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業保險合同的條款應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澇災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㈡ 農業養殖業如何購買保險
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生豬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生豬養殖管理的規定,搞好養殖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畜牧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災防損工作,維護保險生豬的安全。
(2)農業保險購買條款擴展閱讀:
農業養殖業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生豬的每頭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最高不得超過保險人規定的可保金額。保險金額=每頭保險金額×保險數量(頭)。保險數量以保險單載明為准。
2、自本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的15日內為保險生豬的疾病觀察期,保險生豬在疾病觀察期內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導致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期間屆滿續保的生豬,免除觀察期。
3、保險費按保險數量乘以每頭保險費計收。按上一年末累計、或投保前連續12個月累計出欄數量投保的規模場,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後按照賠償數量補收保險費。
㈢ 2019年農業保險有哪些新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最近,農業部、財政部和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型保險產品政策擬訂工作的通知》,要求農業保險提供機構對種植業保險及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等按頭(只)保險的大牲畜保險條款中不得設置絕對免賠。同時,要依據不同品種的風險狀況及民政、農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相對免賠。下面,我們就來為您解讀這些政策:
1什麼是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2什麼是絕對免賠額?
假如說您購買的是玉米保險,最高賠償額是500元每畝,保險公司設置的絕對免賠額是50,也就是說如果您的損失在50元以內,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只有損失在50-500元之內,保險公司才會予以賠償。而現在取消絕對免賠額之後,意味著同樣的保費,你將可以得到更多的賠償。
3國家如何補貼保費?
我國領土面積大,全國各地農業發展的優勢和所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比如海南受台風影響較大,西南地區受泥石流等災害較多,中原地區受乾旱災害較多……也導致各省農業保險的品種、范圍、保費以及金額都不一樣。
4購買和理賠的方式有哪些?
在自願的基礎上簽定合同。以村為單位統一投保,投保單位與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村裡沒有統一投保的,投保農戶與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及時繳納應承擔的保費。保險合同須按品種(小麥、玉米、棉花等)簽署,保費須按品種繳納。投保農戶不繳費,財政不補貼。
定損理賠農戶如在合同期內發生了災害,首先要及時通知所在村協保員或鎮(區)三農保險服務站,由鎮(區)、村協保員把受災情況核實後報送保險機構;其次要保護好受災現場,未經保險公司允許,不能隨意對災害現場進行處理;隨後,保險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將聯合對受災情況進行查勘定損,保險公司將根據規定進行理賠公示,無異議後向受災農戶發放賠款。
爭議處理: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與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因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當地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機構或政府申請調解;如調解無法達成一致,可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在投保前,須詳細了解保費補貼政策、投保單上的重要提示和保險條款;同時,投保單必須由投保人親自填寫,集體投保的被保險人要在投保農戶清單上簽字確認;另外,投保後,必須妥善保管好保險單和發票。
二、投保者如實填報姓名、保險的作物、面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地塊位置以及用於領取賠款的資金賬號等識別信息。
㈣ 農業保險農戶投保方式
農業保險是在自願的基礎上,以村為單位統一投保,投保單位與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附參保農戶投保明細單,同時提供投保農戶身份證號及一卡通賬號)。村裡沒有統一投保的,投保農戶與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及時繳納應承擔的保費。保險合同須按品種(小麥、玉米、棉花等)簽署,保費須按品種繳納。投保農戶不繳費,財政不補貼。
農業保險是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在投保的時候需要注意這些:
一、投保者在決定投保前,須詳細了解保費補貼政策、投保單上的重要提示和保險條款(特別是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義務等);同時,投保單必須由投保人親自填寫,集體投保的被保險人要在投保農戶清單上簽字確認;另外,投保後,必須妥善保管好保險單和發票。
二、投保者如實填報姓名、保險的作物、面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地塊位置以及用於領取賠款的資金賬號等識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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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農業保險投保資料明細
商業保險報銷主要是指對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按條款約定進行理算賠付。
商業保險報銷您首先需要准備必備的材料,一般來說,商業醫療保險報銷您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保單憑證;
2.理賠申請書;
3.事故者身份證明;
4.受益人身份證明、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5.病歷;
6.出院小結;
7.醫療費用收據原件、醫療費用結算明細表(處方);
8.醫療費用收據復印件;
9.疾病診斷書;
10.存摺首頁復印件(如選擇銀行轉帳);
11.法醫學鑒定書或醫院鑒定診斷書(殘疾鑒報告)。
不同類型的保險事故所需要准備的材料不同,最好根據保險公司的提示進行合理准備,以便於理賠更順暢。
商業保險報銷的流程:
1.及時報案。被保險人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應該及時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一般來說,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時間後報案保險公司是有理由拒賠的。
2.理賠受理。受益人按條款或協議約定的要求提交理賠材料,對符合受理要求的,保險公司予以受理。
3.理賠審核。保險公司專業理賠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核並做出理賠決定。
4.若商業保險報銷獲得保險公司認可,那麼被保險人可以在幾個工作日後獲得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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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農業保險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 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