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貸款要客戶強制買險合適嗎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為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
目前保險市場上的房貸險都含 有新條款,增加了針對被保險人的還貸保證責任,規定還款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約定的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按規定的比例承擔銀行貸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款。同時,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傷殘等級相應的償付比例。上海市場上目前的房貸保險主要以上海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為主,包括了財產責任險和還貸責任險。
還貸責任險這種類似普通人身意外險、又在費率上有所優惠的保障險種,對於那些以房產為最大資產、且又沒有足額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來說,不失為一種聰明的選擇。按照貸款多少安排好房貸險,就不會因為自身遭遇各種意外傷害失去還貸能力,而導致所購房產因還不了貸款而被銀行收回。
上海的一些銀行已經不再強制要求貸款客戶購買房貸險,不過從實際支付的費率來看,對於准備買房的人而言,房貸險對於意外保險或者定期壽險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
房貸險的投保時機,是商業銀行已經和借款人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只差房貸險就可放款的時候。
我覺得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最主要的特點在於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受益人不是購房貸款者本人,而是放貸銀行。
買保險不是必須的不過,公積金貸款,都是要求買,這也看你所在城市的公積金貸款的規定了反正商業貸款可以不買保險!
所以:銀行貸款要客戶強制買險不合適!
2.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是否合法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一般不合法。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擔保法》第五十八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在抵押物滅失、損毀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3. 銀行貸款強制買保險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
4. 到銀行貸款五萬,被扣除將近五百買了保險,投保人是貸款人受益人是銀行,這合理嗎
你好,我是空谷寒潭。據我分析,你應該買的是人身意外險。
很多銀行都有這種個人貸款,主要是個人消費貸款或個人經營貸款。為了防止借款人出現意外,導致貸款難以收回的情況,有些銀行會要求借款人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保額與你的貸款金額一致。保險期限為一年。
由於是為了防止借款人出現意外而購買的保險,銀行要求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因為如果第一受益人不是銀行的話,銀行是不能保證自己的貸款得到償還的,那也就失去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險的意義。
在實際操作中,有些銀行是根據擔保方式來確定是否要保險的。一般情況下,凡是信用貸款,銀行必定會要求購買保險。其他的擔保方式如抵押和保證,各家銀行操作不一,也有不要求保險的。
關於銀行強制要求保險的問題,社會上確實是有不少異議。不過,由於是銀行強勢,似乎最後借款人都是購買了保險的。銀行也獲得一筆保險代銷收入。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銀行知識。
5. 我現在買房向銀行貸款,但是銀行讓簽訂了一個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問下律師這個險種由誰買,是借款人呢還
你好,具體以銀行要求和合同為准,不同銀行執行不同,一般都是非強制購買的,除合同約定除外,如果必須購買保單肯定是借款人出具費用或自願購買,希望幫到你
6. 銀行強制貸款人購買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為與女友結婚考慮買房。經過調查,江文選定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江文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江文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該銀行借款20萬元,還款方式為每月償還2000元,期限為10年,江文以該商品房作為抵押,到期無法償還借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在合同簽訂後,江文即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後,某銀行要求江文為所購置的房屋購買一份財產險,或是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險,銀行為受益人,並由江文支付保險費,否則就將解除與江文簽訂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但江文對銀行的行為明確表示反對。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江文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來支付保險費,還是由銀行來支付保險費,是屬於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不應強加給貸款人。銀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嚴重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應當認定銀行的行為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銀行要求江文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保險,並要求江文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違背了《保險法》的規定和精神。
7. 銀行貸款為什麼要求買保險
是國家要求必須貸款的人買保險的。
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從銀行方面來說,是為了化解風險,當保險合同上面的情形出現借款人無力還貸時,則由保險公司代借款人還本付息。從借款人來講,則同樣是轉移風險,當身故(大病等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時,減免還款的負擔。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一般銀行貸款是沒有辦理保險要求的,但有的銀行為了控制風險一般會在貸款要求的基礎上要求辦理保險的。
下面為介紹一下貸款需要的條件:提供銀行有效的身份證件。銀行要求的借款人年齡在20-60周歲。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資質,近期無逾期的行為。有穩定的工作單位,合理的經濟收入證明。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貸款的金額較大,銀行為了控制風險一般會在貸款要求的基礎上要求辦理保險的,下面為你介紹一下貸款需要的條件: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證件。原則上借款人年齡在20-60周歲。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貸款地區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資質,具有還款的意願。在貸款帶齊具有穩定的工作單位,有單位的工作證明。有具體的貸款用途說明。
8. 申請銀行貸款銀行能強制買保險嗎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為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
目前保險市場上的房貸險都含
有新條款,增加了針對被保險人的還貸保證責任,規定還款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約定的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按規定的比例承擔銀行貸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款。同時,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傷殘等級相應的償付比例。上海市場上目前的房貸保險主要以上海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為主,包括了財產責任險和還貸責任險。
還貸責任險這種類似普通人身意外險、又在費率上有所優惠的保障險種,對於那些以房產為最大資產、且又沒有足額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來說,不失為一種聰明的選擇。按照貸款多少安排好房貸險,就不會因為自身遭遇各種意外傷害失去還貸能力,而導致所購房產因還不了貸款而被銀行收回。
上海的一些銀行已經不再強制要求貸款客戶購買房貸險,不過從實際支付的費率來看,對於准備買房的人而言,房貸險對於意外保險或者定期壽險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
房貸險的投保時機,是商業銀行已經和借款人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只差房貸險就可放款的時候。
我覺得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最主要的特點在於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受益人不是購房貸款者本人,而是放貸銀行。
買保險不是必須的不過,公積金貸款,都是要求買,這也看你所在城市的公積金貸款的規定了反正商業貸款可以不買保險!
所以:銀行貸款要客戶強制買險不合適!
9. 在銀行貸款為什麼要買貸款保險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