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平安保險婚嫁險怎麼買的
目前市場上並沒有專門婚嫁險。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因此保險產品的費率也是跟著銀行的利率進行調整的。
90年代的銷售婚嫁保險的時候,正好是人民幣利率最高的時期,因此當年購買婚嫁險的客戶,現在的收益都很高,其實保險主要是保障,想賺錢去買基金和股票,現在看來,婚嫁保險的本質只是最普通的兩全保險,而且按照當年的水平來說,保障偏低。
現在的保險產品也在與時俱進,比如說重大疾病保險將可保的疾病增加至25種,擴大了保障范圍。現在的長期保險都是分紅型保險,在保障高的基礎上能實現保費的保值增值。
(1)婚姻保險規定誰能購買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結不結婚,婚嫁金照領不誤
在和平區一保險公司網點,記者看到保險產品的宣傳冊上一款「教育保險」規定:「成教育金是18歲—21歲每年返大學金,25歲婚嫁金,60歲養老金;還可額外再組合健康險,包括兒童容易患的16種重大疾病和意外。」
前台的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這種險組成在一起,從0歲開始每年交1386元,一份保一萬,多買不限,買得多返得多,每年有保額分紅。」
而另一家保險公司的分紅型保險產品,同樣在24歲也可領取一筆保險金,但此時變成「創業金」。
按照微博,記者找到涉及的保險公司,其客服人員告訴記者:這是該公司1992年推出的一款保險產品,隸屬於兒童險,不過早已停售,而沈陽投保的更是鳳毛麟角。「即父母在孩子小時候開始投保,每年投保一筆資金,當孩子年滿22周歲時返還,名曰:『婚嫁金』,但實際上,無論是否結婚,這筆錢都可領取。」
❷ 婚姻法如何規定保險分割
離婚時,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一、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❸ 在新婚姻法 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離婚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三人善意購買:
(一)一方有隱藏,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轉移,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致使感情確已破裂、毀損。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一方請求離婚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來源上饒律師網頁鏈接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❹ 如何購買婚姻險,現在哪個保險公司的婚姻險靠譜。婚姻險到底有什麼樣的功能呢
現在好像只能通過網路或電話購買這個保險吧。現在國內做的比較好比較早的就是陽光保險了。他的工能說白了就是具備理財,保障功能。你存一筆錢比銀行利息高,幾年後返還。如果這個過程中出現離異,保險所有金額都歸女方所有。所以這個保險很適合女士。我就知道這么多了,希望能幫助到你。具體樓主可以到網上搜索一下。
❺ 新婚姻法關於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時,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一、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來源秦皇島律師網頁鏈接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❻ 婚姻保險哪兒買
你在她家買,他在你家買,這是最有效的
❼ 我和男友目前處於試婚階段,現在買份婚姻保險可以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婚姻保險實際上是一份夫妻捆綁的保險計劃,是一個兼顧養老與保障的終身保險險種,保險范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等。婚姻保險的作用並非旨在保障婚姻的美滿和長久,而只是夫妻雙方從經濟層面履行對另一方的責任。按照國內的保險法規定,愛情險必須是夫妻關系購買,處於試婚階段的男女朋友,是不可以購買婚姻保險的。
婚姻保險的基本事項介紹
1.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定,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只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等可以被指定為壽險受益人,所以愛情險必須是夫妻關系購買,保單才能生效。
2.除了一張保單就能給夫妻雙方都提供保障外,保費便宜也成了「婚姻保險」的又一優勢。
3.可增加醫療等附加險。可自由選擇添加實惠的意外、醫療等附加險,從而避免家庭成員保障的缺失,還大大地減輕了保費的負擔。
4.婚姻保險雖然保不了愛情,但其保單可拆分,當婚姻出現變故時,保單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