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條款沒有詳細
根據保險條款來解釋是最合理的,另外,在投保時,代理人或者保險公司應該首先向投保人說明權利與義務,各家公司都有自己的投保規則,只要在法律合理的范圍內,是允許的。當時前提是首先必須要告知客戶且客戶必須同意才行。
一般事後的規定是不能作數的,除非在合同或者條款中約定公司保留變更的權利
❷ 保險條款沒有的免責條款而在保險單特別約定的條款是否有效
要正確處理本案,關鍵在於解決保險中的特別約定是否有效?
一、保險合同中的該特別約定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規范機動車輛市場行為,督促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同時,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作出解釋。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不同與其他的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該法定條款沒有制定特別約定欄的內容。
本案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的內容系發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後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的問題,該特別約定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於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該特別約定實質是屬於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特別約定的內容其性質是責任免除條款。
二、本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1、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既是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事先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後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保險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2、保險的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無效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並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於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不特定多數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說明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免除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如何理解該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是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保險人認為,列印在保險單正面特別約定欄內的「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和保險單正面明示告知欄內的「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證明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
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復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因此,保險單正面明示告知欄內的內容只能認定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個條件。保險公司僅憑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內容和明示告知內容,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該險種已明確了由於碰撞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該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該保險車輛與火車碰撞屬於保險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碰撞事故。
綜上,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應當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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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只要包括哪些內容規定條款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審核設備采購合同應注意哪些方面
購銷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稱的買賣合同,其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在審查購銷合同時,需要對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條款加以認真推敲。假設站在賣方的立場,審查購銷合同時還需特別注意以下四個問題,以降低法律風險。
買賣合同怎樣審查:
1、注意審查對合同項下標的的描述,應當有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或總價)。
2、交貨條款:交貨時間、地點。
3、付款方式:應注意審查付款條件。
4、驗收:應注意驗收與付款的銜接問題。
5、運輸條款:應注意審查運輸費用的承擔、運輸和交貨條款的銜接。
6、包裝: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
7、檢驗條款:第4項所列明的驗收條款是基於通信類產品、設備往往需要在安裝、調試後經過試運行方可確定產品或設備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類產品和設備的買賣合同中與付款相掛鉤的往往有初驗、終驗等條款。而此處檢驗條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條、158條規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貨時的檢驗,對此應掌握《合同法》第157條、158條的規定。
8、安裝、調試、初驗、試運行和終驗條款
應注意各個環節的銜接幾各環節的處理和對下一環節的影響。
9、培訓條款:注意培訓費用、培訓內容的約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點和保修期內故障的處理。
11、索賠和違約責任:有關違約責任及賠償並不一定僅出現在索賠和違約責任這一專章條款中,可能散見在各個條款中,因此在審查違約責任時應注意前述各條款的內容中是否存在出現違約的情形,如果在相關各方義務的條款(如保密條款)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應在違約責任專章中有所約定。對於違約責任部分,可以列一個帽子條款,將各種違約情形籠統的約定在一個條款中,如:任何乙方違反本合同中的承諾、保證及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12、爭議解決
注意審查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
13、不可抗力條款
應注意對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規定的一致。
對於買賣合同,應當掌握合同法關於分期付款買賣、適用買賣、憑樣品買賣的特殊規定,尤其是對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規定,這與違約責任有密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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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人壽保險鑫賬戶追加條款保單上沒有
你好,這些你可以看看。
有,屬於自己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允許抵債不允許納稅非常安全
中國人壽的鑫賬戶是投資類賬戶,所以在各個法律中都沒有寫明對投資類和分紅類的保險產品避債避稅和資產保全,法院也沒有權利沒收個人資產。
在2015年浙江省高院《關於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里並沒有賦予法院無條件任意解除人壽保險合同的權利,也沒有否定人壽保險的資產保全功能,只是在幾種情況下是可以被法院執行的。
第一、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自願退保,退保後的保單現金價值是可以被法院有權執行的。(我們的《保險法》第十五條和四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第二、被執行人購買保險的保險費是非法所得、是贓款,這份保險是無效的,將面臨依法強制解除,所購買的保費將上繳國家或者返還被害人。但是合法所得收入購買的人壽保險法院是無權執行的。
第三、為了逃避債務購買的人壽保險是無效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解除合同,並執行保單退保後的現金價值。
第四、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強制執行或轉移資產等而購買的人壽保險,法院也有權強制執行解除合同,保單退保後的現金價值被強制執行。
所以你所說的法院要沒收資產,這是要有前提條件的,而不是法院隨隨便便就可以執行的,在法治社會,都要在依法的情況下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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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中國人壽福滿一生保險合同中沒有規定關愛金不領取的話採取復利計息的方式存入中國人壽的個人賬戶。
沒有什麼默認的條款,條款都寫在合同上了,你要看仔細啦,合同上的條款才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不寫入就是沒有的事兒,不行你就打保監會的電話,投訴.
❻ 保險合同中下列條款是否違法涉及的具體法律條款,請保險方面的專家指導一下,謝謝,應如何修改
該條款並不違法。
是否涉嫌違法主要看其是否違法法律規定、是否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只是方式方法上的規定,那保險公司為了統一方便操作,也未侵害當事人的權益,當然不違法。
❼ 保險單中提到的個人賬戶價值
1、沒錯,5年期交,第一年退保的手續費率是5%,上限不會大於1000元,如果2w全部在個人賬戶上的話,但是……
2、你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個人賬戶價值這個基數。這個賬戶價值是根據險種的不同、各家公司扣費標準的差異而區別很大,也就是說,你交的2w保費不會全額進入你的個人賬戶,扣除了保障所對應的基準保費、業務員的傭金、公司的管理費用(有的公司還有初始扣費)等之後,用於投資或純粹用於保障的錢才會進入你的個人賬戶,那可就不是2w了;
3、查詢個人賬戶價值很容易:讓業務員幫助查可以,自己上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輸入保單號也可以查;查閱或詢問你所買的產品的性質(投連?萬能?分紅?)及這個產品對個人賬戶價值的約定(條款中有相關說明,如初始扣費多少、進入個人賬戶的百分比等),弄清楚你今天個人賬戶的實際狀況(每月、每年都不同,會逐漸積累增加);
4、如果不是特殊需要,建議不要退保,因為退保會有損失(可以肯定的是,你這張單子不會退回1W9,而是低於這個數字,甚至你查詢了個人賬戶價值後會很惱怒),你所交的保費一部分是為你提供保障而付出的純保費,一部分是進入投資賬戶進行投資去獲取收益了。在沒有保險事故前,你體會不到保險的用處,在沒有獲取投資收益之前你的個人賬戶也不可能有紅利進賬而高於所交保費。況且,合同周期是5年,提前退保是違約行為,自然會有違約成本。
如上,供參考
❽ 什麼是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失效與復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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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失效是指由於保險合同當事人沒有按期繳納保費,致使保險單處於無效的狀態,在失效期間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保單失效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合同效力終止,即超過寬限期投保人還沒有繳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想結束的次日凌晨時其,保單效力暫時失效;另一種是合同終止,即保險合同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仍未繳納保費,保單效力永久失效。
保險復效是指長期健康保險合同中,因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致使保險合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2年),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補繳時效期間的保險費以及利息後,保險合同即可回復效力。
❾ 但合同中沒有社會保險條款.請問這份勞動合同有效嗎
合同有效,合同內容違法才可能無效
沒有的條款可以再補充,社保只要單位按法律規定繳納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