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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糧食風險基金立法

發布時間:2021-09-24 12:53:48

『壹』 中央出的糧食直補政策是哪一年出台的 哪一年開始執行的

2000年提出糧食直補的政策構想,到2004年全國實施,

相關內容介紹:

醞釀階段

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財政部開始醞釀研究糧食直補方案。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

2001年3月24日,財政部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完善糧改政策的建議》,提出了改革糧食補貼方式、實行對農民直補的初步設想,建議「完善糧改政策」、「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建立「一個簡便的、農民看得見好處的,直接對農民的調控手段」。

試點階段

2001年國務院28號文件同意進行糧食直補試點。在財政部統一部署和指導下,2002年,安徽、吉林、湖南、湖北、河南、遼寧、內蒙古、江西、河北等糧食主產區進行了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對不同的補貼方式,

選擇不同的縣區進行試點。2003年,安徽省在總結天長、來安兩縣(市)的試點經驗基礎上,在全省范圍內進行試點。改革試點得到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的關注,也為後期改革積累了寶貴經驗。可以說,沒有改革試點,直接全面實施糧食直補,當時很難被社會接受,也難以順利開展。改革試點為後期改革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基礎。

推廣階段

2003年10月28日,國務院召開的農業和糧食工作會議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糧食直補,要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不少於100億元的資金,主要用於對主產區種糧農民的補貼。2004年3月23日,在國務院召開的全國農業及糧食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對糧食直補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盡可能在春播之前兌現部分補貼資金,全部補貼資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兌現到農戶」的直補工作任務,糧食直補工作全面推廣開來。

(1)中國糧食風險基金立法擴展閱讀:

糧食直補,全稱糧食直接補貼,是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和增加農民收入,國家財政按一定的補貼標准和糧食實際種植面積,對農戶直接給予的補貼。

最新政策

1、2016年起,在全國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從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的資金,加上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用於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將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並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2、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補貼資金,其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

3、補貼依據可以是二輪承包耕地面積、計稅耕地面積、確權耕地面積或糧食種植面積等,具體以哪一種類型面積或哪幾種類型面積,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定;

4、補貼標准由地方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確定的補貼依據綜合測算確定。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再給予補貼。

5、鼓勵各地創新方式方法,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引導農民綜合採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減少化肥農葯用量、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自覺提升耕地地力。

『貳』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扶持糧食生產的政策有哪些

2010年中央政府扶持糧食生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政策:
一、完善農業補貼制度和市場調控機制。堅持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增加良種補貼,擴大馬鈴薯補貼范圍,啟動青稞良種補貼,實施花生良種補貼試點。進一步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擴大補貼種類,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落實和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按照存量不動、增量傾斜的原則,新增農業補貼適當向種糧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逐步完善適合牧區、林區、墾區特點的農業補貼政策。加強對農業補貼對象、種類、資金結算的監督檢查,確保補貼政策落到實處,不準將補貼資金用於抵扣農民交費。落實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繼續提高稻穀最低收購價。擴大銷區糧食儲備規模。適時採取玉米、大豆、油菜籽等臨時收儲政策,支持企業參與收儲,健全國家收儲農產品的拍賣機制,做好棉花、食糖、豬肉調控預案,保持農產品市場穩定和價格合理水平。
二、穩定發展糧食等大宗農產品生產。在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基礎上,大力優化品種結構,著力提高糧食單產和品質。全面實施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盡快形成生產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制度,增加產糧大縣獎勵補助資金,提高產糧大縣人均財力水平。有關扶持政策要向商品糧調出量大、對國家糧食安全貢獻突出的產糧大縣(農場)傾斜。繼續減少直至取消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地方資金配套。大力發展油料生產,加快優質油菜、花生生產基地縣建設,積極發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支持優勢產區發展棉花、糖料生產。繼續實施糧食豐產科技工程。擴大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實施規模,年內覆蓋全國所有農業縣(農場)。大力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支持墾區率先發展現代化大農業,建設大型農產品基地,帶動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三、大力建設高標准農田。按照統籌規劃、分工協作、集中投入、連片推進的要求,加快建設高產穩產基本農田。重視耕地質量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中長期政策性貸款,支持農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機耕道路和農田林網建設,把800個產糧大縣的基本農田加快建成高標准農田,建立穩固的商品糧基地。繼續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土地整治投入,有計劃分片推進中低產田改造。擴大測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規模和范圍。推廣保護性耕作技術,實施旱作農業示範工程,對應用旱作農業技術給予補助。

『叄』 取消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資金配套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肆』 誰有(國家糧食直補政策 )相關文件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辦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伍』 求《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04]101號)

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確保各項糧改政策的落實,根據財政部《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在包乾的基礎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從各市集中部分糧食風險基金,統籌安排用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二)各市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權利和責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確保配套資金的足額籌集;按照規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專款專用。
(三)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補貼等開支,必須通過專戶撥付;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補助資金,在確認的補貼和補助數額內,可採取提取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農民和職工兌付。
二、關於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
(一)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對各市應籌措的配套資金,繼續採取財政劃轉的方式從市全額上劃到省,省按包干數額及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二)省級配套和各市籌措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個月底前撥到省財政廳在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
(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並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當年的糧食風險基金超支時,應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解決。對確實無法籌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經省政府批准後向國務院申請商業銀行借款。
三、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
(一)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虧損,經省認定為政策性虧損掛賬的,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4、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局、省農發行,在中央各有關部門審批的額度內,根據各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情況審定。
5、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工作經費。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宣傳費、資料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等所必需的經費開支,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和省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批的額度核定。
(二)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金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四、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和清算
(一)對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分別由省、市財政部門按季撥付,補貼資金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撥付到承擔儲備任務的糧食購銷企業。
(二)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由農業發展銀行按月向財政部門提供計息單,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利息補貼款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消化政策性掛賬本金款,也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收到消化掛賬款後,要及時通知負責政策性掛賬集中管理的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相應賬務。
(三)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後,根據應補貼數額要在10日內撥付同級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發展銀行或下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如無正當理由滯撥資金的,省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財建[2001]691號文件規定向應補貼單位的開戶行劃撥一定比例的應補貼資金,並通知相關財政部門及時清算。
(四)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通知後,要在2日內(節假日順延)劃撥到下一級財政部門或應補貼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上,並將回執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並解釋原因。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關業務完成後或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補貼項目或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內各項補貼的清算工作。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完成後,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理,將不能兌付的資金余額繳回省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提供的庫存統計報表,與企業清算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根據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計息清單,清算政策性掛賬利息補貼。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按照要求編報單項補貼的決算報表或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表。
五、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和年報制度
(一)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工作。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簽章後,按規定的格式於次月的3日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省財政廳將根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變動情況,重新制定下發糧食風險基金月報表,具體格式另行下發。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決算報表,由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
六、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各級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各市財政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或將已撥補企業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用於其他項目開支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省金庫,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三)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省農業發展銀行追究滯撥行的責任。
(四)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的市,省財政廳將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陸』 中國對三大政策黃箱、藍箱和綠箱的實施情況是怎樣及政策建議有哪些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簡稱中央2004年「1號文件」),實事求是地分析了當前農業農村經濟形勢,突出強調了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做好農民增收工作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為解決我國長期形成的「三農」問題

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筆者在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對我國的「三農」問題進行了一些研究,並對解決「三農」問題的政策措施進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認為其中對農民實施糧食直補,也就是推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是對農民增收最直接有效的政策措施。但僅就糧食直補,全國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有傾向於價格補貼的,有對種糧大戶進行補貼的,不一而足。筆者認為,這些包括目前我區正在實施補貼的做法,均有較大的缺陷。本文最後將專門對我區糧食直補政策進行述評。筆者目前比較推崇安徽、吉林等省的糧食補貼方式改革,並據此形成如下觀點:即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應與農村稅費改革相銜接,應與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相配套,應與我國加入WTO的形勢相適應。總之,通過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應實現上述三大政策目標。現分述如下:

一、它應是農村稅費改革的繼續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是我國繼土地改革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在農村推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解決了「耕有其田」的問題,實現了中國農民千百年來世世代代夢寐以求的夙願。改革開放初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解決了「耕者有其權」的問題,億萬農民重新獲得了生產經營的自主權,極大地調動和挖掘了農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和主創潛力。現時的農村稅費改革,則要實現農民「耕者有其利」的政策目標,通過「三取消、兩調整、一改革」,減輕農民負擔,規范農村的稅費制度。但這還遠遠不夠,如果據此認為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全面完成」,那就大錯特錯了。雖說「減負就是增收」,但這僅是現行改法的政策措施,最大的意義還僅是體現在規范農村的稅費制度上。由於農產品價格低廉、農業勞動生產力水平低、自然環境和耕作條件惡化,加上稅改所定農業稅較之改革前有較大幅度地增長,農民難以實現「有其利」的目標,只是過渡期確保農村基層政府正常運轉的政策需求。真正要使農民增加收入,減負之外,再施以補貼、支持等方面的措施,這才是解決農民增收困難的治本之舉。農村稅費改革是全方位的,它涉及的對象是農村中的所有農戶,因此,糧食補貼方式改革也應針對所有農戶。這才稱得上是對農民減負增收的普惠措施。具體地講,就是應將改革的著落點定位在農民的計稅土地和計稅常產上,使之與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前期的並稅改制工作有效地銜接起來,並完全將其視為農村稅費改革的繼續和深化。當然,除此之外,農村稅費改革還包括通過政府的機構改革,調整教育布局等措施以保證農民負擔不再反彈;通過彌補以往政府在農村中公共服務項目的缺失,加大對農村社會事業的政府支持力度,「讓財政的陽光普照廣大的農村地區」來改變農村中各項事業的落後面貌等等。這些都體現了農村稅費改革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但這不是本文討論的話題。

二、它應同時將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作為配套的政策措施。中央「1號文件」中有關「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面的敘述是:「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它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

糧食補貼方試改革的政策要求,一是把政府的補貼由原來補給糧食企業變為直接補給農民,由補貼流通環節變成補貼生產環節。二是通過配套改革,搞活糧食流通體制,進行糧食企業改革。過去,國家通過糧食流通環節以「保護價」的方式間接補貼農民的做法,其實並未使農民受益,反而為政府增加了一項沉重的財政負擔。此其一。其二,多年來,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難以走向市場。「價格國家定,資金銀行貸,儲備財政補,虧損給掛賬」,這種「安逸」的經營環境造成了國有企業只負責執行政策,不負責企業效益,只負責收購,不負責銷售,只負責儲糧,不負責盈虧,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爭收購、爭庫存和爭補貼上,積重難返,「糧食大鍋飯」使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逐漸形成了「三老、三多、三舊」的通病。「三老」即人老、糧老、賬老;「三多」即虧損多、不良資產多、機構人員多;「三舊」即思想觀念陳舊、經營機制陳舊、管理模式陳舊。糧食流通企業同時擁有部分政府職能,成了臃腫的官僚機構,是到目前為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尚未觸及的計劃經濟航母,對其進行改革已不能再拖延!

有鑒於此,實施糧食直補,同時對糧食流通企業體制改革作為其中的配套改革措施,無從時間上、機遇上還是操作上,都是再合適不過的事。安徽、吉林等省此前實施的直補改革,都是從改革補貼方式作為基本著眼點,並且是在無經驗可循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取消、兩放開、一鎖定、一調整」的具體改革內容,也就是取消按保護價收購余糧的政策;放開糧食收購價格,放開糧食銷售市場;鎖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老庫存、老掛帳;把對糧食流通環節的補貼調整為直接補貼給農民。在具體實施上,採取與農村稅費改革時所定的農業稅計稅常年產量、計稅土地面積相關的各種實施方案,以致形成了這樣一種良性互動的態勢:稅費改革的成功經驗為直補改革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糧食直補又進一步保證了稅費改革的成果。可以說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同時,區外的糧食直補改革很多都沒有限定補貼品種,規定,農民只要種地,不管是種糧食還是種經濟作物,都能拿到補貼。

三、它同時還應是我國對農產品補貼的開始。我國加入WTO已三年,是到了對國內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等方面啟動國內支持措施的時候了。WTO《農業協議》把國內支持政策主要劃分為三類:綠箱政策、黃箱政策和藍箱政策。綠箱政策,是對生產和貿易沒有扭曲影響或影響很小,不受限制或免於削減義務的支持政策。它以政府提供一般性服務、農業安全和環境保護為主要內容,具體包含農業科研、病蟲害防治、培訓、技術推廣和咨詢、檢驗檢測、營銷和促銷、基礎設施等服務措施,對生產者退休計劃和資源停用計劃提供的結構調整補助,以及對結構調整提供的投資補貼、環境保護補助,地區性援助等措施。黃箱政策,是對生產和貿易產生扭曲影響,需要限制或削減的支持政策。藍箱政策,屬於黃箱政策的特例,是免於削減義務的國內支持政策。

黃箱政策以補貼和價格支持為主,對國內農產品生產的支持作用很大,這也就意味著對與國外農產品競爭力的提升。具體是,黃箱政策對農產品價格實行補貼,對農產品給予營銷貸款;按產品種植面積對生產或個人給予補貼;按畜禽數量對生產或個人給予補貼;對農民使用種子、肥料、農葯、灌溉等投入給予補貼等等。這些措施對促進生產、提高產品的競爭能力,其作用比綠箱政策更為直接。因此,研究如何用好、用足黃箱支持政策是更為重要、更為緊迫的任務。

很顯然,對農民實行糧食直接補貼是我國對黃箱支持政策的啟動,但認識到這一點還遠遠不夠,還必須同時認識到:

(一)目前補貼項目僅為糧食,今後的補貼還將擴展到農業產出的方方面面。

(二)目前補貼總量很小,未來仍有較大的補貼空間,即所謂先動存量(糧食風險基金),後動增量。

(三)體現在我國農業政策上,一方面是徵收農業稅的階段性、暫時性;另一方面是補貼的長期性,是未來的主題。

(四)補貼將受到限制和削減,應增強補貼緊迫性的認識。

在黃箱政策中,WTO要求各成員方按綜合支持總量(AMS)占農業總產量(或產品產值)的一定比例來削減黃箱支持水平。《農業協議》中規定:對某一具體農產品(或所有農產品)的支持,其綜合支持總量不能超過該產品生產總值(或農業生產總值)的5%(發展中國家為10%)。我國入世所作的承諾為8.5%,即對農業或某一具體農產品的支持只能在當年農業生產總值(或某一產品產值)的8.5%以內。另外,根據《農業協議》規定,綜合支持總量必須以1986—198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為基礎,自1995年開始,發達國家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由於我國剛加入WTO,我國國內支持基期時間為1996—1998年。我國農業補貼在1996——1998年的基期內,直接補貼是沒有的,間接補貼的總額也很小,約為300億元(糧食風險基金),而且並沒有真正補到農民手中並對農民徵收農業稅,這種狀況如果繼續延續下去的話,中國農業真的很危險,最慘可至全行業崩潰破產。而如按1996—1998年我國農業總產值平均水平(20,400億元左右)計算,我國每年對農產品補貼的水平就可達到1734億元,即目前每年最少有1400多億元的補貼空間,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還要逐步削減。而現在,仍有不少人認為中國沒有能力補貼農民,這其實是個認識誤區。財政有一個總量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分配問題,何況近年國家財政增收很快。現在,真正認識到我國補貼農產品必要性的有識之士,認為國家每年就以發行國債的方式來實施補貼都是值得的。可見,這實在的一個認識問題。特別是我們的當局者們,更需要具備這種補貼的認識。

而我區的糧食直補政策,明顯存在很多缺陷。首先,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關於對部分糧食主產縣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與儲備糧訂單收購掛鉤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04〕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將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與儲備糧訂單收購掛鉤。顯然,它是在維持當前我國的三級儲備制的前提下實施的「改革」。其次《通知》說,「工商部門負責加強糧食市場管理」,說明並沒有做到「兩放開」。第三,《通知》規定與直補掛鉤的糧食品種為「農民當年自己種植的早秈稻穀(扣除農民自己用的口糧)」,既限品種又限數量,實在談不上有什麼「改革」的意味。第四,《通知》還說,「種糧農民憑簽訂的儲備糧訂單收購合同銷售糧食,享受補貼;沒有簽訂訂單合同銷售的糧食不能享受補貼」。這一方面說明它不是真正要補貼農民,讓農民增收和還利於農民;另一方面體現出它的政策主旨是確保國家糧庫能收到糧,那麼,補貼就僅僅是對收糧的一種激勵措施,是次要的。由此,筆者認為,它至少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和漏洞:

(一)它沒有將對糧食流通企業的體制改革作為一項重要配套改革措施是最大的缺陷。這將錯失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良機。

(二)它本身並非糧食補貼方式改革或直補農民。在原有體制不變,「保護價」政策不變、補貼主體及手段不變的情況下,這種補貼充其量屬於對農民交售余糧的獎勵。

(三)政策規定補貼的對象是農民交售的當年生產的早秈稻穀,而不是對所有農民進行補貼,就算成功地執行了這套政策,也極有可能在農村中製造貧富分化。

(四)政策規定給予糧食流通企業很多主導權,反而鞏固了糧食流通企業的官商及官僚機構的地位。

(五)這種直補曲解了國家關於「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政策精神,認為國家糧庫有糧就「安全」了,而忽視了「天下足,倉廩實」的道理。

(六)這種直補完全與農村稅費改革脫節,與稅改無關。

(七)這種直補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容易出問題,容易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部門利益甚至個體利益將有可能扭轉政策導向。按政策很容易看得出是為了國家能收到糧,多收糧,但在不正當利益的驅使下,就可能出現主觀上以苛刻的條件讓農民售糧不成,然後收合同,搞操作,「完成」收購任務,竊取補貼款。

為此,筆者對今後補貼農業、農民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 明確補貼的重點,把補貼放在農業生產的投入和農產品貿易上,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和增強農產品貿易的競爭能力,讓廣大農民盡快增收致富。

第二, 盡快擴大補貼范圍和增加補貼額度,按照「先動存量,後動增量」的要求,首先應把存量中的糧食風險基金用足;然後通過調整財政和國債投入結構,使農村能獲得較多的財政資金,加速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環境。

第三, 要利用WTO「綠箱」政策,對農業資源和環境進行保護。

第四, 要學習利用技術壁壘保護農業。
我只看到這些!!知道這些

『柒』 「糧食風險基金」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捌』 糧食風險基金什麼時候取消

估計您這個需要等到年底了!取消這個可並不容易啊!早著呢!

『玖』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拾』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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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糧食風險基金立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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