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⑵ 哈爾濱市科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政辦發[1999]25號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為建立我市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科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風險基金實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導資金,吸納社會各類資金入股。
第四條風險基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股權投入,風險借款和貸款但保等。使用原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資金與其它入股資金同股同利。
第五條組建哈爾濱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企業法人。
創業公司按公司法規范運作,設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投資方式採用投資管理人(公司)和資金託管機構制。
創業公司按具體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享受投資收益,保障出資人的資產保值增值。
創業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風險基金來源和投資方向
第六條 風險基金來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風險基金3,000萬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內每年從市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拔30%作為風險基金;
上述兩項資金作為風險基金的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計劃分批拔給市科委,市科委劃拔給創業公司。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多種形式吸納的社會各類資金;
(四)風險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風險基金的投資收益;
(六)哈發[1999]12號文件規定返還的資金;
(七)其它資金
第七條 投資項目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具備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形成新興產業,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拉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八條投資形式:
(一)股權投入
(二)風險借款
(三)貸款但保,吸引金融機構投資。
第三章風險基金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科技意識和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相應的開發條件,包括技術力量和物資條件。
第十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利於環境保護;
(二)技術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進、消化吸收項目應有創新;
(三)市場前景好,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節、創匯能力強,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5%;
(五)能形成規模,對相關產業有牽動作用。
第十一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報送申請表、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財務資信情況說明書;
(二)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後提出投資項目建議書報創業公司;
(三)創業公司受理後,報董事會決策。對董事會確定的投資項目,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權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投資合同。
第四章風險基金投入、撤出和風險處理
第十二條 風險基金的投入:
(一)風險投資實行並行投資制,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共同投資。各投資方根據項目計劃,按進度、按投資比例分期投資,發行問題及時中止投資;
(二)風險借款按借款合同執行,辦理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按計劃分期撥款;
(三)貸款擔保,按項目承擔企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擔保,並採取相應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三條 風險基金撤出:
(一)股權投資由股票上市、產權交易、股權回購等方式撤出,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之間有優先回購權;
(二)風險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時支付資金佔用費,到期還本,借貸關系終止;
(三)貸款擔保在金融部門收回為其擔保的貸款,擔保責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償還,按約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術產權評估中心和技術產權產易中心,為風險投資提供撤出條件和渠道。
第十四條 風險處理
(一)每年按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提取壞帳保證金;
(二)對投資失敗項目損失的資金,經董事會同意用壞帳保證金核銷,不足部分經董事會同意從風險基金中核銷;
(三)由於違約造成項目實施受阻的,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四)監事會對風險基金管理實行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公司)、資金託管機構投資機制建立之前,創業公司可對項目直接投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修改補充。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涉及技術保密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⑶ 能否建立農業風險基金和保險制度
農業生產由於受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而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現階段,家庭式小規模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抗風險能力有限,在風險面前,農民往往束手無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又必須面對市場風險、自然風險、技術風險、決策風險、信用風險等等,稍有不慎,都會給農業生產者帶來損失。
建議:建立農業風險基金制度,保障農業生產經營不因自然災害而中斷,及時向受災對象提供幫助;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構建農業「保護傘」,降低廣大農戶遭遇災害的損失;建立農業災害預警制度,加強對農戶防災減災的培訓和指導,提高農戶抗自然風險能力;加強宏觀調控,對各類農產品生產與需求進行控制,減少農戶生產經營的市場風險;提供全方位的技術指導,組織有經驗的農業科技人員,對農戶的生產經營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搭建信息傳播平台,把特色農產品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傳播,為農產品的營銷提供一個舞台。 呼和浩特市 仲 仁
⑷ 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的設立程序是怎麼樣的有哪些政策指導文件求指教!!
關於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情況的報告
發布時間 :2013.06.14 來源:
轉變財政扶持方式,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現就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相關情況做如下介紹:
一、 基金基本情況
(一)基金設立背景
201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為創新財政支持金融支農方式,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2011年5月,財政部提出「設立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的方案」上報國務院,同年6月,國務院批復同意財政部聯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基金,2012年,財政部牽頭完成相關發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資(財政部代表中央財政出資10億,其他三家金融機構各出資10億,基金首期規模40億),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冊正式設立。
(二)基金組織結構
1、決策及執行層:由「財政部+農發行+中信集團+中國信達」成立股東會,實行基金董事會負責制,下設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為執行機構;
2、管理及運作層:由基金聘任農發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監督責任,聘任信達資本擔任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運作。
(三)基金目標范圍
1、投資目標。實現政策導向與市場經營有機結合,通過市場化經營,重點投資於成長型農業產業化企業和農村發展項目,帶動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
2、投資范圍。為體現國家對農業領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堅持「安全、穩健」的投資理念,以價值型投資為主,追求長期增值,採取多輪次組合投資方法,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於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流通等重點農村服務企業、農業和農村配套服務與建設項目,以及農業保險公司、涉農擔保公司等,採取二級市場退出的方式實現短期收益,同時也進行少量非股權投資。
3、投資方式。主要為四種方式,一是以股權投資形式投資,二是農業保險,三是涉農擔保,四是少量非股權投資,且後三種方式均以第一種方式為前提,即基金對投資的企業均需有股權(30%以內的小股權),不控股。
(四)基金項目申報
由於基金成立時間較短,目前採取地方(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直接向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申報和地方通過省級財政部門(農業處)向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申報兩種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設立依據2010年中央1號文件,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推進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因此,完全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2、由政府財政部門聯合金融機構,整合各方優勢,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擴大了基金規模,同時避免違背政府財政資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則,也避免政府財政資金佔小股份收益減少的投資回報原則),實行市場化運行,因此,完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注重對行業成長性的挖掘和企業基本面的把握,通過向被投資企業提供資金、經營管理咨詢、資本市場融資等一條龍服務,深化挖掘農業產業化投資價值,獲得穩定投資回報實現自身商業性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具有持續發展的動力與生命力。
4、通過投資推動農業產業化,引導市場和金融資本投入三農,深入挖掘農業產業投資價值,拓寬農業產業融資渠道,改善農村金融環境,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培育農業產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解決農業企業發展資金缺乏的制約瓶頸,因此,符合現代農業發展需求。
三、建議
(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發展戰略,結合我市農業發展現實,探索發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現代農業產業發展新模式,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強財稅杠桿與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為創新發展合肥特色現代農業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變思路,轉變以往財政資金扶持農業發展「以獎代補、重予輕效、事後獎補、各處開花」的傳統模式,轉而向以:樹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導思想,發揮金融手段和財稅杠桿作用,突出重點行業扶持,把握發展關鍵階段,培育農業龍頭企業核心競爭力,強化政策實施績效評估,夯實合肥農業產業基礎、做大做強合肥現代農業產業規模。
(三)繼續關注此次基金考察的豐潤公司項目申報進展,跟蹤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加強與基金的聯系,引入基金業務為我市農業發展服務。 (如果對你有幫助,請設置「好評」,謝謝!)
⑸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⑹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未經核准,擅自募集與設立產業基金的,以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准設立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和責令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並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00萬元以下罰款,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招募說明書有任何虛假成份,或發起人拒絕提供與投資風險有關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發起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和受託管理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產業基金託管業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託管業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未按照規定將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的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其所託管的多家基金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第三章任何一條 規定,侵害股東權利的當事人,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並處以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第六章投資運作限制任何一條規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由管理機關限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者,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違反經管理機關核準的有關費用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准,由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不履行職責或營私舞弊造成基金損失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天內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不履行呈報義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以及拒絕和阻撓管理機關的檢查、稽核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與法規的,按相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⑺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⑻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⑼ 如何申請農業產業化發展基金
為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根據武漢市財政局武漢市農業局關於印發《武漢市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財農[2014]234號)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指南。
一、扶持對象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扶持對象為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原則上注冊成立時間滿3年以上,屬於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二、扶持范圍
2015年,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扶持重點為優勢特色農業產業規模化經營、農產品加工和循環農業項目,包括蔬菜、畜牧、水產、林果茶、健康雜糧等特色優勢產業項目。循環農業方面主要包括生物有機肥生產、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食用菌生產等節能環保生產性項目建設。
三、扶持方式、標准
(一)扶持方式
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以借用的方式,支持農業產業化項目發展,項目借用期一般為三年,合同約定期內免收資金佔用費。
(二)扶持標准
擬扶持項目原則上借用額度不超過項目生產性建設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最高借用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四、立項條件
(一)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項目產品科技含量較高,市場潛力較大,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輻射帶動能力強,預期效益好;有較好的還款能力。
3、建設方案先進科學,產品技術和工藝路線合理。
4、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有利於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5、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2014年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2、企業資產優良,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建設項目必須在2015年內完工投產。其中,新建的農產品加工項目生產性建設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原則上生產性建設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企業不欠稅、不欠員工工資、不欠社會統籌保險金。
4、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財務管理規范,能保證項目按計劃建成和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5、與農民以多種形式,形成聯結緊密、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龍頭企業實施的項目一般應直接帶動農戶200戶以上,加工項目所需原料的以本市農產品為主。
五、相關要求
(一)申報程序和時間要求
1、項目單位須向所在區農業局財政局申報,市直企業直接向市農業局申報。
2、項目於2015年2月15日前申報。各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區農業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真實性初審評估,提出本區申報意見,並在2月15日前聯合行文向市農業局和市財政局申報。
3、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類扶持項目。被各級財稅、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發現存在較大問題或有不良誠信記錄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項目。
4、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須提供項目申報書(格式附後)和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以及下列相關附件等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經營狀況相關文件(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3、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文件或已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4、土地、規劃、環境、節能等必要文件;
5、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6、與本市農民建立利益聯結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和各區農業部門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將按省紀委、省農業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預防腐敗局聯合印發的《湖北省農業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廉政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的通知(鄂農規[2012]4號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2、本項目申報指南可在市農業信息網站下載。
武漢市農業局 武漢市財政局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