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起為物業公司職工,有的買保險,有的不買可以告物業公司嗎
入職既應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相關的社會養老保險,如果物業公司給公司的職工一部分繳納保險,另一部分不實行這個待遇,可以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② 物業公司不給員工保險
沒有權利
物業公司是否給員工購買保險,屬於企業內部管理行為。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是兩個獨立的組織。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的代表,物業公司屬於獨立經濟組織,雙方沒有任何行政隸屬關系,業委會不能幹涉物業公司內政。盡管物業公司不給員工上保險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但是業委會不屬於相關責任人,無權去投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我在一個物業公司當保安,做了大半年還沒買保險 我先在辭職了 請問可以找公司賠償嗎
您看如下法條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④ 在自己小區物業工作快兩年了,但沒有給交保險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8個月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⑤ 物業公司無故辭退,又沒給員工買社會保險,該怎麼維權
首先要和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那怕是形式上的!
社保也必須繳納,但現在有很多公司都是滿一年或半年才給繳納的。
1、如果公司不給繳納,你辦理離職,手續辦理清楚,寫清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離職單據辦理完,總經理簽字後,留存一份。
2、入職證明留一份,工牌什麼的。
3、工資條!
到公司所在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當地勞動仲裁庭申訴!一定可以打贏!
可申請入職後未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具體參考一下勞動法! (以下為復制內容)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例外。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從簽訂之日起無效,必須重簽。按規定,簽合同以後,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對於不簽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補簽或施以處罰。對於不簽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應充分重視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更要勇於向法律尋求幫助和保護
⑥ 物業公司不交保險怎麼辦
你問的是法律上勞動關系問題,回答如下:
1、合同是生效的,而且已經存在勞動事實
2、就算合同沒寫合同,有些保險公司是強制要為員工買的,如果沒買,而已要求公司補繳。但與合同是否生效無關。
3、合同上寫的1年內不可從事同類行業的條款,要看具體培訓及涉及到的商業機密程度。可以咨詢律師,如果律師任務此條顯失公平,則此條無效。
⑦ 在物業公司上班十年,沒給員工買保險,簽合同,現我不想在這公司上班了,公司會會給我多少補償
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問題:
首先,請確認自己與物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你和你的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比如你是下崗職工,但與原單位未脫離關系,這樣的話,你與物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你不可能同時存在2份勞動合同。你與物業公司為勞務關系或僱傭關系。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那麼你與物業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也就是簽不簽勞動合同都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請確認公司未給你買社保的原因。是單純不想給你買,還是由於你個人情況無法購買?後者的原因有很多,如身份證重號、持有農村醫保、參加過城鎮合作醫療等,在某些地方都無法再繳納社保。有此種情況也會影響你的勞動合同效力,因為勞動合同中都附加有保險條款。
如果不存在這種情況,就是公司單純不想給你買。
第三,看看公司是否與你簽的是勞務合同或僱傭合同(你只說沒給你簽勞動合同,我不知道是否簽過其他合同)?這兩種合同可以不購買社保的。
如果上述情況均不存在,那麼顯然公司構成侵權,具體有幾下幾點可以維權:
1、勞動合同方面。確定自己和公司沒有其他勞務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此為勞動合同法的懲罰性條款。具體是從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的次月開始算,一年為限。比如你1月入公司,1月就應該簽合同,但計算雙倍工資時,從2月計算,往後推到年底。也就是說,雙倍工資最多主張11個月的。
另外注意,主張此權利的期限為一年。超期則不能主張。並不是說只要不超1年,任意期限都可以,而是說,你最多主張自入職起一年之內的。比如今年1月入公司,未簽合同,你在明年6月主張雙倍工資權利,你只能主張明年6月往後推一年,也就是今年6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因為過了12月,你入職滿1年,就不能主張了。
2、加班費方面。包括節假日加班費和日常加班費。節假日加班費包括周六日和節假日。具體演算法網上有教程,在此不詳說。另外,注意一點,國家規定工作時間是每周不超40小時,超出就算加班。如果單位安排你休班,但不是周六日休班,只要不超出工作時限是允許的。此方面可以搜集證據,搜集不到的話,到仲裁叫單位舉證。此為舉證責任倒置。
3、未繳保險方面。如果確系單位不想給你繳納,可以要求繳納。仲裁會在裁決書中要求單位承擔繳納社保的責任,具體方法為你拿著自己應該承擔的部分,單位拿著單位應該承擔的部分,雙方一起至社保辦繳納。但實際中調解中,多為單位掏錢補償。也就是不給你繳納,一次性支付你一筆錢。
4、你正常自動離職的話,單位是可以不付離職補償金的。此條注意。
爭議解決地為物業企業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
另外提醒你,物業企業均為微利企業,一般都不是國企。大家都不容易,不給員工簽合同或繳保險肯定有自己的苦衷,只要公司不是太過份,沒有過於侵害你的利益,調解算了。沒必要把關系搞得那麼僵。
本人曾在大型物業企業任人事總監,希望上述文字能幫到你。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⑧ 幹了五年物業現被迫離開5個月還能找物業公司補償五年未買的職工保險嗎
你做了5年的物業工作,現在被迫離開5個月的時間了,那麼辭退員工,公司應該給你補償,既然5年沒給你買過職工保險的話,你可以要求物業公司給你補償。
辭退員工,是這樣的情況。
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辭退、裁減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
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