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社保問題,公司是不是一定要給員工買夠五保還是買一項保險也行呢國家規定是怎麼樣子的呢
按規定是必須要5險的。但如果真的沒有給你上齊,你也要慎重處理,別一下子就搞去仲裁。
⑵ 為什麼要給元工購買五保保險
1.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公司一直都沒有簽合同,但是前幾天卻給我們買了保險,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書。社保是強制保險,看得出單位不買都不行了。
2.買保險都是公司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可是我們公司卻全部都從我們得工資裡面扣。(比如原來工資是2000,上個月剛開始買保險,總共需要700元,這700元就全部從工資裡面扣掉了,我只拿了1300元。單位並沒有給我們出他應該出的那部分)
同時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在這里工作還有什麼希望,期望可談呢?!。
3.買五險的時候,我們並沒有自己親自簽字。
購買社保前需要員工親筆簽字,填寫入保申請書才可以。
根據以上情況,我很擔心,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呢?謝謝!!
協商要求單位補齊交納社保應該交納部分。
問題補充:公司給我們買的是養老保險、失業、醫療這些,所有人都要買的「五險」,公司給我們買是沒錯,但是所有的錢全部都是我們自己出,公司一分錢都沒有出呢!
而且是強制性購買,不買都不行,不知道他到底有什麼好處……
對於好處,下面一相關數據就可以很好的證明:
單位買全了社保即五險一金,其和個人交納比例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舉個例子,為了方便計算取整數,如果工資為2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2000*2%=40元,單位2000*8%=160元;
養老保險:2000*8%=160元,單位2000*12%=240元;
失業保險:2000*1%=20元,單位2000*2%=4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2000*1%=2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2000*1%=20元
公積金:2000*3.5%=70元,2000*3.5%=7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290元,單位總計為:52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針對以上的情況,單位就應該承擔保費500元左右,卻沒有支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企業為什麼要給員工購買社保
這是企事業單位的義務
就像是繳稅一樣
⑷ 公司給員工辦理的五保當中,醫療保險有什麼用
1.在葯店買葯是直接使用社保卡刷卡付費,不用交現金
2.報賬是針對住院而言,住院時把社保卡給他們,他們知道給你刷卡墊付。報賬就直接在醫院報賬,具體報多少,自己付多少,是要看具體什麼病,什麼等級醫院。
⑸ 為什麼要買五保
五保也叫五險或五金,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系統的五種保險金的簡稱,買這五金是為了給人們現在和將來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⑹ 用人單位為什麼一定要給員工購買社保
用人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國家規定,必須購買。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民營醫院將納入醫保范圍,近日,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秘書長、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副所長李靜湖表示,對民營醫療機構是一視同仁,按照一定的條件都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生育保險,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⑺ 為什麼買五保
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繳費等義務。勞動者在滿足一定資格條件後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任何法定范圍內的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共濟性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社會保險實行互助共濟,按照大數法則,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統一籌集和調劑使用資金,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負擔和分散風險。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越大,抵禦風險的能力也越強。社會保險費用應由國家、用人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社會統籌和互濟。將制度覆蓋全體勞動者,是國家建立社會保險的目的。國家建立社會保險並保障所有國民或勞動者在遇到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等各種風險時,都能夠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和服務,以維持基本生活,從而促使整個社會協調、穩定發展。
⑻ 為什麼要為員工購買意外保險
如今,意外風險時常在不經意的時候就突然發生在我們身邊,讓我們難以預料。而很多家企業公司為了今後的發展,能夠更好的奠定企業的基礎,都會給自家的員工配備好一定的健康安全保障。這其中,就少不了意外保險,那麼企業給員工買意外保險的理由是什麼呢?
1、為今後的發展奠定基礎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國內的企業公司多的數不勝數,尤其是在近幾年來,我國經濟大力發展的影響下,多家中小型的企業開始在市場上也逐漸占據了不少地位。這其中,就少不了企業對員工的福利待遇非常優良這一塊兒。員工的福利待遇好,才能為企業留住更多的高素質高能力的新型人才。為企業今後的發展打下了一定堅實的基礎。
2、轉嫁企業經營風險
假設員工在因為工作上班時,不幸發生了意外,那麼企業肯定是要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的。而近幾年,因為工傷而產生的糾紛事件並不少,如果企業之前就已為員工購買好了意外保險,那麼就可以將此類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對於企業的經營來說,有非常大的幫助。
⑼ 企業為什麼要給員工購買社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為您帶來2016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全文內容,歡迎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