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樣理解綜合經營,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急急急
關於混業經營問題,首先應該正確區分跨業投資與混業經營。夏斌認為,混業經營是指在一個法人主體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業務。跨行業投資是指某行業的企業投資於另一行業企業股權。但被投資的不同銀行、證券、保險等企業,分別受不同監管部門和不同法律監管,分別從事不同的業務范圍。混業經營與跨行業投資根本不是同一個經濟范疇。為了體現市場公平原則,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都應該有相應的修改。根據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營原則,不僅不應該阻止正常的跨行業投資,而且應該鼓勵金融領域內的跨行業投資,展開合理的競爭。但證券法應該對跨行業投資的股東資格、控股股東及其股權轉讓、合並報表、關聯交易、防火牆設置等作出相應規定,並增加相應的信息披露要求。 分業經營是指信貸、保險、證券業的專業化分離經營、嚴禁交叉開展業務的金融運營模式。這種模式曾被美國、日本等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採用,後來被混合經營模式所取代。
『貳』 論個人理財行業在我國的發展前景引言怎麼寫
國內市場局限性大 往國際看
『叄』 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問題
1、如你所說,銀行不能以自有資金購買購買保險、證券的產品,這是為了防止金融風險向普通存款的擴散,但可以聯合其他金融機構,以代管客戶資產的方式來獲取中間收益,並不涉及普通存款的安全性問題,屬於所謂的表外業務。
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中,主要借道信託。 如「打新股」產品通常是銀行委託信託公司成立資金信託計劃,用於新股申購,然後再分拆出售給投資者。更激進的是,一些銀行聯手信託等金融機構,推出直接投資股票的理財產品。這么做,目前看,監管機構沒有說不合法(呵呵,極具中國特色的表述)。
2、沒有外資銀行不受分業經營的限制的說法吧?確切的說,外資銀行雖然也受國內分業制度的限制,但由於外資行母行大多是實行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所以可以把客戶資源介紹給境外從事混業經營的分支機構,從而繞開這個限制。除了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團旗下銀行外,中資行一般不具備這個平台基礎。
『肆』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區別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
分業經營則是指金融機構僅從事一項義務。
一般認為,金融業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小行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如果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只在單個小行業內經營稱為「分業經營」,即商業銀行只從事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公司只經營證券業務,保險公司只經營保險業務。
『伍』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
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相比較有以下的優點:
(1)混業經營使銀行優化資產結構,實現資產多元化和資產風險分散化,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使商業銀行資產比分業經營具有更大的整體穩定性。
(2)混業制度下銀行新增投資業務,對企業提供包括投資在內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又有利於建立起密切協調的銀企關系,增強銀企綜合的競爭能力,使銀行在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3)從效率方面看,混業制度下全能型銀行通過向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一方面,銀行業可以利用客戶資源加長業務鏈條,另一方面,證券業、保險業等也可共用銀行網點、設備、人員,接受銀行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保險業務,大大方便銀行客戶的資產「一條龍」運作。另外,金融業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術、信息和設備資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經營成本。
但是,實施混業經營也有它的缺點:
(1)如果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會產生三個問題:一是銀行運用他人資金買賣證券,但一般投資者是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買賣,顯然,在資金方面一般投資者與銀行相比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二是相對一般證券投資者,銀行可更方便迅速地獲得外界難以知道的各種內幕信息,從而容易造成內幕交易。三是由於銀行負債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因而進入證券市場的銀行資金不可避免地帶有短期的特性。這將加大證券價格的波動性,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四是證券市場風險大,而銀行在經濟中扮演極重要角色,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容易產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會引發股市危機--銀行危機--經濟危機。
(2)金融業務多元化可能會引起在經營方面的一系列問題:一是從事多元化經營的全能金融機構,在其不同的側面、不同的服務對象和不同的服務品種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傳統、不同的運行機制,它們交織在一起必然有顯現的和潛在的矛盾和沖突。二是為保持多元化的經營優勢,全能金融機構必須不斷推行金融創新,如果在新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不幸失敗,很容易會傳染開去,導致其他業務也會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壟斷,不利於競爭。
(3)金融機構復雜的混業經營結構,產生了不利於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的問題。如果實行功能型監管,期貨證券、保險和銀行業的監管結構界限分明,這些監管部門如何進行協調,誰負責牽頭監管者並負總責任等問題尚需妥善解決。
『陸』 根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業不能混業經營,但現在的保險和基金業務的銷售是否違法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上述規定奠定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基礎。一國有大行戰略管理部人士認為,該條規定同時也附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而國內銀行業屢屢突破分業經營的原則。
事實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門性規章文件批准小范圍局部的混業試點。例如,2009年末,銀監會曾下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開閘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
混業經營是大趨勢,法律會跟著經濟的發展而改變的!當然,目前我國銀行的混業經營還有待規范。但方向是沒錯的。
『柒』 淺談個人理財行業在我國的發展現狀與發展前景
最有發展前景的是直銷,具體的網上自己搜政策了解,因為現在還沒立法,第一次轉型造就太多直銷難民,現在又第二次轉型走電子商務住家創業的模式
『捌』 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與混業經營各有什麼優缺點
1.分業經營就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分業經營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分離,第二個層次是指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的分離,第三個層次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行業內部有關業務的進一步分離。
2.混業經營: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從國內外的情況看,混業經營有諸多公認的好處,比如:為資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有助於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減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等。只有混業經營才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
分業經營的優點
1、有利於培養兩種業務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一般證券業務要根據客戶的不同要求,不斷提高其專業技能和服務,而商業銀行業務則更注重於與客戶保持長期穩定的關系。
2、分業經營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
3、分業經營有利於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
4、分業經營有利於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
分業經營的不足之處
1、以法律形式所構造的兩種業務相分離的運行系統,使得兩類業務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具有明顯的競爭抑制性。
2、分業經營使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缺乏優勢互補,證券業難以利用、依託商業銀行的資金優勢和網路優勢,商業銀行也不能藉助證券公司的業務來推動其本源業務的發展。
3、分業經營也不利於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尤其是面對規模宏大,業務齊全的歐洲大型全能銀行,單一型商業銀行很難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混業經營的優勢
1、全能銀行同時從事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可以使兩種業務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做到優勢互補。
2、混業經營有利於降低銀行自身的風險。
3、混業經營使全能銀行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狀況,降低貸款和證券承銷的風險。
4、實行混業經營,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兼營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業務,這樣便加強了銀行業的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
混業經營的缺點在於
1、容易形成金融市場的壟斷,產生不公平競爭。
2、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集團會產生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的問題;可能會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
『玖』 為什麼分業經營比混業經營好
可以從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優點和缺點來論述。一、分業經營在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之間豎立起了一堵不可跨越的「防火牆」,使銀行通過持有企業的股票從而結成利益共同體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一)該模式的優點主要有:1、保護儲戶利益,有利於經濟穩定發展。2、有利於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由於銀行與企業在制度上被隔離,且收益被限於獲取利差,因而銀行比較厭惡風險,這表現在商業銀行以穩健經營為原則,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一般不願提供風險資本。3、有利於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它強調證券市場的流動性、規范性及信息披露機制,在提出嚴格要求的同時,促進了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成熟。4、有利於金融監管達到預期效果。因為商業銀行風險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投資銀行也如此,把兩業分開經營、分別管理,則可有針對性地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二)因為商業銀行風險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投資銀行也如此,把兩業分開經營、分別管理,則可有針對性地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不過,從金融業發展的總體態勢來看,分業經營是一種需要政府立法推動的「逆勢」變遷。實踐也未能有力證明分業一定更安全些二、混業經營。金融業由分而合的根本原因是市場利益的驅動。(一)混業經營的制度優勢主要體現在:1、能加強金融業的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和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2、使並購後的金融行業拓展了規模邊界,更好地發揮技術優勢,擴大同質性產品或服務的提供,實現規模效益。3、可以整合利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有限資源,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取得范圍經濟的合成效應。4、使客戶得到綜合性金融服務的便利,面對一個窗口就可以獲得銀行集團內部包括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咨詢、電子服務等內容在內的「一條龍」服務。(二)缺點若缺乏相應配套的嚴格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混業經營可能會給整個金融體制帶來很大的風險。第一,利益的引誘和競爭的壓力,使商業銀行短期資金流入資本市場、投資銀行進行墊頭交易、銀行因收益和風險不對稱而引發道德風險等。由此帶來信用鏈斷裂的金融性危機。第二,混業經營下形成的更大范圍的行業壟斷,不僅易使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危及產業的安全,也容易使股市價格作為經濟指標的作用失效,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第三,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會使撤去「防火牆」的金融業被不完善的管理所遺漏的星星之火燎原成全局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