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了給員工少交勞動保險,把每個員工的基本工資定的很低,算侵權么
社保都是有一個最低的繳費基數的,不管員工工資再低,都是要按照這個基數來買社保,不可能低於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
B. 企業少繳社保導致生育金少拿如何維權
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保都是按照一定的基數來繳納的。而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雖然社保基數的確定是有一定要求的,但是根據社會現實來看,現在的企業一般為員工繳納社保都是按照最低社保基數來繳納的。對於您的情況,您可以先跟公司協商一下,看看公司的態度,不然的話就可以直接去當地社保局投訴了。
C.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少報工資總額有什麼危害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原社保養老繳納情況: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戶的為11%。
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
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企業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有的地區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即以本企業職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部分之和為基數。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避稅、做賬 工資實際為6000 現在要交保險, 保險登記表中想填少點,少交點稅 比如3000 實際發工資還給6000
告訴你會計不要去煩惱這一點。保險編高超過規定也不行,不按實際編低也不行。一個會計想員工工資少交個稅,它怎樣操作一般會計人人都懂的,可是違法不能說明白,因為是吃力不討好的。如果雙方員工不保密完蛋了!所以我說:告訴你會計不要去煩惱這一點。
你為員工少交個稅對公司一點點沒有利益,如果保露帶來公司後犯結果。
E. 工資低,員工不願交社保,企業如何處理規避風險
1、如果你公司的部分員工的工作屬於勞務性質的,公司可以與這些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
2、勞務合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所以交不交社保應該是勞務者自己的事情。
3、凡是正中的勞動關系,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妥,以免發生糾紛後得不償失。
F. 部分員工覺得工資低,還年輕,不想交保險,公司也不想給交,人力資源和會計賬上怎麼做,稅務查不出問題。
按你的表述,不建議這么做,為勞動者交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協議不交無效,如果發生爭議,用人單位仍然需要補足未交納部分。
G. 企業交五險一金讓工資少了,是不是件好事
公司為了繳納社保而降低員工的工資,這樣的做法合理嗎?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降低員工的工資是沒有任何的問題,因為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說,給員工發放工資待遇是企業單位的主動權,所以說只要給自己的員工發放工資待遇不低於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那麼都是符合法定的要求。
但是要通盤考慮這樣的問題,我認為是不可取的,因為本身一個員工他的實際收入達到了一定的高度,突然降低員工的實際收入,那麼很明顯是不切合實際的,因為我們都知道每一年社會平均工資都是會有所增長的,也就是足以說明作為各個企業單位來說,員工的工資正常增長是一個非常正常的表現,但是如果說員工的工資有所降低,那麼很明顯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