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保險費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有哪些
應對各類項目風險威脅,適宜建設單位投保的三類工程保險—工保網
長期以來,國內各類安全生產保險產品主要圍繞「保險理賠」一項發揮保險保障作用,缺乏必要、有效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影響著保險業在工程建設領域發揮更全面、完善的保險保障作用。「安責險」的誕生與發展改變了這一現狀,其施工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備受國家重視。一方面,「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是各地開展安責險試點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國家應急管理部專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相應的施工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施工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能夠令保險公司、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到工程建設的施工安全管理當中,提高項目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水平,防範和避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有利於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與工期進度。
從這里來看,盡管各類安全生產類保險普遍由施工單位投保,但建設單位應引導、支持施工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從而降低項目安全生產風險,進而降低自身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工期風險。
B. 公眾責任險應由發包方買還是承包方買
公眾責任險是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所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其她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她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發包方買或者承包方買,主要看你們在簽訂合同合同時,這個約定的這個責任范圍。同時在就是承包合同裡面有沒有約定這個保險這塊費用是由哪一方出?
C. 第三者責任險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購買
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所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其她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她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
但是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范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甲隊車輛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D. 發包人承擔哪些保險責任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發包人辦理保險,為什麼實際是承包人辦理保險
有以下幾種可能:
建設工程發承包關系中,發包人一般處於強勢地位,雖然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義務,但是發包人可能會在合同之外由承包人實際承擔。
被保險人對象主要是承包人人員,維護承包人利益,承包人辦理保險更為便利,相關費用由發包人在工程中支付。
F. 建築工程一切險什麼時候購買,由哪一方購買
開工前購買。由發包人購買。
1、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
並且這里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也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極大地促進了該項法定製度的落實。
4、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特別是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只有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一、建築工程購買保險,一般有以下幾部分:
1、建築工程一切險並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針對工程物質損失和對因工程造成第三方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強制購買社會保險了,如果購買社保了就可以不購買這個意外險了)
3、僱主責任險(主要保甲方管理人員在工地里發生意外傷亡事故,因為他們不是施工人員,不能從施工人員意外裡面賠償,這個不是強制的,企業算福利吧,甲方人員一般都有工傷保險。)
二、保費承擔:
1、工程險的保費最終承擔者都是業主。但是實際操作中甲方、乙方都能購買,具體說來購買一般要看施工的總包合同的約定。裡面會寫明的,到底說來出面購買。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但是施工方的報價裡面已經含工程保險了,則由施工方來購買。
2、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一般都是施工隊在負擔,總包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3、僱主責任,這個一般都是甲方自己負擔,也不一定會購買,看甲方領導的想法了。
三、費率:
關於保費差距就特別大了,因為工程的總類很多,我沒法拍腦袋告訴你。
一般會參考工程類型,總合同金額。施工企業資質等東西,這個你可以給我更詳細的信息給我,我幫你估算。
保險生效日期為保單列明日期,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期保險責任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載明的建築保險期間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專門保險,主要適用於安裝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項目。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1)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
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
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
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G. 建設工程第三者責任險由哪一方來投保
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一定是由購買一切險的一方購買的,至少是作為被保險人之一。一般是業主也有總包購買,甚至由各個分包商分擔的情況。這是根據施工合同中對於保險費用各方的權利義務確定的。
H. 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買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謝謝指教
1、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並且這里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也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極大地促進了該項法定製度的落實。
4、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特別是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只有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I.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買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建築工程發包人應投保。
一、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
1、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2、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
四、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
1、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2、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9)由發包人購買的保險擴展閱讀
一、建築工程保險被保險人具體包括:
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如火災和爆炸等。
3、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4、工業廠房、電站;
5、公路、鐵路、飛機場;
6、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