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業保險可以不交嗎工作多的不可能輕易失業的.交了我們不是浪費了嗎
失業保險不可以不繳納,即使你單位沒有失業風險,也要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即使你一輩子都不失業,也要個人繳納失業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全部進入統籌,在某個企業,某個個人,是屬於一種浪費,但是也許終身不能享受失業保險,但是,一個人,繳納了失業保險,即使不失業,也是一種幸事,你願意繳納了失業保險,讓你失業,去享受失業保險金嗎,當然不會,從這個意義上說,還是繳納了,不要失業的好,因為失業,會給家庭,個人帶來生活上的困境,
㈡ 單位或個人可不可以不買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至於失業保險金有多少,還需根據實際繳費情況來決定。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㈢ 有誰知道繳納五險,其中失業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自己再繳納一部分和自己不繳納的區別是什麼
城鎮戶籍人員需要交納失業保險金,農村戶籍人員不交納失業保險金。
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城鎮戶籍人員失業後,可以參照繳費年限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達到規定的領取時限或者再次工作。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失業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農村戶籍人員失業後,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數額低於城鎮戶籍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之後,不享受失業保險醫療待遇。
㈣ 什麼情況下個人可以不交失業保險
你的情況可以理解,但失業保險是不能以個人名義購買的,因為它是單位全額交費的,不需要個人承擔。
㈤ 單位繳納失業保險了個人沒繳納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㈥ 失業保險 個人部分 繳與不繳有什麼區別。。。
農村戶口個人不繳,但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低很多。
城鎮戶口個人必須繳納,否則就不能參保也就不能享受待遇了。
㈦ 農村戶籍的個人不交失業保險,企業要補個人的那部分嗎
農業戶籍不享受失業保險金,因此也就無需繳納,單位、個人都不需繳納,x就是個叉和o一樣。
㈧ 失業保險單位交了,個人沒交,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
如果是農村戶口的,原規定由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失業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補助金。
㈨ 失業保險單位交了,個人沒交,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
單位交了,個人是不可能不交的,失業保險分為單位和個人兩個部分,由單位負責申報繳納的,單位繳納時是同時計算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的,一起繳納的,個人部分是從工資內扣的。一般要繳納滿一年辦理好相關手續才可以領取
㈩ 可不可以不交失業保險
辦理部門: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申辦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城鎮失業保險個人不交擴展閱讀: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