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常跑運輸的大貨車,有什麼車輛保險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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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經常跑運輸的大貨車途中各種意外風險無法預測,為了規避貨車各種風險,及時投保合適的車險是必要的。
大貨車有什麼車輛保險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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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貨物運輸保險核保的內容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越詳細越好 有重賞)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09-4-20發文單位:交通運輸部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09年4月13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盛霖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08年第9號令)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五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並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准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准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採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五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准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八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准確。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台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准後方可放行。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並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發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1996年12月2日發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6〕1039號)、1997年5月22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號)、2001年4月5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1〕154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C. 貨運保險都包括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貨運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購買貨運保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應注意下列事項:
購買貨運保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選擇所需使用的條款。
2、確定保險金額:進出口貨運險一般按照發票價格加成10%.
3、費率釐定:保險公司將根據承保的貨物的性質;根據承載貨物的船舶;根據承保貨物的裝載與包裝情況;根據承保貨物航程及起運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況;根據市場的競爭等各類情況制定費率。
4、免賠條件:根據承保的貨物的性質、包裝、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壞,設定免賠率。
5、出具保單:保險公司將根據以上條件繕制保單,在投保人支付保費後,出具保單給投保人。特別要說明的是如果貨物運輸根據信用證進行安排,保險公司將按照信用證要求出具保單。
6、預約保險:如全年有多次貨物運輸,且保險都准備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的,可以選擇採用方便的預約保險方式。購買貨運保險,規避各種風險,建議選擇一個專業的貨運險平台:保運通()。
D. 貨物運輸買的保險主要有哪些種類
1.平安險(FPA)
平安險只負責賠償自然災害(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造成的貨物全損,另外對於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和部分損失,平安險都負責賠償。此外,平安險還負責賠償貨物裝卸時整件落海、共同海損、施救費用、救助費用和船舶碰撞責任。
2.水漬險(WA)
其承保責任范圍就是在平安險的全部責任范圍基礎上, 加上被保險貨物由於海上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保險貨物由於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損失。它是平安險、水漬險和普通附加險的總和。
特殊附加險
戰爭險(war risks)
罷工險(strikes clauses)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詢問我們歐高國際貨運代理。
E. 貨物運輸保險特點,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特點
特點有五個: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會為一些他們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實際操作中,很多投保人都想高申報貨值,想多賠一些。這樣是行不通的,多保不會多賠,反而有時候會被拒賠。記住:保險也強調風險共擔,保險更多時候是補償大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保險更加不是用來盈利的。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海運保險合同只有經過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出現用「物流公司」或者「貨代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案例,這樣的情況如果物流公司或者貨代公司只是承運方,沒有參與貨物標的的買賣,那就沒有可保利益,不能作為被保險人。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進行承保,對范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則不負賠償責任,這個原則主要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保險責任。貨運保險中這個也是一樣,貨運保險的條款里有列明各種「原因范圍」,如果不是由於這些「原因」導致的,那就不屬於貨運保險,海運保險的承保范圍。保險人是不負責賠償責任的。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完成海運保險合同的簽約,對一些已知的風險如實告知對方。如果投保人有虛報,瞞報的情況,那保險人可以拒賠的,同時還不歸還保費,追加「騙保」的法律責任。切記!切記!!
5、代位求償原則
有的時候標的物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但是海事公訴的時間長,流程復雜,因此要求保險人先按照約定進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權利,再向第三方索賠。所以,被保險人要特別注意,沒有得到保險人的同意,自己千萬別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最後就得不到賠款!切記!
F. 貨運險有什麼主要的道德風險
樓主你好!貨運過程中,道德風險主要在承運人及投保人兩個方面。對於承運人來說,自行盜竊後報案屬於騙保行為。對於投保人來說,若貨物已經出險,再向保險公司投保,屬於騙保行為。
新一站提醒各位貨主,為貨物提前購買貨運險,其實保費很低廉,能夠給路途中的貨物一份安全保障,轉移風險。
為雅安祈福!
G. 貨運保險有哪些主要險種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按照分輸方式可分為:直運貨物運輸保險、聯運貨物運輸保險、集裝箱運輸保險。按照運輸工具可分為:水上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從保障范圍來看,國內貨物運輸保險要比普通財產保險廣泛得多。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普通財產保險僅負責被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以及為避免損失擴大採取施救、保護等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主要險種
1、水路、鐵路、公路、航空和聯合運輸保險;
2、郵包運輸保險;
3、危險物品運輸保險;
4、旅客行包托運保險;
H.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風險范圍
⒈ 因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
⒉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損失;
⒊ 在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⒋ 在裝卸、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損失;
⒌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⒍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⒎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⒏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I.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有哪些
您好!
一、海上貨運險的基本險主要包括:三種基本險別,即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平安險保險責任: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膠合板,舊設備,化工品類,五金類)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所有普通貨物)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根據承保風險的不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附加險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般附加險有11種: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鉤損險,受潮受熱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這11種一般附加險可供投保基本險為平安險或水漬險時選擇加保,但在投保一切險時則不需加保,因為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已包括上述11種附加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特別附加險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素險,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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