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應該買哪些保險
團體意外險就好了,非常方便,費用也就2百上下。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增加減少人員都可以。例如張三走了,來了個李四,直接把張三變更為李四就好了,費用不用再交;張三走了,李四沒來,退還張三沒享受完的保費;張三沒走,李四來了,再付2百就好了。
B.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公款購買商業保險嗎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C. 事業單位可以為職工購買商業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嗎
可以的。
只要單位經濟條件允許,上級機關允許就可以。
D. 事業單位給員工買0.5的保險合法嗎
你好,希望一下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參照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金錢,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此為本質意義上的「買斷工齡」。
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1.「買斷工齡」的前提是職工沒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員工生死全依託企業,離開企業,職工即無任何保障,亦即成為「遊民」。如果企業已為職工交納了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亦即「三險」,則再無「買斷工齡」之事。
2.「買斷工齡」雖然殘酷,但也不是誰都可以享受的。誰有資格享受呢?是國營企業的職工。聽明白了,如果你是外資企職工,或者是私營企業職工,你是沒有資格享受這一待遇的。打個比方,一個農民工,施工隊說讓他明天走人,他只能離開,拖欠他三個月的工資不給那是少的。哪怕他給這個包工隊幹了二十年,也絕無「買斷工齡」之理。所以,作為國企職工,你還是應該慶幸的(主人嘛!)。
3.中國是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官與民、工人與農民、處級與科級大有不同,個中利益自不必說。「買斷工齡」之後,這個人由國企職工的身份一下子變成了所謂的「遊民」,由領導階級成為了被領導階級,原則上講,其身份變化有天壤之別。正因為此,有人把「買斷工齡」的錢也稱之為「身份置換費」。言內之意,你的身份被貶值了,給你點補償。
4.「買斷工齡」沒有法定的標准。一般參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並結合本單位實力、效益而定。所以,三、五千有之,三、五萬也有,更有誇張者,可能有人因「買斷工齡」得了二、三十萬,發了大財。我們身邊不乏這樣的例子。發錢多的,比如銀行、保險、石油等企業,他們財力雄厚,不缺那幾個人頭錢,而且,也不是自己的錢,發了也不心疼,何不送個人情,落得皆大歡喜。故有人因「買斷工齡」致貧,有人因「買斷工齡」致富。
客觀地講,當年的銀行、保險、石油等單位,均是純粹的國營企業,其資產均屬國家所有。在沒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每人幾十萬元為這些工人的後半生買路,無異於將納稅人的錢白送給個人。其中本質,不說也罷。
5.「買斷工齡」之後,職工與企業再無任何關系,職工生老病死均與原企業無關。由於職工沒有社會保險,職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齡,也只能以「買斷工齡」的錢維持餘生。
當然,也有尚年富力強者,或者知識分子,下海經商,利用企業發的錢做生意,發了大財的。或者找個地方打工,也是可以的。
但是,什麼東西都是有代價的。對於「買斷工齡」,除了下崗外,地方上對再就業也有很苛刻的限制,就是對於「買斷工齡」者,勞動人事機關要將其本人事檔案要封存(實質是凍結),不能再向其他單位流動。其用意是:你既然拿了這么多「買斷」錢,國家已經把你的後半生解決了,你不能再去其他單位找工作,否則的話,你既拿到「買斷」錢,又能就業,便宜不全讓你佔了?國企還怎麼「減員」?
凍結人事檔案是地方上的土做法,國家是沒有這種規定的。嚴格講,勞動機關這一做法是違法的。但是這一做法並沒有被禁止,且延續至今。客觀而言,這種做法收效有限,因為目前很多單位(主要是民營企業)根本不看你的人事檔案,拿到「買斷」錢之後仍可到這樣的單位就業,誰也不能把你怎樣。但是,也有些單位是必需要人事檔案的。主要是跟「國」字沾邊的如國企、黨政機關、軍隊、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假如你的檔案不能調動,你就無法到這些單位就業。
到這里,你應該明白他為什麼要凍結你的檔案了。你是從國企出來的,原來吃國家飯,國家已給了你「買斷」錢。假如你再讓你回到國有單位去,你不就多吃了一回「國家飯」?
再後來,國家逐步建立了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國有企業要為職工交納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亦即「三險」,保險資金由國家專門設立的機關來管理。職工生老病死原則上與企業已無關系。即使企業辭退職工,職工仍可享受失業保險,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職工即使不再是「企業人」也仍然是「社會人」,而不會像從前那樣成為「遊民」。
至此,「買斷工齡」的背景已不復存在,已不應再有「買斷工齡」的做法出現。
這樣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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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事業單位可以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您好!可以的,法律沒有要求不許給員工買團體意外,現在一些待遇好的單位已經開始買團體重疾和團體養老年金了!
F. 單位可以為員工購買商業險
單位為職工購買保險主要根據員工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財務狀況,企業的能力和責任將更充分地為員工提供保險,主要包括各種意外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
1、團體意外險,主要防範意外險,包括:意外傷害、意外醫療、交通事故、意外住院津貼;
2、團體壽險,主要防範死亡風險,包括:一年期定期壽險、定期壽險、人壽保險;
3、團體健康保險,主要防範健康風險,包括:重大疾病保險、補充住院、住院津貼、補充急診;
4、團體養老保險,主要為職工提供養老保障,包括:分紅險、萬能險、投資保險。
1.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
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
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