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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工程購買保險怎樣做賬

發布時間:2021-09-24 16:15:28

㈠ 投保工程財產及人身意外險應如何會計處理

如果該保險是專門為工程投的,應該將相關支出確認為工程支出,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如果金額較大,可以先計入待攤費用科目,在保險收益期內或者工程期內分期攤銷。

㈡ 施工保險費應計入哪個科目

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保險費

㈢ 給員工買保險怎麼做賬

社保是當月扣當月的。不需要計提,拿到單子可以直接入賬。
扣社保的單子做賬:借:管理費用---社保(公司承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XXX(個人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發工資的時候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XXX(個人承擔部分)
銀行存款(或現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繳納保險公司的工程保險費怎麼做賬,收到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費又如何賬務處理

繳納保險公司的工程保險費時:
借:管理費用或工程科目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收到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費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管理費用或工程科目或借:管理費用或工程科目(紅字)
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㈤ 工程項目所交的保險費應如何入賬

可以,如果經常發生該項業務,就單設明細科目,反之,計入其他明細科目就可以了

㈥ 為公司施工購買的公眾責任險,應如何做賬

計入"管理費用-保險費"

㈦ 公司購買財產保險會計分錄如何做

企業用存款支付下年度財產保險費,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預付帳款-財產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行

下半年需要按6個月做分月攤銷分錄:

借:管理費用-財產保險費

貸:預付帳款-財產保險費

說明:按以前的會計制度規定預付費用在一年以內的列入"待攤費用"科目,新會計准則規定預付費用在一年以內的列入"預付帳款"科目,攤銷方式與以前相同。

(7)給工程購買保險怎樣做賬擴展閱讀

預付下季度財產保險費的會計分錄為: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預先以貨幣資金或貨幣等價物支付供應單位的款項。在日常核算中,預付賬款按實際付出的金額入賬,如預付的材料、商品采購貨款、必須預先發放的在以後收回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等。對購貨企業來說,預付賬款是一項流動資產。

預付賬款一般包括預付的貨款、預付的購貨定金.施工企業的預付賬款主要包括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等。預付賬款指買賣雙方協議商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債權。預付賬款一般包括預付的貨款、預付的購貨定金。施工企業的預付賬款主要包括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等。預付賬款是預先付給供貨方客戶的款項,也是公司債權的組成部分。

㈧ 公司給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怎麼入賬

一、從建築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了解違反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的發生
(一)案例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是比較普遍的。有事務所向我咨詢,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時,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400多萬元人民幣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事務所在2012年審理2010年、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應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我的意見是:事務所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鑒證,而不應仿照稅務稽查部門的錯誤做法。
(二)所得稅法與建築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共有七個: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7.有利於納稅人原則。本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關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所得稅法有原則的規定,建築法有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所得稅法講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一般法,建築法是關於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稅前扣除,應優先適用建築法。
(三)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內部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對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都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不允許扣除,理由是:稅務局沒有轉發與這個保險有關的文件,不允許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稅前計提列支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種允許稅前扣除,理由是:應根據險種的內涵實質判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而不能因建築法與稅法在險種名稱上的形式差異而判斷是否抵扣。只要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根據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這個行業進行稅前扣除,稅務局轉發不轉發並不影響該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但是具體哪些種類,有哪些行業在交納沒有做具體介紹。在實際執行當中,納稅糾紛時有發生。
(五)建築行業法規的規定
以下建築行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標[2003]206號文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二」一款5的規定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關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計提比例國家未進行統一的規定,由各個省市各自製定,現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第七、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申報審核。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六)結論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商業保險范圍。該險種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允許稅前扣除。不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錯誤的行為,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正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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