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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代理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2021-09-22 02:15:29

❶ 營改增後個人保險代理人如何納稅

一、增值稅計算方法:

1、起增點為3萬元(不含稅)增值稅=不含稅傭金收入*3% 。增值稅徵收稅率為3%,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的「傭金收入」不包含增值稅稅額,不含稅傭金收入=稅前收入÷(1+3%)「不含稅傭金收入大於3萬徵收增值稅」 換算一下就是 「稅前收入大於3.09萬徵收增值稅」。

2、因此,當稅前收入>3.09萬,增值稅=不含稅傭金收入*3%= [ 稅前收入÷(1+3%)]*3%;當稅前收入≤3.09萬,增值稅=0

二、附加稅計算方法(附加稅以增值稅為計算基礎):城建稅=增值稅*7%;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2%。自2016年2月1日起,銷售額≤10萬元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即增值稅≤3000元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個人保險代理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試點行業

(一)、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是部分生產性服務業]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

4、物流輔助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三)、郵政服務業

暫時不包括的行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

❷ 個人保險 稅收優惠減免

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2、納稅人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辦理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後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選擇按次徵收的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未達按次徵收起征點的(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只代開發票,免徵增值稅。超過起征點的,正常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現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發票後是否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2、納稅人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辦理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後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
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選擇按次徵收的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未達按次徵收起征點的(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只代開發票,免徵增值稅。超過起征點的,正常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現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

❹ 失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作為非雇員的保險業務員提供的保險代理,是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同時對個人從事保險代理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般來說,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過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關於"次"的規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事項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但作為非雇員的保險業務員傭金收入與一般勞務報酬所得在勞務報酬所得收入確認上有所區別,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收入是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的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的40%的比例扣除傭金中展業成本,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之所以允許扣除展業成本,主要考慮到保險行業競爭激烈,並且保險營銷費用之大,按比例或定額扣除費用遠遠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另外,對非雇員保險業務員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允許稅前扣除。營業稅若按次繳納:未達起征點免徵營業稅;若按期繳納未達起征點也是免徵營業稅。營業稅起征點具體為: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具體營業稅起征點可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函[2006]454 號文件規定,傭金收入中應當先減除佔40%比例的展業成本,剩餘部分為勞務報酬收入,對勞務報酬計稅時可扣除營業稅及附加、法定費用,其中法定費用是根據總收入減去展業成本和營業稅費後的余額確定按 800 元還是 20%扣除。

為支持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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