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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購買機器保險條款

發布時間:2021-09-29 01:54:32

①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條款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財產一切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
(三)礦井(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四)攜帶型通訊裝置、攜帶型計算機設備、攜帶型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攜帶型裝置、設備;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驗收的工程。
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
(二)礦井、礦坑;
(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以及有現金價值的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
(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體、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五)槍支彈葯;
(六)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七)領取公共行駛執照的機動車輛;
(八)動物、植物、農作物。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八)盜竊、搶劫。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築物外部附屬設施,存放於露天或簡易建築物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築,由於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台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的損失;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五)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導致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出險時的賬面余額、出險時的市場價值或其他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後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佔用與使用性質、保險標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價值;
(二)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三十一條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九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四十條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釋義
第四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並不等於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於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於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於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並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並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於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於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於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葯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於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於爆炸責任。
(三)雷擊
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1.直接雷擊: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2.感應雷擊:由於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於洪水責任。
(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七)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雲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於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
(九)台風、颶風:台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台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旋,台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於1公里的天氣現象。
(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於或等於10毫米的降雪現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
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於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
(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岩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
(十五)泥石流:由於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於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築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築施工要求導致建築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築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十八)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台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准也未達到的行為。
(二十一)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採取的行動。
(二十二)地震:地殼發生的震動。
(二十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徵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
(二十五)簡易建築: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築:(1)使用竹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頂或牆體的建築;(2)頂部封閉,但直立面非封閉部分的面積與直立面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的建築;(3)屋頂與所有牆體之間的最大距離超過一米的建築。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的情況下,由於其內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熱,熱量積聚導致升溫,當可燃物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的現象。
(二十七)重置價值:指替換、重建受損保險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而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凍裂和意外爆裂兩種情況。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損或嚴寒結冰造成的。
附錄
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一

月二

月三

月四

月五

月六

月七

月八

月九

月十

月十


月十



年費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註: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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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挖機可以買保險嗎

挖機可以買保險。
貸款買挖掘機,必須上保險。
意外險,即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該險種包括主險和附加險,主險與財產綜合險承保責任基本一致,附加險包括碰撞傾覆、第三者責任、盜搶、自燃和僱主責任,其中附加碰撞傾覆責任風險較高,尤其是吊車、挖掘機、旋挖鑽機等山區作業標的,因傾覆導致全損事故較為頻繁。該險種業務來源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設備廠商、經銷商、銀行、融資租賃公司、設備所有人等渠道。

③ 做機械行業的應該購買什麼保險,種類,金額希望能夠詳細點

汽車商業險
一、國內常見車險種類:
1.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2.第三者責任險:
指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財產直接損失與人員傷亡的。
3.盜搶險:
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可見,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兩部分:一是因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二是因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合理費用支出。對上述兩部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4.車上座位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
5.玻璃單獨碎險:
指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注意「單獨」兩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車損險里也可以賠償。
6.自燃險: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載運貨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燒,造成車輛損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劃痕險:
在使用過程中,被他人剮劃(無明顯碰撞痕跡)需要修復的費用。
8.不計免賠率:
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20%),由保險公司負責賠。
9.不計免賠額:
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金額(500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
10.交強險: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11.新增設備損失險:
新增設備損失險負責賠償車輛發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失。新增設備是指除車輛原有設備以外,車主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如:CD、DVD及電視錄像設備、GPS車載定位終端、真皮或電動座椅等等。
二、新車和老車的車險區別:
新車上保險自然是要齊全一點,但不宜盲目。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正確選擇險種。一般來講,自燃險不推薦購買。保險公司曾有這樣的案例:新車車主購買了自燃險,結果由於新車電線質量不過關導致自燃,最後還是得不到保險公司的一分錢賠償。因為自燃需要做事故鑒定。新車自燃肯定說不過去,如果不是用車的問題的話,自燃都需要由車型生產廠商負責。所以新車完全沒有必要購買自燃險種。
劃痕險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購買,如果新車本身為中高級車型,噴漆維修費用又比較高的話,可以考慮購買。至於經濟類車型,本身價值不高,即便是新車,也沒有太多必要購買這類險種。
推薦新車購買最佳險種搭配為:交強險(必保)+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不計免賠額+盜搶險,在根據適當情況是否加上車身劃痕險。
老車某些保險也是需要的,比如車損險。同時隨著車的使用年數加長,自燃的風險機率加大,自燃險更是不可或缺。
推薦老車購買最佳險種搭配為:交強險(必保)+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
三、新手和老手的車險區別:
很多新手剛拿駕照就買了自己的車,這種情況在國內很普遍。新手盡管開車比較小心,但經驗不足,難免有一些磕磕碰碰的事情發生。所以對於新手我們建議多買幾個險種。而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僅僅是購買交強險了事。要知道,一但出了事故,所需要花的錢比當時節約的買保險的投入要多出很多。
所以除了「交強險」以外,新手應該還購買「車輛損失險」。以保障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時能夠獲得足夠賠償。交強險賠償額度比較低,對於較大事故,比如撞傷人,或撞了賓士寶馬之類的名貴車輛以及造成了路面損失的話。交強險肯定是不夠的。所以應該再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應太低,在10萬-20萬之間為佳。如果不是很有把握,50萬保額也是可以的。
同時不要忘記,如果購買了車輛損失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最好也要買上「不計免賠率」。這個花錢不多,但效果卻很顯著。當然,針對新手容易發生較多掛擦事故的情形,「不計免賠額」也應該購買。否則有的公司有免賠金額,數字雖然不大,但每次都要扣除一些,車主承擔的損失則較多。一些小事故可能損失就只有數百元,扣除掉免賠金額後,得到的賠償對車主很不劃算。特別是新手,小事故比較頻繁的情況。
為了降低風險系數,新手也可以購買車上座位責任險。值得注意四的是新版車險對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條款也做了一定的修改。將車上人員責任險分為駕駛員和乘客座位,投保人可以購買單獨承保駕駛員或者單獨承保乘客的險種。如果車主的車輛不常載客,可以選擇投保駕駛員座位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如果車上經常需要搭載乘客的,可以選擇駕駛員及乘客座位都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如車上經常乘坐的是家人,而且你和家人都已經投保過其他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醫療保險,那就沒有必要再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了,因為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保險所提供的保障范圍基本可以覆蓋到車輛意外出險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對於新手,我們推薦的最佳保險模式為:交強險(必保)+第三者責任險20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不計免賠額,有需要的話,可以適當投保-車上座位責任險。
相對新手,老手的駕駛經驗更足,相應的迴避風險的機率也更高。所以我們針對老手的推薦則更注重保險的經濟性和保障性,而不是險種的齊全性。推薦的最佳模式為:交強險(必保)+第三者責任險10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必要時也可以加上不計免賠額,但不是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有免賠額規定。老手可以選擇一些規模不是太大的保險公司。不僅購買保險更經濟,同時也沒有免賠額的規定。對於新手來說,還是投保規模大的保險公司更合算。畢竟自己不了解保險流程,大保險公司管理更嚴格。同時賠償也較為及時到位。
四、男性和女性的車險區別:
男性用戶駕車比較老道,即便是新手,熟悉的過程比較快,很多人對於一些小掛擦也不在意。所以險種購買也可以盡量偏向經濟方面。但大的險種不應該省略,特別是需要常常跑長途的車主。而女性車主雖然開車比較小心,但因為操作技術不夠熟練,常常造成小事故比較多。而大事故幾乎還是很少。所以險種盡量偏向齊全和更多的保障性。比如盜搶險,對於身單力薄的女性用戶還是很必要的
推薦男性購買最佳險種搭配為:交強險(必保)+第三者責任險20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
而女性用戶推薦的投保最佳模式為:交強險(必保)+第三者責任險10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不計免賠額+盜搶險+劃痕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要買機動車保險,請問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主要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主要包括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十一項規定內容。在為您的愛車購買保險後推薦可以選擇一份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進行補充,車險都是保車不保人的。
>>駕駛員意外傷害險

⑤ 工程機械設備保險條款

一、附加碰撞、傾覆保險條款二、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三、附加工程機械設備盜搶保險條款四、附加自燃損失保險條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購買保險時需要注意查看哪些保險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買保險買的是保障。大多數人在買保險的時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氣,而忽視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險條款,實際上條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購買保險時需要注意查看保險條款。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於保險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由於保險合同是一種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且內容復雜,專業性強。購買保險時需要注意查看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法定條款和任意條款等保險條款。

⑦ 起重機械綜合保險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不需要畢業證但是需要以下證件的。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
申請人需提交正副本掃描件,其中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地址與資質證書載明的注冊地址、資質證書登載資質內容與申請表必須完全一致。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資料需用紅頭文件形式下發,其中,安全生產責任制需包括公司各級、各部門責任制;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會議、安全檢查、領導帶班、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安全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人員職責、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12項制度;操作規程需結合企業資質范圍明確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一是企業按照安全投入制度制訂下發當年的年度投入計劃,計劃要有量化內容,和當年按照計劃實施的投入發票;發票應為購買各種勞保用具、設施設備、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等相關收據;二是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績效工資制度,其中安全績效工資原則上不低於員工收入的20%。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企業需用紅頭文件明確成立專職安全機構——不得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性機構代替,明確機構工作職責及負責人。
(五)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
相關人員數量應符合最低配備要求。凡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其他行業的:
一是相關行業對其企業許可證三類人員數量有具體要求時,以其要求為准;
二是企業除了具有相關行業資質外,還具有建委管理的其他資質時,按照「就高」原則核查建委頒發的三類人員證件;
三是相關行業所核發三類人員證件,需提供查詢網址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以證實其真實、有效。
(六)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
如本企業沒有特種作業人員,須提供簽署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鮮章的證明;
其中起重設備安裝資質、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企業和腳手架搭設勞務企業必須按要求提供足夠數量的由市城鄉建委頒發的起重設備安拆、信號司索、建築架子工等證件;(起重設備安裝資質需提供4個以上起重設備按拆工證件)
其他交通、水利、安監部門所發特種作業證件,需提供查詢網址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以證實其真實、有效。
(七)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
一是企業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制訂下發的企業年度培訓計劃;二是企業按照年度培訓計劃開展的相關培訓考核記錄,如培訓時間表,人員名單,或考試試卷等。
(八)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申報企業需提供6個月內的工傷保險發票、社保登記申請審批表、參保人員名單,且企業在冊的所有三類人員必須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總承包企業須提供當年有效的所承包工程的意外保險投保單,如無工程須提供簽署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九)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一是企業如有起重機械,須提供備案證明;二是總承包企業須提供承接工程使用起重機械執行原建設部166號令所涉及的安裝告知、檢測和使用登記證;如企業沒有起重機械或是總承包企業沒有工程,須提供簽署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十)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企業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須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
(十一)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企業按照制訂的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制度,結合企業實際,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記錄,其中隱患排查記錄要有整改回執,重大危險源監控要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應急預案要定期修訂,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二是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演練記錄原則上一個項目不少於一次,總承包資質企業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⑧ 為什麼要給機器設備投保險

機器設備損壞險是財產保險的附加驗,凡投保財產保險的單位的機器設備,均可附加本保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保險機器設備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工人、技術人員操作失誤;
2、電器短路;
3、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的意外中止;
4、離心力引的斷裂;
5、為防止上述災害故事蔓延或因施救、保護保險財產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保險機器設備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因機器設備本身質量造成的依法應由供貨方、製造人等負責的和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的損失和費用;
2、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機器設備以及機器設備主要部件以外的易損易耗件的損失和正常維修換件費用;
3、機器設備的自然磨損、氧化、腐蝕、銹蝕、鍋垢等;
4、各種傳送傳動帶、纜繩、金屬線、縫條、輪胎、印模、可調換的工具印刻滾筒、玻璃、磁、陶及鋼篩、網篩、毛氈物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潤滑油、燃料、催化劑等);
5、無證上崗人員及不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技術標准要求的人員進行操作、安裝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6、沒按設備管理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維修保養以及由於管理混亂導致的機器設備損失;
7、由於供電、供水、供氣部門的責任事故造成;
8、其它不屬於本條款第一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不保范圍:下列機器設備不在本隊加險保險范圍內:
1、電腦設備;
2、安裝調設的機器設備;
3、正處於危險狀態的機器設備。
第四條每台機器設備每次事故的賠款絕對免賠10%,最低免賠額為1000元。
第五條其他事項均按財產保險主險條款辦理。
根據以上條款內容(主要看「保險責任」部分),作為附加部分,他們確實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因為你的這個設備跟主險承保范圍內的財產不在一起,所以也不給你按照主險承保責任算。
有一點可以試著追究一下,該設備在投保時是不是在城區的固定財產清單中,如果在,那麼,因某種原因,只是在遷移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考慮以此為由,申請理賠?當然,如果是賠了,也是通融賠付了。具體情況不了解,只能提供這么多,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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