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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建立是否需要購買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22 08:30:10

A. 勞務合同 不用買保險

勞務合同不等同於勞動合同,是否繳社保要看你們合同上怎麼約定的。
勞務合同應屬於民法管轄,對社保沒有強制性規定;而勞動合同屬勞動法管轄,其含有社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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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勞務合同需要交保險嗎

勞務派遣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您的社會統籌必須要交,這個沒有疑問,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必須有一家為您交,至於誰交雙方協議上。

C. 公司於員工簽署了勞務合同後,還需不需要購買工傷保險

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則是否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由公司自行決定。
但如果與員工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則簽訂的應是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

依法繳納社保(含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屬於強制性規定。
詳情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

D. 勞務關系 是否需要上社保

這樣的話,需要看一下實際情況
如果這名員工是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一些事業單位下崗(註:下崗和失業是有本質區別的,下崗是沒有崗位,但是很可能依然保留原勞動關系,如一部分停產老國企,停產後大齡人員不辭退,轉入地方設立的託管中心,社保部分由託管中心繳納;而失業則是中止勞動關系)或留職停薪人員,國務院和原勞動部都有文件,這類人員雖然保留原勞動關系,但依然可以與新的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由於社保繳費只能繳納一份,因此你們公司可以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社保關系依然保留在原單位,這也就是俗稱的「二重勞動關系」,目前這類合法的二重關系適合的人群越來越少,不過不代表沒有。
而另一種,則是此人員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並有繳納社保,但因為各種原因,未解除關系並停保就到新公司工作。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首先,一個人不能同時參加和繳納兩份社保,即便是因跨地區導致雙重繳費,最終也要合並計算並予以扣減,因此,只要他原本有單位參保並沒有中斷,那麼你們不給他繳納社保並不違法。
但是,此人存在最大的風險並不是是否繳納社保,而是二重勞動關系。
如果此人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停保就到新單位就業,除非是第一種情況(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下崗,留職停薪人員,他們二重關系是有文件規定的),否則新單位也牽扯到一個非法用工的問題。如果其直接關系單位發現此人行為並提出異議,那麼新公司可能要牽扯到一個對原單位賠償的問題。
尤其是如果這個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牽扯到較大利益關系,並因與你們公司的勞動關系導致對原單位構成重大損失,這個損失可能會由你們單位承擔,所以僱傭這樣的人員一定要慎之又慎,要了解清楚情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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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勞務合同企業要幫員工購買保險嗎

如您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麼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糾紛按普通民事合同糾紛處理。
勞務合同中如何約定就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沒有約定辭退賠償責任的就無需承擔,也可以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但是您和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並不代表您與公司實際存在的是勞務合同關系。如果實際存在著勞動合同關系,那麼即便是簽訂了勞務合同,雙方還是按照勞動合同關系履行。勞動合同關系和勞務合同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希望您根據您工作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斷: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F. 簽勞務合同需不需要上保險

你問的不清楚。用工單位一旦和員工簽勞務合同,是有義務為其買社會保險的,如果員工自願申請不買可以不買。否則是違反勞動法的,但現實來說,很多人不會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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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勞務僱傭合同是否就可以不購買社保

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勞務合同可以約定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H. 勞務關系需要繳納社保嗎

應該交,但現實,1,自己交,給你報銷,需要繳費憑證,2單位交,3不交,把錢都算到工資里

I. 勞務關系不需要上社會保險嗎

勞務合同不等同於勞動合同,是否繳社保要看你們合同上怎麼約定的。
勞務合同應屬於民法管轄,對社保沒有強制性規定;而勞動合同屬勞動法管轄,其含有社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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