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師事務所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培訓基金是按收入來提還是按利潤來提
財會[2001] 6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BR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信息質量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原公司財務會計的措施,以實現平穩過渡到「企業會計制度」,以確保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我們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公司在按照執行。該律師事務所的執行。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有任何疑問,請及時傳達我部。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會計方法,會計財政部
今年○○11月2日,石臼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以下簡稱為「事務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首先,公司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識別,測量和記錄要求的會計標準的會計要素和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公司的基礎上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被調整如下:
(一)增設了「2333職業風險基金」科目
「職業風險需要提取職業風險補償基金的會計科目事務儲備。該公司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 - 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公司根據法律,借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提取風險基金賠償
(b)根據「管理費」的專業責任保險
「管理費用科目設置的詳細信息的標題 - 專業責任是補償不足,則差額直接在損益中。保險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抵禦風險,維護公司利益的當事人支付的保費。公司支付購買專業責任保險,借記「管理費用 - 職業責任保險」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的主題
(三)項下的「其他應付款」等付款 - 支付之間的業務協作費「科目核算公司的其他費用的業務合作。公司已確認收入的業務協作費詳情並沒有包括業務合作,與其他公司以可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成本。企業應該將收取服務費,借記「銀行存款」和其他科目,記者應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業務協作費,計入「其他應付賬款 - 業務協作費「科目,按貸款和記黃埔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之間的差異。公司支付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 - 業務協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公司的業務協作費支付的其他公司,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四)在「盈餘公積」帳戶設置「共同基金」明細科目
盈餘公積 - 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為企業發展基金。事務所提取的共同基金,借記利潤分配 -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帳戶「盈??余公積 - 共同基金」帳戶。
取消「盈餘公積」項下的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基金明細科目取消「利潤分配」科目「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明細科目的法定公益金「。
財務會計報告
(一)資產負債表項目,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設置做如下調整:
1。由該公司根據職業風險的補償的規定提取的其他專項應付款「項目儲備結余的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
2。根據」儲備「項目」包括:法定公益金項目取消。其他會計報表相關的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項目被取消。
(二)利潤表項目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按「企業會計制度」的具體內容該公司的所有收入,支出報告根據分部報告的要求。
四,舊的和新的會計制度銜接問題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由於採用的會計政策變更,需要接受特別治療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除了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的規定。
(二)投資業務的「企業會計制度」的生效日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不追溯調整。之前發生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日期,但仍堅持生效之日起的投資之日起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應該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企業會計制度」前執行的原投資公司的會計系統確認,不追溯調整;隨後的投資收益識別和調整的書價值投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折舊時,應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按成本減累計折舊及減值准備,不變的情況下),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價值恢復,折舊的固定資產及折舊率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剩餘的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調整固定資產及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計提減值的一個結果,沒有提供已取得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前累計折舊規定進行調整。
影響其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撥備相同的原則的金額。
(四)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問題的治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遞延資產」賬戶余額應區別不同情況:尚未攤銷的啟動成本,而不是利益的會計期間,平衡,應直接轉入期初保留盈利,借記利潤分配 - 利潤分配「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剩餘的遞延資產賬戶余額全部轉移到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
2。「發展基金」和「合作夥伴共同基金」帳戶余額轉為盈餘公積 - 共同基金「帳戶。
這個嗎?
㈡ 吉林省提取職業風險金200萬會計師事務所有多少家
問:《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協字〔1994〕第123號)第十條第十五款規定: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作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61號),該核算辦法規定:「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職業風險賠償的准備金。請問,我所根據業務收入計提的職業風險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及財政部相關文件,從會計制度方面明確規定事務所必須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㈢ 會計師事務所整體轉讓後之前老闆計提的職業風險金怎麼處理麻煩各位幫幫忙,謝謝!
這個我知道!
計提時:
借 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
貸 職業風險基金
用時:
借:職業風險基金
貸:相關科目
希望能幫到你!
㈣ 職業風險金會計分錄
職業風險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因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
2.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因工作失誤依法賠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結余。
㈤ 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有哪些,回答好的加分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風險日益增加,建立有效的風險應對與管理措施是每個事務所必須考慮的問題。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來看,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業務管理都能夠有效控制執業風險。本文擬從與風險管理直接相關的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和法律咨詢兩個方面探討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及其應對措施。
一、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會計師事務所資本市場與有效治理結構的缺乏
我國現階段尚未建立起規范、有效的資本市場,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機制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缺乏強調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內在動機和提高獨立性審計服務質量的自願性需求。相反,為了提高自身的績效薪酬、保證配股資格、避免被特別處罰或被摘牌,為了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普遍存在虛構會計信息、操縱利潤等舞弊沖動。因此,一方面,舞弊因素的增加導致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難度,注冊會計師難以查出舞弊導致的錯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傾向於聘請缺乏職業道德的、能夠串通舞弊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訴訟案件與賠付金額的日益增多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不當的訴訟案件和賠付金額越來越多,職業賠償保險公司的調查分析表明,由國際上著名會計師事務所通告索賠的數量日益增多,同時索賠發生的次數也越來越多,索賠金額迅速攀升。據調查,1974-1989年,會計師事務所清償索賠數額為18億美元,而1980—1995年,索賠金額上升至95億美元。導致了目前「訴訟爆炸」和「保險危機」的局面,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謹慎和專業勝任能力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三)注冊會計師執業難度的增加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結構、經濟業務越來越趨於復雜,會計制度的不斷改革使得會計處理方式更多涉及主觀判斷,從而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難度。從內部因素看,很多事務所缺乏相應的質量控制機制,或者雖然設計了質量控制機制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事務所工作人員缺乏應有的執業謹慎和執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一味追求業務,缺乏專業服務精神,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二、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
(一)會計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的原因
長期以來,由於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監管主要依賴行政制裁和刑事責任,尤其是行政責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為數極少。由於過低的法律責任間接地助長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不誠信風氣。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發布,明確了由於注冊會計師執業不謹慎或欺詐而出具不實報告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此相對應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有限,如稍有不慎很可能導致「傾家盪產」。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有必要提取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責任保險,在發生法律訴訟的情況下,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使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面臨破產的危機,對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取風險基金的相關規定
2007年3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管理辦法》,用以規范事務所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在最新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事務所應當於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並且職業風險基金的用途是用於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以及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筆者利用問卷對國內事務所的風險應對進行了調查,調查統計結果見表1。雖然《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規定抵扣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對職業風險基金的統計數據有一個抵減效應,但調查顯示購買職業保險的事務所只佔7.84%,所以國內事務所並沒有完全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且有部分事務所基金提取不足是顯而易見的。目前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是由事務所自行管理的,由於民事賠償制度還沒有正式啟動,該風險基金的設立有名無實,雖然累計的職業風險基金數額較大,但只是停留在賬面上,只有很少部分對應在貨幣資金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虛提、漏提、不提,或年末計提,年初沖銷。《管理辦法》中已對違反其規定的情況作了處罰措施。筆者認為,責令改正和公告不足以規范事務所的行為,財政部門應該制定更加嚴格的處罰措施以使事務所更加自覺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協會也應該下設專門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部門,借鑒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方法,為各事務所開設專戶,進行專戶儲存。發生職業風險需賠償時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事務所補足,可以保證專款專用,在面對民事賠償上可以及時支付。真正地將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落實到實處,依法計提,有效計提,使得風險基金切實能夠起到在涉及民事賠償時候的風險應對作用。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咨詢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法律法規要求與責任的遵守
目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正在逐漸擴展,特別是在西方國家,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無論是法院的判例解釋,還是注冊會計師職業團體的態度,和以往比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於消費者利益保護主義的興起,審計保險理論的運用還有在所有商業領域,注冊會計師的參與度逐漸增加,注冊會計師執業日益收到影響、甚至阻礙或沖擊。我國自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文發布之後的兩年間,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注冊會計師執業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達500餘例。「遵循審計准則即免責」難以被法律界從感情上接受。我國股市一系列財務造假案,均已涉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避免法律訴訟。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業務管理等以及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等措施均可以降低執業風險,有利於避免法律訴訟,然而注冊會計師在很多特殊的、涉及法律問題的領域並不十分熟悉,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在執業過程中就遇到的問題向律師征詢法律意見,以利於根據法律意見及時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二)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法律咨詢的具體內容
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盡可能聘請熟悉相關法規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具有處理類似情況經驗的律師,遇到重大法律問題,注冊會計師應就該問題與所聘請的律師詳細討論潛在的危險,慎重考慮律師給出的建議,將事務所的法律責任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事務可以考慮單獨聘請律師,專門處理本事務所的法律事務,這樣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本事務所的情況。國際大所都聘請了專門的律師團以處理各種法律事務,國內部分實力較為雄厚的大所也配備了專門律師。由表1可知,52家事務所的有效問卷中只有兩家顯示單獨聘請了律師,以培訓事務所人員,提高風險意識及法律水準。
大多數國內事務所都沒有配備專門律師,一是由於配備專門律師耗費較大,只有具備相當的實力基礎的事務所才能單獨聘請律師;二是根據問卷調查顯示,大多數的事務所業務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和驗資,小規模的客戶和簡單的業務使得很多事務所也無需要單獨聘請專門律師。
四、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應對策略
(一)提高執業質量,加強機構管理控制
事務所要嚴格按照《》的要求提出職業風險基金,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加強事務所質量控制。只有執業質量提高才能從根本上降低執業風險,事務所應該設置質量控制的專門機構、對重要的業務和風險較大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執業不當的員工採取適當的處罰、貫徹業務底稿三級復核制度。
(二)制定處罰標准與制度
除執行嚴格的管理機制以外,財政部門還應制定系統、規范的處罰標准,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會計師事務所適當處罰。財政部門在運用行政處罰的時候應考慮行政處罰手段的有效性,與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相比較,使事務所更加自覺地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三)設立專門職業基金管理部門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下設專門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部門。注協可以借鑒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方法,為各事務所開設專戶,進行專戶儲存。發生職業風險需賠償時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事務所補足,可以保證專款專用,在面對民事賠償上可以及時支付。從而真正地將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落實到實處,依法計提,有效計提,使風險基金切實能夠起到在涉及民事賠償時的風險應對作用。
(四)建立專業法律咨詢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考慮及深入分析,從而決定是否單獨聘請律師對本事務所的法律事務相關專門處理。
㈥ 職業風險基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因此,會計師事務所計提的職業風險准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編輯組]
㈦ 會計師事務所 職業保險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風險日益增加,建立有效的風險應對與管理措施是每個事務所必須考慮的問題。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來看,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業務管理都能夠有效控制執業風險。本文擬從與風險管理直接相關的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和法律咨詢兩個方面探討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及其應對措施。
一、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會計師事務所資本市場與有效治理結構的缺乏
我國現階段尚未建立起規范、有效的資本市場,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機制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缺乏強調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內在動機和提高獨立性審計服務質量的自願性需求。相反,為了提高自身的績效薪酬、保證配股資格、避免被特別處罰或被摘牌,為了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普遍存在虛構會計信息、操縱利潤等舞弊沖動。因此,一方面,舞弊因素的增加導致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難度,注冊會計師難以查出舞弊導致的錯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傾向於聘請缺乏職業道德的、能夠串通舞弊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訴訟案件與賠付金額的日益增多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不當的訴訟案件和賠付金額越來越多,職業賠償保險公司的調查分析表明,由國際上著名會計師事務所通告索賠的數量日益增多,同時索賠發生的次數也越來越多,索賠金額迅速攀升。據調查,1974-1989年,會計師事務所清償索賠數額為18億美元,而1980—1995年,索賠金額上升至95億美元。導致了目前「訴訟爆炸」和「保險危機」的局面,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謹慎和專業勝任能力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三)注冊會計師執業難度的增加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結構、經濟業務越來越趨於復雜,會計制度的不斷改革使得會計處理方式更多涉及主觀判斷,從而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難度。從內部因素看,很多事務所缺乏相應的質量控制機制,或者雖然設計了質量控制機制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事務所工作人員缺乏應有的執業謹慎和執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一味追求業務,缺乏專業服務精神,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二、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
(一)會計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的原因
長期以來,由於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監管主要依賴行政制裁和刑事責任,尤其是行政責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為數極少。由於過低的法律責任間接地助長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不誠信風氣。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發布,明確了由於注冊會計師執業不謹慎或欺詐而出具不實報告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此相對應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有限,如稍有不慎很可能導致「傾家盪產」。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有必要提取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責任保險,在發生法律訴訟的情況下,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使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面臨破產的危機,對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取風險基金的相關規定
2007年3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管理辦法》,用以規范事務所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在最新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事務所應當於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並且職業風險基金的用途是用於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以及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筆者利用問卷對國內事務所的風險應對進行了調查,調查統計結果見表1。雖然《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規定抵扣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對職業風險基金的統計數據有一個抵減效應,但調查顯示購買職業保險的事務所只佔7.84%,所以國內事務所並沒有完全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且有部分事務所基金提取不足是顯而易見的。目前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是由事務所自行管理的,由於民事賠償制度還沒有正式啟動,該風險基金的設立有名無實,雖然累計的職業風險基金數額較大,但只是停留在賬面上,只有很少部分對應在貨幣資金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虛提、漏提、不提,或年末計提,年初沖銷。《管理辦法》中已對違反其規定的情況作了處罰措施。筆者認為,責令改正和公告不足以規范事務所的行為,財政部門應該制定更加嚴格的處罰措施以使事務所更加自覺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協會也應該下設專門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部門,借鑒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方法,為各事務所開設專戶,進行專戶儲存。發生職業風險需賠償時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事務所補足,可以保證專款專用,在面對民事賠償上可以及時支付。真正地將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落實到實處,依法計提,有效計提,使得風險基金切實能夠起到在涉及民事賠償時候的風險應對作用。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咨詢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法律法規要求與責任的遵守
目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正在逐漸擴展,特別是在西方國家,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無論是法院的判例解釋,還是注冊會計師職業團體的態度,和以往比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於消費者利益保護主義的興起,審計保險理論的運用還有在所有商業領域,注冊會計師的參與度逐漸增加,注冊會計師執業日益收到影響、甚至阻礙或沖擊。我國自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文發布之後的兩年間,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注冊會計師執業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達500餘例。「遵循審計准則即免責」難以被法律界從感情上接受。我國股市一系列財務造假案,均已涉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避免法律訴訟。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業務管理等以及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等措施均可以降低執業風險,有利於避免法律訴訟,然而注冊會計師在很多特殊的、涉及法律問題的領域並不十分熟悉,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在執業過程中就遇到的問題向律師征詢法律意見,以利於根據法律意見及時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二)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法律咨詢的具體內容
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盡可能聘請熟悉相關法規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具有處理類似情況經驗的律師,遇到重大法律問題,注冊會計師應就該問題與所聘請的律師詳細討論潛在的危險,慎重考慮律師給出的建議,將事務所的法律責任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事務可以考慮單獨聘請律師,專門處理本事務所的法律事務,這樣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本事務所的情況。國際大所都聘請了專門的律師團以處理各種法律事務,國內部分實力較為雄厚的大所也配備了專門律師。由表1可知,52家事務所的有效問卷中只有兩家顯示單獨聘請了律師,以培訓事務所人員,提高風險意識及法律水準。
大多數國內事務所都沒有配備專門律師,一是由於配備專門律師耗費較大,只有具備相當的實力基礎的事務所才能單獨聘請律師;二是根據問卷調查顯示,大多數的事務所業務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和驗資,小規模的客戶和簡單的業務使得很多事務所也無需要單獨聘請專門律師。
四、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應對策略
(一)提高執業質量,加強機構管理控制
事務所要嚴格按照《》的要求提出職業風險基金,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加強事務所質量控制。只有執業質量提高才能從根本上降低執業風險,事務所應該設置質量控制的專門機構、對重要的業務和風險較大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執業不當的員工採取適當的處罰、貫徹業務底稿三級復核制度。
(二)制定處罰標准與制度
除執行嚴格的管理機制以外,財政部門還應制定系統、規范的處罰標准,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會計師事務所適當處罰。財政部門在運用行政處罰的時候應考慮行政處罰手段的有效性,與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相比較,使事務所更加自覺地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三)設立專門職業基金管理部門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下設專門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部門。注協可以借鑒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方法,為各事務所開設專戶,進行專戶儲存。發生職業風險需賠償時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事務所補足,可以保證專款專用,在面對民事賠償上可以及時支付。從而真正地將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落實到實處,依法計提,有效計提,使風險基金切實能夠起到在涉及民事賠償時的風險應對作用。
(四)建立專業法律咨詢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考慮及深入分析,從而決定是否單獨聘請律師對本事務所的法律事務相關專門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事務所上崗收取3000元執業風險金合法嗎
您好。
不知您所提是律師事務所,還是會計事務所(還有一個稅務師事務所)?
查閱資料顯示:
首先,不論是律師還是會計,在執業過程中都存在風險金之說。該風險金的用途兩者相同,均是用於彌補、減少因執業人員在執業中發生的錯誤而需要對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執業人員所在(律師、會計、稅務)事務所會根據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要求提取相應的風險金,並沒有明確風險金是由個人承擔還是由個人承擔。
其次,事務所的特殊性,各事務所中的執業人員的種類也存在略微差異。例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律師有的是提成制,有的是授薪制,相應的其需要承擔的社保、職業風險金等也不相同。
建議您若對繳納執業(職業)風險金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單位負責人或內勤詳詢具體情況以及標准。若實在不行可以對應的向當地司法局(律所)、財政局(會計所)、稅務總局(稅務師)咨詢相關問題。
參考: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財會函[2007]9號)
《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公告2010年第14號)
㈨ 職業風險基金可否扣除
問:《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協字〔1994〕第123號)第十條第十五款規定: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作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61號),該核算辦法規定:「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職業風險賠償的准備金。請問,我所根據業務收入計提的職業風險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及財政部相關文件,從會計制度方面明確規定事務所必須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