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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風險屬於什麼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25 13:56:06

⑴ 海盜洗劫屬於什麼風險

自然災害

⑵ 列舉我國海運保險險別及承保范圍

1.下列保險條款中承保風險類似我國平安險的是(C)。
2.在投保「水漬險」的基礎上可以加保(C)
3.投保一切險後,還可以加保(D)。
4.保單出具後,因保險內容變更,保險人應被保險人要求簽發的補充、變更原保單內容的憑證是(D)。
5.某貨輪在航行途中,A艙起火,船長誤以為B艙也同時失火,命令對兩艙同時施救,A艙共有兩批貨物,甲批貨物被火燒壞,乙批貨物沒被火燒但遭水浸濕,B艙貨也全遭水浸,因此(C)
6.在保險人所承保的海上風險中,雨淋、滲漏屬於(C)。
7.在海運過程中,被保險物被海盜劫持造成的損失屬於(A)。
8.某外貿公司出口茶葉5公噸,在海運途中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艙內,致使一部分茶葉發霉變質,這種損失屬於(D)。
9.我公司按CIF條件出口棉花300包,貨物在海運途中因貨艙內水管滲漏,致使50包棉花遭水漬受損,在投保下列哪種險別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D)。
10.根據倉至倉條款的規定,從貨物在目的港卸離海輪時起滿(D)天,不管貨物是否進入保險單載明的收貨人倉庫,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均告終止。
二、多項選擇題
1.在海上保險業務中,構成被保險貨物「實際全損」的情況有(ABCD)。
2.我公司以CFR條件進口一批貨物,在海運途中部分貨物丟失。要得到保險公司賠償,我公司可投保(BC)。
A.平安險B.一切險C.平安險加偷竊提貨不著險D.一切險加偷竊提貨不著險
3.根據我國現行《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能夠獨立投保的險別有(ABC)。
A.平安險B.水漬險C.一切險D.戰爭險
4.根據英國的「協會貨物條款」的規定,下列險別中,可以單獨投保的是(ABC)。
A.ICC(A)B.ICC(B)C.ICC(C)D.偷竊、提貨不著險
5.根據我國現行《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下列損失中,屬於水漬險承保范圍的有(ABD)。
6.根據C.I.C保險條款採用「倉至倉條款」的保險險別是(AE)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特殊風險保險是什麼保險的一種

特殊風險保險(Special Risk Insurance)是指為特殊行業設計的各種保險。主要指航空保險、航天保險、核電站保險和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其特徵是高價值、高風險、高技術(其中高技術是指特殊風險保險承保、理賠的技術含量較高);再保險和共保必不可少;保險險種國際化;承保條件與國際市場同步;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共同處理賠案。

⑷ 在保險條款中包括海盜

我國的海上保險市場普遍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貨運保險條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險條款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它們都承保海盜風險,具體條款規定如下: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
另外,我國人保1981年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並不承保海盜險。要投保海盜險,則需要另外投保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其中關於承保海盜風險的條款規定如下: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
……」
同樣,我國的保險條款中雖然有關於承保海盜風險的規定,但是它們也都沒有對「海盜行為」作出明確的定義。
所以沒有已獲得保險賠付的案例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⑸ 海盜搶劫該給貨物保哪種險

INSTITUTE CYBER ATRACK EXCLUSION CLAUSE OF 10.11.03 (CL380) 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 TERRORISM)

恐怖主義破壞險

供參考.

⑹ 船舶被海盜劫持屬於海上風險嗎

屬於海損。
一切險不包括船舶被海盜劫持。

⑺ 海上的幾種主要的風險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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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風險的含義

海上風險(Perils of the Sea),指的是與船舶、貨物、航海相聯系、共同存在的可能發生的危險。該風險與航海事故有關,但是有關航海事故並非一定要在海上發生不可,只要是在航海過程中或航海相關連的環境中發生的危險都是海上風險,所以這種風險是航海過程中所特有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例如船舶為航海停泊在港口做准備時的內水危險;海上鑽探海底石油的大型海上石油平台的各種危險均為海上風險。

3.其他外來原因引起的外來風險,包括:偷盜、破碎、雨淋、受潮、受熱、發霉、串味、沾污、短量、滲漏、鉤損和銹損;

4.特殊的風險。此類風險雖然屬於海上風險范疇,但都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約定附加,如政治風險、行政措施等行為引起的意外事故――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風險。

由此可見,現代意義上的海上風險已由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來原因、特殊風險發展到包括合同或民事責任引起的損失等具有偶發性的一切風險。

‍‍

⑻ 由於海盜行為所致的貨物損失屬於ICC何種承保。 ICC戰爭險 ICC(A)險 ICC(B)險 ICC(C)險

ICC(A)險

⑼ 風險與保險與什麼關系

風險管理與保險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人類處置風險的強有力手段。

(一)風險是保險和風險管理的共同對象

風險的存在是保險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原因與條件,並成為保險經營的對象。但是,保險不是唯一的處置風險的辦法,更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保險。從這一點上看,風險管理所管理的風險要比保險的范圍廣泛得多,其處理風險得手段也比較保險多。保險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手段,它著眼於可保風險事故發生前的防預、發生中的控制和發生後的補償等綜合治理。盡管在處置風險手段上存在這些區別,但它們所管理的共同對象都是風險。

(二)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又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

1.風險管理源於保險。從風險管理的歷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統理論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的風險管理手段就是保險。在風險管理理論形成以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人們主要通過保險的方法來管理企業和個人的風險。從20世紀30年代初期風險管理在美國興起,到20世紀80年代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性風險管理運動,保險一直是風險管理的主要工具,並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險位風險管理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科學資料。由於保險起步早,業務范圍廣泛,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積累了豐富的識別風險、預測與估價風險和防災防損的經驗和技術資料。掌握了許多風險發生的規律,制定了大量的預防和控制風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這些都為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風向管理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保險公司是專門經營風險的企業,同樣需要進行風險管理一個卓越的保險公司並不是通過提高保險費率、惜賠等方法來增加利潤的。它是通過承保大量的同質風險,通過自身防災防損等管理活動,力求降低賠付率,從而獲得預期的利潤的。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擁有並運用風險管理技術為被保險人提供高水平的風險管理服務,是除展業、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之外最為重要的一環。

(三)保險業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除了不斷探索風險的內在規律,積極組織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之外,保險業還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類風險發生變化特點的風險管理技術隊伍。他們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在直接保險業務之外,還從事有效的防災防損工作,使大量的社會財富免遭損失。保險公司還通過自身的經營活動和多種形式的宣傳,培養國民的風險意識,提高社會的防災水平。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能,更多的是通過承保其他風險管理手段所無法處置的巨大風險,來為社會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所以,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⑽ 海運貨物一切險是否包括搶劫風險

陸上武裝搶劫是否屬於一切險條款的承保范圍(轉載)(2009-04-13 10:52:02)
提要】本案涉及陸上武裝搶劫是否屬於人保「一切險」(倉至倉)條款的承保范圍。仲裁庭認為,「一切險」屬於非列明風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一切險」條款的限定只是國家保險監管機關對其所屬內部作出的解釋,不能對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合同產生法律效力。
一、案情:
2003年8月,被申請人接受貨物托運人之投保申請,承保SGH0228398(01)、SGH0230035(02)兩份海運提單項下200桶水楊酸甲酯和40桶安賽蜜貨物從上海港至Guatemala City的海運一切險(倉至倉)及戰爭險,被申請人簽發了編號為1101200020203001197和1101200020203001236的保單並明確保險金額合計為美元18,398元。貨物在運往目的港的倉庫途中遭遇武裝搶劫,導致了申請人提貨不著,申請人遂向被申請人要求保險賠償,遭到拒絕。故申請人提起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等。
被申請人認為,本案兩份保險單承保的「一切險」不應被理解為所有的一切非列明風險,而應被理解為所有的一切「意外危險」或「外在危險」,是排除任何「確定的危險」、「預期的危險」、「正常的危險」和「社會性風險」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將外來的原因所致風險明確為「僅指盜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沾污、滲漏、碰損、破碎、串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碎和銹損」,而保費的確定也是根據上述風險而進行計算的,否則保險業界將無法確定「一切險」的保險費率。從人保戰爭險條款措辭來看,武裝沖突和海盜行為是並列出現的,海盜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搶劫行為,因此,應認為武裝沖突實際包含有搶劫性質的行為,武裝人員劫持應屬武裝沖突行動,所以武裝行動導致貨物被劫持屬於戰爭險的承保范圍。但因本案武裝劫持是發生在陸上的,已經超越了戰爭險的承保路程范圍,不在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申請人認為,貨物戰爭險承保任何針對或來自交戰團體的任何敵對行為,而本案的武裝搶劫顯然不屬於任何由交戰團體引起的敵對行為,因而不屬於戰爭險的承保范圍。但陸上武裝搶劫應屬「一切險」承保責任,而本案保險單採用「倉至倉」條款,陸上武裝搶劫屬於保險人的承保期限。「一切險」是非列明風險條款,應由欲免責方即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中國人民銀行的解釋只是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作出的部門規章,只對其所屬的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起指導作用。本案保險合同並沒有將央行的上述指導意見納入到保險單中轉化為合同條款,因此不能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產生約束力。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和《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雙方對格式條款內容存有爭議時,應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製作者即被申請人的解釋。
二、仲裁庭意見:
由於保險單的簽發地在中國境內,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本案爭議所依據的保險單條款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1/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包括倉至倉條款)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1/1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申請人認為保險單明確承保「一切險」,本案遭遇武裝搶劫所致的損失應由被申請人賠付。「一切險」屬於非列明風險,該險的條款載明「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來原因」系概括性術語,在沒有進一步限定其范圍的情況下,只是一般性、包容性的范疇。據此,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如欲拒賠,應舉證損失確系保險單除外責任中所列的范圍。而「一切險」除外責任第(五)條款中的文字並不能說明本案武裝搶劫系除外責任。此外,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因此,仲裁庭認同申請人關於本案損失應屬 「一切險」的主張。
被申請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中將該條款的「外來原因」限定為「僅指盜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沾污、滲漏、碰損、破碎、串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碎和銹損。」故而對本案武裝搶劫損失,不應由保險人負責。仲裁庭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限定,只是國家保險監管機關對其所屬內部作出的解釋,不能對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如以此為准,有違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締約自由的權利。
被申請人還提出「一切險」的保費是按照業內對該險的解釋慣例和14種限定責任來擬定費率的,如擴而大之,將「一切險」解釋為一切非列明的風險,將無法確定「一切險」的費率。被保險人交納的是確定的保險費,只能承擔確定的可列明的風險,難以承擔如此擴大的責任,因而申請人的索賠不符合保險業內的慣例和保險實踐。仲裁庭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雙方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來履行。至於業內的慣例解釋,以及系一方內部經營管理的費率成本核算,兩者均不能影響合同履行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仲裁庭認定,本案武裝搶劫損失屬於「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被申請人應賠付申請人貨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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