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至於損失什麼,完全可以按照保險合同來維護自己的一切合同之內的保險業務。
⑵ 保單是什麼 保險合同都包括什麼
保單是雙方簽訂保險的憑證,保險合同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保險屬於合同風險哪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⑶ 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 ,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徵。 定義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 ,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 ,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 ,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 ,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有效訂立
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 ,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 ,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 ,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准難於統一 ,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於此 ,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1]
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 ,是指經營保險業務 ,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收取保費 ,組織保險基金 ,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 ,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 ,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 ,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 ,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它權利人;(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3)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險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徵:(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資格限制 ,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為與其由勞動關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險時 ,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范圍內 ,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3)保險代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准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 ,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 ,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合同客體
(一)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成為標的 ,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即保險利益。
(二)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 ,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 ,所謂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 ,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 ,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 ,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 ,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 ,因而 ,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 ,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 ,所以 ,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 ,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經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 ,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 ,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 ,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合同內容
保險條款: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a、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 ,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 ,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 ,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 ,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 ,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 ,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 ,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 ,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b、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 ,是保險作用的對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c、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 ,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 ,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e、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f、 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g、保險期限:
h、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i、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 ,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 ,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 ,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 ,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 ,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 ,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 ,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 ,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 ,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 ,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 ,確認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 ,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 ,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 ,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 ,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 ,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 ,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 ,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 ,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 ,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 ,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 ,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 ,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 ,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 ,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 ,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形式
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形式簽定。合同訂明的附件 ,以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 ,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險單僅為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並非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一、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 ,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 ,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 ,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 ,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 ,有些險種 ,保險人為簡化手續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 ,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 ,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 ,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
⑷ 將保險合同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這是按照什麼劃分的
B.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
2013版《保險基礎知識》P51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一切險合同。
⑸ 保險法屬於合同法么
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收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國家對保險企業、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保險法是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保險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保險法是指保險法典、廣義的保險法不僅包括保險法典,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以及保險的習慣,有關保險的判例和法理。保險法應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三部分內容。(一)保險業法保險業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二)保險合同法保險合同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積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小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三)保險特別法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在這種保險持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什麼是保險合同糾紛
一般是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保險理賠的流程:1、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將相關的資料由自己或委託他人送到保險公司。2、 保險公司理賠部接到材料後,會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問的事故,會派專人進行調查。3、 調查員根據要求,展開調查。4、 理賠員對材料進行審核,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計算出賠付金額。如有疑問仍可派人調查。作出核賠結論。5、 理賠員將審核意見和結論上報,專人簽批,簽批同意後結案。6、 通知領取賠款或其他書面通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⑺ 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⑻ 哪些屬於保險業風險
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傳統的風險。
二是激進經營的風險。
三是宏觀環境的影響,2016年宏觀經濟下行資本市場波動,造成了企財險、貨運險等領域的業務下滑,也加劇了行業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四是隨著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基金等領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聯網理財和B2B平台利用保險問題徵信,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風險開始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