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海省職工養老保險退休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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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❷ 青海社保繳費查詢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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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❸ 青海個人社保繳費查詢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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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職工養老保險個人交多少錢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的是,職工養老保險的繳納分為兩個部分。每個月公司繳納20%,個人繳納8%。
公司:繳納基數x 20%→ 統籌賬戶
個人:繳納基數x 8%→ 個人賬戶
(註: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
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如果沒有退休去世,賬戶里的錢可以返還給家屬。
職工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交的越多、年限越長,退休金就越高。至少需要累積交滿15年才能領取
職工養老金領取也分為兩部分: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計發月數
基礎養老金=(社會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工資)÷2×繳費年限×1%
(計發月數為待遇發放期間的計劃發放月數。)
(社會平均工資:指上年度本市所有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工資:根據你的繳費記錄,計算出你的工資大概是社會平均工資多少倍)
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每月可領取養老金
也就是說以後社會平均工資漲了,養老金也會跟著漲哦。
拓展資料: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應當繳納「項目,法律上應當即為必須,同時繳納也表現出這是一項義務。[1]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這意味著,未來隨著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合並,人們熟悉的「五險一金」或將變為「四險一金」,醫療保險將與生育保險合並,有些大型企業會為員工購買福利,如人身意外險、重大疾病保險。[2]
❺ 青海社會保險費的比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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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統一全省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比例的通知
青政[2005]12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我省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實行統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類企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調整為企業(單位)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維持11%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不變,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餘的3%從企業(單位)繳費中劃人。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確定,繳費比例為20%。維持11%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不變。
三、各地區要嚴格執行統一繳費比例,不得擅自調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繳費基數的審核、稽核工作,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做好統一全省基本老保險繳費比例的宣傳解釋工作,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❻ 2020青海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根據省統計局統計數據,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73014元/年(6085元/月)。確定2020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8255元/月,繳費基數下限可延用2019年度繳費基數下限3410元/月。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2020年度,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516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費為1217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36800元。
(6)青海職工保險個人繳費擴展閱讀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統一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6%。
一是單位繳費比例直接降低4個百分點,不設條件,也不是階段性政策,而是長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減負效果明顯,據測算,2019年當年全省參保企業可減少繳費8億元。
二是受益面廣,普惠性強,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都能從降費中受惠。
三是降低費率後,參保繳費「門檻」下降,有利於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積極性,將更多的職工納入到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來,形成企業發展與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
❼ 青海職工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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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
青勞社廳發〔2006〕59號
(2006年9月19日)
一、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二、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准,以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
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從1996年1月1日建立個人賬戶至退休當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1/C0+X2/C1+……+Xn/Cn-1)/N
X1,X2……Xn為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前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C0,C1……Cn-1為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見附件1)。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按第二條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准=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
(二)調節金月計發標准,2006年統一為150元,以後每年遞
減15元,直至取消。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為使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辦法平穩過渡,設置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5年過渡期(2006年—2010年)。過渡期退休的人員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青勞社廳發〔2002〕23號文件規定的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實際計算的標准發放。
過渡期內,按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時,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2004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新辦法實施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計算。
六、本辦法實施後,按國家規定辦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破產企業以及按國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員,在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扣減基本養老金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本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待遇對比時,按老辦法計算的
基本養老金仍然執行扣減2%的政策。
七、在計算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時,繳費滿12個月為一年,繳費不滿12個月的,按繳費月數佔全年12個月的比重摺算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見附件2)。
八、本辦法實施後,凡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其自願延長繳費時間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願延長繳費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適時調整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計發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2、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月數換算計發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