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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保險從業人員責任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21 07:18:41

『壹』 保險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職業責任保險的內容

你好,職業責任保險亦稱 「職業賠償保險」。承保專業技術人員因職業上的疏忽或過失致使合同對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其承保對象,包括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律師、保險經紀人、交易所經紀人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一般由承保對象從事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投保。

那麼讓我們看看高危職業該怎麼買保險?《高危職業怎麼買保險?需要注意什麼?》

二、高危職業意外險怎麼買

直接上結論:

如果是拒保類職業:昆侖健康保2.0、瑞泰人壽超級瑪麗不限職業,適合所有職業投保。

如果是5-6類職業:除了上述兩款產品以外,百年人壽康惠保(旗艦版)與海保人壽芯愛限定1-6類職業可投保。

如果追求性價比:昆侖健康保2.0的費率最低,而且高發輕症/中症保障非常全面,輕症保額最高。

三、奶爸總結

身體健康異常、職業風險高的朋友其實很需要保險,但往往保險公司對這類人群的限制卻是最多的。

現在,越來越多保險公司推出一些差異化、有特色的產品,一般也是針對這一類受限制的人群而設計,希望大家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產品,而奶爸能做的就是把投保的方法、思路,傳遞給大家。

資料來源:奶爸保

『叄』 職業保險與執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它是職業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職業保險承保專業人員由於業務上的錯誤、遺漏或其他過失行為,致使客戶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職業保險是指從業者通過定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時期一旦在職業保險范圍內突然發生責任事故時,由保險公司承擔對受損害者的賠償。保險公司可在政策范圍內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保證她受到法庭的公正審判,參加職業保險是對護理人員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它雖然並不擺脫護理人員在護理糾紛或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但由於保險公司給予的經濟賠償,實際上卻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為該責任所付出的代價。
同時在職業范圍內,護理人員對他的病人負有道義的責任,法律上的責任,但不能因護理的錯誤而造成病人的經濟損失,參加保險也可以為病人提供這樣一種保護。因受損害者能得到及時合適的經濟補償,從而減輕自己在道義上的負罪感,較快的解除心理壓抑。

『肆』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伍』 職業責任保險是什麼 它的特點有哪些

什麼是職業責任保險呢?它的特點是什麼?

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是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它便是職業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職業責任的特點在於:

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它屬於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導致的責任事故;

第二,它不僅與人的因素有關,同時也與知識、技術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關;

第三,它限於技術工作者從事本職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

『陸』 專業人員職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它是職業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職業保險承保專業人員由於業務上的錯誤、遺漏或其他過失行為,致使客戶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職業保險是指從業者通過定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時期一旦在職業保險范圍內突然發生責任事故時,由保險公司承擔對受損害者的賠償。保險公司可在政策范圍內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保證她受到法庭的公正審判,參加職業保險是對護理人員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它雖然並不擺脫護理人員在護理糾紛或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但由於保險公司給予的經濟賠償,實際上卻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為該責任所付出的代價。
同時在職業范圍內,護理人員對他的病人負有道義的責任,法律上的責任,但不能因護理的錯誤而造成病人的經濟損失,參加保險也可以為病人提供這樣一種保護。因受損害者能得到及時合適的經濟補償,從而減輕自己在道義上的負罪感,較快的解除心理壓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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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什麼保險主要保障哪些風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什麼保險?主要保障哪些風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對象是保險車輛指定座位上的人員,可以給所有座位投保,也可為特定座位投保。在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指定座位上人員受傷時,保險公司負責賠付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車上人員責任險投保注意:
1.車主在投保該險種時,不要降低副駕駛座位的保額。
2.車主對於後排座位的投保,盡量將後面所有的座位均保相同的保障金額,避免理賠時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3.選擇保險公司的時候還需要慎重,在投保前一定要小心謹慎。

至於到底選擇哪些車險公司作為自己的車險服務提供商,則還是看各人偏好了,主要可以綜合比較價格、服務態度、服務網點等因素。另外,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在網上投保需要選擇一個專業的網上投保平台,慧擇網將是您的最佳選擇。詳細買車上人員責任險車險公司請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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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七大原則是什麼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參考資料: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保險原理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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