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導致損失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賠償處理的行為稱為()
樓上的錯了
1是c
2是a再保險
3是d消除風險
②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什麼
您好,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③ 10.在萬能保險中,保險人為了解決因靈活的繳費方式導致的容易失效的缺點而採取的一般做法是( )。(
答案選:A,向投保人寄送保費催繳通知書,以提醒其繳費。
因為萬能險的交費基本上不具備強制性。在支付了初期最低保費之後,就享有追加投資的權利。在以後各年中,客戶可根據收益情況,隨時追加投資;只要保單賬戶足夠支付保單費用,客戶甚至可以暫停保費支付。
(3)在風險保險中保險人解決擴展閱讀——萬能保險種類
萬能險的保障額度設計一般有三種:保險費+投資賬戶價值、保險費與賬戶價值×系數後取值大者、保險費或賬戶價值之一×系數。由於保障額度的設計不同就形成了不同類型的產品:
重保障型
保險金額高,前期扣費高,投資賬戶資金少,前期退保損失大。如中英人壽的《金菠蘿B款》,保額為保費的50倍,同時首期扣費高達65%,適合無其他風險保障但有一定投資風險承受意識和能力的中青年人,但要確保長期持有。
重投資型
保險金額低,首期扣費少,投資賬戶資金較多,退保損失小。
④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⑤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通常將風險傷害分為三種
意外險即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目前市面常見的意外傷害保險有:綜合意外險、交通意外險、旅遊意外險。
⑥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什麼
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
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非本意的和明顯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事件。
人身意外傷害不承擔人的患病死亡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
⑦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意外傷害。
大的方面來講,保險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即損失發生時間、地點及其後果在主觀認識上的難以確定和預料,也就是保險人要因此而賠付約定金額給被保險人的風險。
針對到人身意外傷害險上,這個保險是專門針對意外傷害的,所以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參考資料:保險風險_網路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_網路
意外傷害_網路
⑧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人
一、人壽保險受益人包含有哪些
人,被保險人均可作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在人壽保險合同的死亡保險中出現,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險的目的在於萬一被保險人遭遇事故死亡後使被保險人家屬免遭經濟上的困迫,所以在死亡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作為保險金領取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有以下特點:
1、受益人不能在被保險人生存時向保險人索取保險金。
2、受益人的賠付請求權是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手中受讓而來。
3、受益人享受由保險合同產生的利益,不承擔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如未按時交納保險費,受益人可以代付。
4、凡有權利能力的公民,雖不具有行為能力也可以作為受益人,同時也不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險利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簽單約定受益人時,有幾點必須注意:
1、約定要明確,切不可使用模糊語言,如「我妻子」、「我孩子」等,而應該寫出姓名。
2、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但需由被保險人認可。
3、受益人可以變更。在所保障的風險事故未發生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變更受益人,如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需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且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所特有的主體,在保險合同中有著獨特的法律地位。我國《保險法》中前後述及受益人的條款達6條之多,受益人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了解受益人的法律特點,熟悉並掌握受益人條款的具體內容,是保險公司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遵循合同條款規定,及時而充分地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保證。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指定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受益人應當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受益人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二,受益人享有獨立的保險金請求權。
對於受益人的資格,法律沒有任何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合法經濟組織;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是活體胎兒。對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已經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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