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業銀行支付存款利息,作為銀行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需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1)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增值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
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其他一般納稅人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5、《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❷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個人所得稅的方法自什麼實施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 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 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 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 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
第四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 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第五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 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 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 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
第六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 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結 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支付利息或者辦理儲蓄 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付單上 註明。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 日內繳入中央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 稅款報告表;所扣稅款為外幣的,應當按照繳款上一月最 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成人民幣 ,以人 民幣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 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稅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由國家稅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征 收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 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 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 蓄業務的機構。
第十四條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 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 年11月1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應當依照本辦法徵收個 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❸ 銀行存款利息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嗎
銀行存款利息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增值稅普通發 票,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接受貸款服務支付的利息以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❹ 利息收入需要交稅嗎稅率多少
看你說的是公司取得的利息,還是個人存款取得的利息?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末一起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存款的利息不需要繳納個稅。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徵收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各時間段要分段計算。
❺ 存款利息為什麼不徵收增值稅
存款利息、保險賠付都屬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具有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利息,而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和個人之間借貸涉及的利息。
定期存款是銀行與存款人雙方在存款時事先約定期限、利率,到期後支取本息的存款。它具有存期最短3個月,最長5年,選擇餘地大,利息收益較穩定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❻ 營改增後銀行利息收入該怎樣交增值稅
營改增後,企業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6)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增值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⑵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⑶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❼ 銀行支付的存款利息要交增值稅但不能抵扣進項稅
是的,不能抵扣進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金融行業全面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商業銀行原本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稅率5%)從此告別歷時舞台。從價內稅(營業稅)轉變為價外稅(增值稅),雖然表面上看稅率又5%提高到了6%,但是對於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來說,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稅率負擔不見得就會上升。不過在實際情況中,商業銀行能抵扣的進項普遍存在不足。商業銀行的主要支出為利息支出和人工成本支出,這兩部分都是無法拿到進項稅增值稅發票的。此項變化對於商業銀行影響特別巨大,不僅僅對銀行的利潤造成沖擊,也給銀行內部系統改造帶來了挑戰。
❽ 存款利息要交增值稅嗎
2008年10月9日起,存在銀行里的定期存款,所獲得的利息,不交利息稅。 我國現行所謂「利息稅」實際是指個人所得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儲蓄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停徵或減免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對經濟具有一定的調節功能。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徵收利息稅。 中國的利息稅始於1950年,當年頒布的《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10%(後降為5%)的所得稅,1959年利息稅停徵,1999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再次恢復徵收,稅率為20%,2007年8月稅率由20%降至5%, 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