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超過80%的人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充分體現了將壽險產品作為消費品,發揮其保障功能的消費觀念。 讓消費者逐步樹立保險消費理念,就是要大力貫徹以「保險保障加適度理財」為主流的壽險產品發展戰略,使壽險產品具備較強的保障功能,使消費者真正體驗到保險保障的作用,逐漸降低對投資回報的預期和依賴。通過全行業的共同努力,使保險切實走入千家萬戶,成為一種消費習慣,甚至是一種消費時尚。 關於保險業的創新 創新是一個行業成功的靈魂,保險業也不例外。回顧過往,保險業曾通過創新獲得了快速發展的契機,但是,目前行業卻在創新問題上躑躅不前。有人認為,保險產品是用來賣的產品,不是用來買的產品,只有通過推銷才能銷售出去的,也有人說,保險產品類型屈指可數,很難突破創新。這些錯誤觀念,集中反映了當前行業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的矛盾。市場主體和監管機構應積極對待創新,認真反思總結行業創新的經驗教訓,將創新作為推動行業科學發展的強大動力。 保險業近20年的持續快速發展歸功於創新。從行業發展歷史來看,保險業既是創新的實踐者,也是創新受益者。從1996年產、壽險機構分設開始,壽險業所經歷的幾次大創新,都帶動了整個行業的迅速壯大,創新已經成為行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一是個人營銷模式的引入,將營銷人員的潛力激發出來,帶動了銷售的快速增長;二是通過產品形態創新,引入了分紅、投連、萬能等新型產品,既控制了保險公司的利差損風險,也滿足了當時消費者的需求。2012年前4個月,新型產品合計保費收入3456億元,占壽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的84%;三是通過引入銀郵代理渠道,有效拓寬了保險銷售渠道,推動保費收入的快速增長。2012年前4個月,銀保保費為1880億元,占壽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45.8%。 對我國保險業來說,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教訓不是創新過度,而是創新不足。此次金融危機的產生,並不是因為金融機構創新過度,而是由於部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偏離了正確方向,脫離實體經濟自我循環。國內保險行業創新的主要矛盾集中於創新不足,而不是創新過度,或者說以前有過創新,但現在面對新形勢、新局面,創新的思路不寬、動力不足。我們應該積極看待創新,創新本身就是不斷突破既有約束的過程,絕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同時,從廣義上講,創新既包括產品形態、服務、渠道、營銷體制等方面改進和探索,也包括新技術的引進,客戶、銷售等要素的匹配,以及政策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等內容。 監管部門要以最大的寬容對待創新。監管部門要堅定不移地鼓勵、支持創新,並以最大的寬容度對待創新,以及創新所產生的問題。創新是有風險的,是可能失敗的。監管部門要認清創新行為的本質,對創新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保持寬容,並積極予以化解;對於假借創新之名惡意違規或規避監管的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監管部門要緊跟市場創新的步伐,及時調整政策規定,不留監管空白。 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創新主體的主動性。保險公司應廣開思路,走在市場發展的前沿,對於監管法規沒有明確限制的都可以嘗試,不能存有「等、靠、要」的消極思想,被動等待監管推動創新。創新要充分關注實體經濟的發展要求,要充分關注消費者真實的保險需求,特別是在意外保障、醫療、養老等方面的需求。保險公司不能為創新而創新,當前一些保險產品創新,說不出目的,講不清價值,算不出收益,成了一筆糊塗賬,必然得不到消費者的青睞。只有與需求相結合的創新,才是有生命力的創新,才是能夠為消費者、為公司、為行業、為社會帶來價值的創新。此外,保險公司在創新過程中,要時刻關注、深入研究潛在的風險,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 關於保險業的風險 保險業界的權威組織——日內瓦協會認為,典型的保險業務不會造成系統性風險,本次金融危機中,保險業不是風險的製造者,而是風險的承擔者,起到了穩定金融系統的作用。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對行業的風險問題放鬆警惕,一方面,利差損等既有風險因素將長期存在;一方面,行業粗放的發展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利差損和償付能力不足是壽險業當前的主要風險。利差損風險源自壽險業務的長期性。如果保險機構脫離實際資金運用能力,盲目提高預定利率,很有可能在保單存續期間形成重大損失,對此,我國壽險業的教訓是十分慘痛和深刻的。上世紀末,在銀行利率持續走低的情況下,部分壽險公司未能及時調整產品策略,繼續銷售高利率保單,雖經監管機構採取措施,但前期銷售保單已經形成了巨額利差損,造成了我國壽險業曾經歷過的最大風險。近年來,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積極採取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化解既有風險,並已初見成效。我們應繼續堅持「化解存量,防止增量」的理念,一方面,將化解利差損風險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常抓不懈,不因一時的成果而放鬆警惕;一方面,當前資本市場持續走低,影響了行業投資收益水平,要加強風險管控,避免在業務發展中出現新的利差損風險。 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是保險公司沒有足夠資金履行對保單持有人賠付義務的風險。對於我國當前快速發展的保險市場而言,償付能力趨緊甚至不足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長期性。一是保險業務規模持續增長,對於資本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從長遠來看,社會經濟發展為保險業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業務規模擴張帶來的償付能力壓力將長期存在。二是行業成本高企,業務價值增長緩慢的粗放發展模式仍將持續一定時間。發展方式的變化是細微而緩慢的,從粗放經營轉換到集約化經營不可能一蹴而就。三是行業投資能力有待提高。近年來資本市場低迷,投資收益不容樂觀,難以對公司改善償付能力提供有力支撐。 要積極應對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一是要堅持「疏堵並舉」,不斷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並積極拓寬保險公司籌資渠道;二是要推動公司扭轉經營理念,堅持走集約式發展道路,通過改進業務品質帶動規模增長,促進公司強化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鼓勵公司創新資本運作方式,加強資本管理。 行業發展偏離正確的方向和信譽問題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傳統的保險業務不會產生系統性風險,但從行業角度來看,我國保險業仍然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也就是可能動搖行業發展基礎的問題。這類風險並不會突然爆發,但是一旦積重難返,就會給整個行業造成巨大的破壞。 保險業特別是壽險業偏離正確的發展方向,就是放棄了風險保障的基本功能,以投資理財作為行業的發展重點,這一問題在當前的保險公司中並不鮮見。弱化風險保障功能,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對行業的基本要求;以投資理財作為發展方向,卻沒有相應的投資能力,投資收益缺乏比較優勢和吸引力。長此以往,壽險產品、壽險業在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將越來越差,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失去發展的根本動力。 行業信譽出現問題也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保險公司向消費者出售的是一張契約、一份承諾,因此,信用和聲譽是保險業生存發展的基石。然而,當前保險市場頻發的銷售誤導和理賠難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聲譽。比如,被銷售人員誤導,而購買了並不需要且可能產生退保損失的保險產品,或者,出險卻不能如約得到及時合理的賠付,這些問題將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其對保險產品的興趣,並影響其再次進行保險消費的意願。應該說,除了法定強制保險,普通商業保險並不是生活必需品,消費者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或是購買替代產品滿足自身需求。比如,對於重大疾病風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風險自擔,通過儲蓄方式應對。如果任由這些問題繼續,消費者就會遠離保險,行業發展自然難以為繼。 當前要高度關注非正常集中退保風險。壽險產品(特別是銀保產品)的非正常集中退保是今年的風險焦點。近年來,銀保業務快速增長,相當數量的銀保產品為躉繳的短期分紅類產品,銀郵代理機構在銷售時,多以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為對比,將投資收益作為賣點。受到資本市場低迷的影響,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率普遍不理想,無力支撐較高的分紅利率,加之銀行同期利率高企,使銀保產品失去了比較優勢,難以滿足消費者預期。特別是在個別地方,銀保產品分紅不理想,與銷售誤導交織在一起,更容易引起消費者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性事件。監管部門與保險公司要認真分析研判非正常集中退保的形勢,提前做出應對預案,及早捕捉風險苗頭,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關於保險業的監管 當前,國際保險監管處於變革之中,各方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監管理念和手段正在發生變化。我國保險監管應牢牢把握難得的機遇,認真總結反思既往監管工作的經驗教訓,堅持將本國實際與國際經驗有機結合,提升我國監管的國際話語權,促進行業的科學發展。 國際金融監管從機構和理念上都發生了較大改革和調整。從機構變化來看,美國設立了聯邦保險辦公室,歐盟也將原來負責金融監管的三個監管委員會相應改制為具有法人地位的監管局,並賦予了一定的監管職權。從監管規則來看,銀行業出台了巴塞爾資本協議III,保險業正計劃出台包括歐盟償付能力II、美國RBC現代化工程等一系列新的監管規定。從監管趨同來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理念與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理念正在加快趨同,特別是在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等方面。從國際保險監管格局來看,IAIS充分抓住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為監管改革帶來的契機,通過推出新的核心監管原則,加快推進監管規則的國際趨同,其在保險監管領域的地位和影響大大提升。 關於保險監管與國際接軌。當前,國際保險監管格局正處於調整和重塑的關鍵時期。受到監管體系和監管傳統的影響,國際上尚未形成統一的監管規則,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正在爭搶引領國際監管規則發展的主動權。我國應順應監管改革潮流,加快推進監管規則與國際接軌,不斷提高我國保險監管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一方面,我國保險監管具備較好的與國際接軌基礎。我國已初步搭建起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目標,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保險監管體系,在監管基本理念上實現了國際趨同。特別是,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採取了與歐盟償付能力II、巴塞爾III等金融監管規則趨同的「三支柱」框架。另一方面,與銀行監管統一遵守巴塞爾III不同,保險監管並無統一的國際標准。這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在接軌過程中,爭取國際話語權的機會。作為新興市場經濟體的代表,我國理應在國際監管規則制定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我們要注重在與國際接軌工作中,充分發揮主動性,既學習引進先進技術經驗,更要不斷將我國保險監管的成功做法介紹給國際社會,影響國際規則的制定,形成有利於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監管環境。 關於保險監管與本國實際相結合。保險監管必須服務於保險業的發展實際,正如金融業的發展必須服務於實體經濟,與其相適應一樣。脫離了行業實際的監管要求,不論過高還是過低,都不利於行業的科學發展。比如,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中,對於風險識別、資本覆蓋水平等問題,一定要注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實際,監管標准過低無法有效防範風險,監管標准過高將造成資本浪費,降低資本使用效率,削弱行業的競爭力。同時,要對監管進行成本與效益的經濟學分析,既不能留下監管空白,又不要過度監管,重復監管,監管規則應簡單易行、便於問責。 關於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從歷史來看,市場主體總是首先出現,隨著市場的發展才會逐漸產生監管者,這是一個基本的規律。保險監管作為上層建築,應該適應並服務於經濟基礎,不能超越行業發展階段。從監管規則的發展來看,監管規定往往產生於對市場運行規律的總結,一些監管技術甚至來源於市場主體內部管理工具,比如,巴塞爾資本管理協定就是脫胎於商業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工具,後逐步被銀行監管機構使用和推廣。因此,保險監管可以適當滯後於市場發展,但應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同時,監管者要重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與其加強溝通和交流。 關於保險監管與風險防範。保險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其自身的風險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於保險監管者來說,就是要始終抓住風險這一核心要素,客觀審慎辯證地看待發展形勢,把困難估計得充分一些。一方面,隨著風險管理工具的不斷升級,現有風險將得到更好的控制;另一方面,行業風險也在發展變化,潛在的風險將逐漸暴露,新的風險將不斷出現。面對瞬息萬變的外部環境,保險監管者要准確把握並堅決守住風險底線,從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處置等方面,著力完善保險監管體系,使保險監管的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都能做到有的放矢。具體來看,宏觀審慎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就是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防範信譽風險;微觀審慎監管,就是保持個體機構的財務健康,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核心。 關於保險監管與消費者保護。保險產品本身比較復雜,消費者受到專業知識水平、信息不對稱等影響,往往處於劣勢,需要監管機構加以保護。監管機構要主動承擔責任,不能寄希望於消費者主動了解保險,掌握保險知識。金融危機後,各主要金融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加強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美國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英國啟動了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我國香港地區設立了投資者教育局和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首先引導保險公司逐步樹立消費者觀念,建立對公司的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司積極性,使其承擔起消費者保護的職責。要把消費者保護作為一項貫穿保險經營全過程的系統工程來對待:在產品上,要引導保險公司貼近市場,開發切實滿足消費者的真實需求的保險產品;在銷售上,要著力打擊各類銷售誤導;在服務上,要狠抓有關服務規范的落實,著力提升服務水平;在理賠上,要重點解決「門難進,臉難看」的問題。 關於保險監管與市場化。保險業作為我國最先對外開放的金融行業,整個行業的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保險監管要堅定不移地深化保險市場改革,堅持以完善市場運行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作為監管思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功能,更加註重創新監管方法,逐步放鬆市場管制,探索更多市場化的監管手段。 總體來看,這些年的保險監管是富有成效的,現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健全的監管體系。但在實際中,還存在著重行政手段,輕市場機制的問題,最終的監管效果也常常是差強人意,甚至出現市場主體、消費者都不滿意的局面。監管者應認真思考市場與監管的邊界在何處,釐清監管職責與市場主體的經營許可權,管好該管的,尊重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對應該並且可以由市場機制發揮調節作用的事項,要堅決放鬆管制。 (註:本文根據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中共中國保監會黨校2012年幹部進修一班授課內容整理)
⑹ 你好!你有《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請共享一下,收費沒問題的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⑺ 獵頭,如何幫助候選人辦理離職
獵頭顧問如何給候選人做離職輔導?離職輔導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人選順利入職。下面羅勒網分享一下獵頭顧問如何幫助候選人做離職輔導;
1、顧問可幫助候選人還原場景,找出痛點,設計出一個很好的或不會被否定的原因;
2、告訴候選人提離職時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如老闆或家人不同意,幫助候選人做預案;
3、幫助候選人做心理建設,幫助候選人做職業生涯規劃和個人發展的分析,有助於堅定候選人離職追求新發展的決心;
4、建議候選人提書面離職申請;
5、了解候選人的心理狀態,持續和候選人保持溝通,了解候選人的顧慮和潛在的擔心;
6、持續和客戶溝通候選人的狀況,必要的時候,請客戶和候選人見面溝通,主動的吸引人才,向人才展示公司專業化並重視人才的一面。
希望羅勒網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