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繳納什麼保險
在清單規費中都含有哪些保險?規費中不含有的還要單獨增加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如何實施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首先必須了解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區別之一:定義及內涵不同: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廢的結果;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區別之二:被保險人的范圍不同:工傷保險被保險人的范圍是確定的,指是施工企業內全部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是不確定的,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危險作業的范圍難以確定的原因有:危險作業本身是一相對模糊的概念。作業就本質來說不存在安全與危險區別。危險作業的司法解釋暫時沒有,因而危險作業的解釋難以統一。其實上安全作業與危險作業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當重大危險源得到有效控制的時候,危險作業就變成安全作業。高危行業中不是所有的作業都是危險作業;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業中,危險作業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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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總包單位的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由誰支付(業主單位嗎)
應由總包單位支付。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2)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購買保險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 建築施工單位要為員工購買保險
1、甲方可以購買的保險有:工程一切險、運營期保險、利損險等……這是甲方為自身投保的常見險種;
2、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方要給乙方購買保險,原因如下:(1)、施工作業人員的保險在簽訂合同時,相關保險費用已在單價中的人工工資附加費中包含;(2)、對於施工單位自有設備、機械等,屬於施工單位自身財產,財產所有者有權對自身財產(即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投保或者不投保,與甲方無關;(3)、對於施工單位的租賃設備,根據租賃合同主體之間相關協商進行處理,與甲乙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內容無關,更不需要甲方投保。
3、以上理由均建立在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工程保險事項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適用。
說明: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規避風險及損失常用的相關措施。對於你提出的問題,你只要記住——工程建築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產品(即商品);只有財產所有者才有權利對自身財產進行投保;分清楚合同主體之間的關系及相關特殊約定條款;採取合同管理的手段有效有據的處理合同爭議、分歧!
這些都是本人在工作中自己總結出來的,我也是做工程的,單位的保險案談判我都有參與,與施工單位的索賠及反索賠都是我參與和執行的。(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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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則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為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為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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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不屬於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款由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保險產品。
投保范圍一、投保人: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築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築物建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本保險。二、被保險人:凡年齡在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至65周歲,與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並在施工現場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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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築工程中各標段的承包商需要購買哪些保險
按照國家相關部門規定,需要對工程本身及施工人員購買相應的保險。通常為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或者僱主責任險。另外,還可對施工用的機械設備投保,不過這是可選的。回答完畢。
7. 施工企業要給工人上上什麼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工地上工人最需要的保險是意外保險,現在國家規定了施工單位需要統一給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購買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這種意外保險的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種類主要有個人和團體兩種,團體的建築工人意外保險,是企業統一給工人購買的。其次要考慮投保健康險和養老保險。首先,建築工人在工地作業,所面臨的意外風險較大,所以建築工人買保險應該優先關注人身意外險。建築工人最好先弄清楚自己所在地有無這樣的政策,並要求僱主為自己購買團體意外險。值得注意的是,意外險對於職業要求非常嚴格,建築工人屬於高危職業人群,普通意外險一般是拒保的,所以需要關注高風險職業意外險。其次,建築工人勞動強度較大,長期過度勞作容易引發各類疾病,所以建築工人買保險應該其次關注健康保障。建築工人買健康保險要尤為關注住院醫療保障,投保時以帶有住院津貼保障者為佳,可以針對住院醫療費用提供額外的經濟補償。另外,考慮到重疾將給個人和家庭帶來巨大的財務危機,而我國社保目前尚未覆蓋至重疾,所以建築工人無論是否享受社保保障,在購買健康險時均需關注重疾保障,且重疾保額建議在10萬元以上。最後,建築工人的養老保障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考慮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轉化率低,所以無論是否享受社會養老保障的建築工人,都需要在基礎性保障做足的情況下搭配購買商業養老保險,進而提升自己的老年生活品質。一般商業養老保險領取方式和領取時間都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但無論您何時領取,怎樣領取,要保證最少領取20年或至85歲,可領取的年限盡量拉長,以便於建築工人後期過上高品質的晚年生活。在繳費方式上,商業養老險一般有躉交、3年、5年、10年、20年期等選擇,建議建築工人適當延長繳費時間以緩解每期繳費的壓力
8. 誰知道我是建設單位甲方,國家有沒規定我們要給施工方乙方必須要購買什麼保險具體一些謝謝
國家沒有規定甲方必須給乙方(施工方)購買保險,但是甲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必須給其從業人員(參與本項目的乙方本單位人員、乙方分包商人員、乙方聘用的勞務派遣人員等等一切乙方用於本項目的人員)購買工傷保險(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甲方完全有權要求乙方採取必要的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其中包括保險,因為合同中有一定比例的金額必須專用於安全生產措施費,專項專用,乙方用多少,甲方支付多少,沒用完的,乙方拿不到(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文))。歸根結底,甲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必須為其從事於本項目的人員購買哪些保險,這些錢實際上全部可以由甲方支付。
9. 請問給施工人員應該購買哪種保險
建工險一般是承包商辦的,如果是包工頭一般辦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就好了。建工險是工地發生事故是理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要是負責人身安全的。
10. 施工單位工程保險要買哪些
人身意外,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