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風險投資 >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要取得保險人提供的風險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要取得保險人提供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20 17:10:35

① 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稱之為什麼

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稱之為保險合同的訂立。
類似其他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訂立也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部分。
簡單說要約就是提出訂立合同的意向或要求。由於保險採用了格式化的合同,所以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投保人就屬於要約方,現實操作中投保人填寫的投保書或投保單都屬於提出要約的書面形式,等於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
承諾,指保險公司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同意投保人的投保單相關要求的書面表示。當保險公司做出承諾時,保險合同即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保險合同生效,一般在保險合同訂立的時候,都會有個具體的保險合同生效期或生效條件的約定,達到生效時間或達到生效條件,保險合同才開始產生法律效應。同時需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實際的保險操作中,有時關系會倒置,主要是在投保人不符合保險公司條件時,保險公司會做一些條約或條件的修改,這是會征詢投保人意見,這時保險公司變成為要約方,投保人成為承諾方,但投保人承諾後,雙方關系再倒置。
例如:客戶提出投保,這時投保人為要約方,提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諾後合同即成立。但在保險公司承諾前,發現客戶投保前已患上疾病,會對未來的保險合同帶來風險,這時保險公司就會提出對已患疾病責任免除的條件,這是保險公司就變為要約人,投保人變成了承諾方,只有投保人同意,即承諾了,保險公司才會對保險合同進行承諾,這就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保險合同要約和承諾方的關系倒置。但由於保險採取的是格式化合同,所以保險合同的最終承諾人還是保險公司。

② 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人各自履行的義務是什麼

投保人最基本的義務就是繳納保費,保險人的最基本的義務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根據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者給付責任。

③ 保險合同的要約通常由提出。1,投保人2,保險人3,保險代理人

你好!
(一)要約與承諾
1、要約
要約就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希望相對人予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一般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即投保申請。投保人首先對自己面臨的風險以及所需要的風險保障進行全面的評估,然後通過咨詢或保險業務人員的宣傳,結合自身的財務計劃安排明確所要投保的保險險種,並以填寫投保單的方式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提出投保的申請。
2、承諾
承諾是指受約人在收到要約後,對要約的全部內容表示同意並作出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後,保險人通過對投保單的審核、對保險標的的查勘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確定承保的具體條件,對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正式成立。保險人作出承諾的表示方式有以下幾種:
(1)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章。
(2)保險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險費收據。
(3)保險人以其他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承保。
(4)保險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暫保單等保險憑證。
(二)合法有效的對價
對價是指合同一方作為交換給予另一方的有價值物品、服務或承諾。換言之,對價是指雙方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的對價是支付保費和同意遵守合同的規定;保險人的對價是承諾當被保險人發生承保損失時按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三)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定資格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投保人來說,法人一般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中的成年人大多數有民事行為能力,但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通常不具有訂約的法定資格,未成年人一般也沒有訂約的法定資格。保險人一般是法人,都有訂立合同的法定資格。
(四)合法的目的
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險合同必須涉及合法的保險標的。例如,承保非法獲得或違禁走私物品的保險合同無效;承保責任明顯違反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可能產生鼓勵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錯誤行為後果的保險合同也無效。
謝謝!掌富寶|高搜易財富很高興為您解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保險合同中規定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您好,
一、投保人有哪些義務要履行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二、保險人有哪些義務要履行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及時受理報案和盡快查勘,在接到報案後48小時未進行查勘或給出處理意見,造成損失難以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材料為准;及時核賠義務;對在承保中獲知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秘密、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可以將上述條款規定概括為明確說明義務、及時理賠義務和保密義務。這是保險人的自我約束條款,比對投保人的要求更為嚴格。實踐中,保險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這些規定,從而造成違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請做出同意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稱之為

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稱之為保險合同的訂立。
類似其他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訂立也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部分。
簡單說要約就是提出訂立合同的意向或要求。由於保險採用了格式化的合同,所以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投保人就屬於要約方,現實操作中投保人填寫的投保書或投保單都屬於提出要約的書面形式,等於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
承諾,指保險公司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同意投保人的投保單相關要求的書面表示。當保險公司做出承諾時,保險合同即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保險合同生效,一般在保險合同訂立的時候,都會有個具體的保險合同生效期或生效條件的約定,達到生效時間或達到生效條件,保險合同才開始產生法律效應。同時需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實際的保險操作中,有時關系會倒置,主要是在投保人不符合保險公司條件時,保險公司會做一些條約或條件的修改,這是會征詢投保人意見,這時保險公司變成為要約方,投保人成為承諾方,但投保人承諾後,雙方關系再倒置。
例如:客戶提出投保,這時投保人為要約方,提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諾後合同即成立。但在保險公司承諾前,發現客戶投保前已患上疾病,會對未來的保險合同帶來風險,這時保險公司就會提出對已患疾病責任免除的條件,這是保險公司就變為要約人,投保人變成了承諾方,只有投保人同意,即承諾了,保險公司才會對保險合同進行承諾,這就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保險合同要約和承諾方的關系倒置。但由於保險採取的是格式化合同,所以保險合同的最終承諾人還是保險公司。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⑥ 保險利益原則要求人壽險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始終都有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報站,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上面是保險法的規定,說的很明確的了。

如果是人身保險合同,那麼只需要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例如夫妻,婚姻關系存在時一方給另一方投保的人身保險,假如夫妻離婚,那麼這個人身保險合同還是有效的。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⑦ 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求保險人對投保人,

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求保險人對投保人進行風險管理,經濟補償。

⑧ 投保人必須將保單移交給保險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義務
(一)依照保險代理契約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契約中規定了代理人的基本義務范圍,代理人應當勤勉注意地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委託事項。其中包括三層禽義:勤勉注意、親自執行、完成委託事項。「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約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標准勤勉謹慎、合情合理、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符合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進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延遲給委託人帶來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託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為委託,未經委託人許可,代理人須「自己」處理相關事宜,不得再委託於他人。「完成委託事項」是指代理人要嚴格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令具體規定,執行其所知曉或應當知曉的客戶的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託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當設法弄清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在任何隋況下都必須理性謹慎地對其指示進行合理善意解釋。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訂約說明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事先擬定性與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做出明確說明,尤其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與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的足夠注意。(2)如實傳達知悉事項的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投保方應當把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供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代理人對於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項,要如實傳達給保險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險人,視為保險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危險及時通知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把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有關情形通知給保險人,便於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轉交單據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據,尤其是投保單。因為投保單的交付時間決定著契約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認定,從而決定著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收繳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所有款項全部移交給保險人,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的主要權利。
(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與生俱來的道德風險與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發諸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解決這一問題,僅僅在代理契約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此,我們要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照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忠實地為委託人處理保險事宜,給予其客觀的、獨立的、以委託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最佳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善意地為委託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採取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一個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讓自己處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將足以影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有關情況予以告知,比如保險人的信譽度、業務情況,所提供險種的利弊及存在的風險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保險契約訂立中,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不願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財產、人身健康狀況告訴代理人,代理人有義務為其保密,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知曉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代理人知曉的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而發生變動,如果此變動將影響投保人保險契約目的的實現,代理人對此負有通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依照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為圓滿實現保險契約目的,除代理契約明示的義務外,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一定義務,此義務為雙方所默認而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締約。代替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契約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擔保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范圍內行締約之責。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險代理人提出違反默示擔保之訴,由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一類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投保人進行保險契約項下的索賠。保險契約中如果未約定代理人為委託人處理索賠事宜,對於是否將此義務認定為保險契約的默示條款,目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可以從慣例、市場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論上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接洽的事實中推斷出來,該義務是合同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依照保險代理的特徵,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資料,依照慣例經常保存對索賠起證明作用的文書,故其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投保人解決索賠糾紛。
(四)禁止性義務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之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3)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6)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等等。
二、法律責任
違反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法律強制於相關主體的否定、不利的後果。保險代理中,為維護投保人、保險人的合理期望,保障社會交易安全,應通過法律責任制度對保險代理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規范。在責任類型上,代理人的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可細分為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在承擔主體上,代理人的責任可以分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的責任以及個人責任。需要說明的是,這兩種分類並不是絕對分立,而是互相交織在一起的。
(一)保險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保險代理關系基於保險代理合同產生,所以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承擔保險代理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均為合同責任。由於保險代理的特殊性,保險代理人會因違反代理契約義務而承擔對保險人與投保人的責任。
1.代理人的個人責任。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負有個人責任:(1)表見代理。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由於善意投保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要求保險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之後,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個人責任。(2)無權代理行為。代理人無合法授權,並且事後未得到保險人追認,為保護善意無過失的投保人的利益,由代理人直接對投保人承擔法律責任。(3)有過錯的代理行為。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嗣內,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保險業務,因未盡善良管理義務給投保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在對投保人承擔責任之後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個人責任。(4)事實行為。保險代理人對保險過程中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保險人的名義從事的保險活動承擔個人責任,比如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時,又未出具保險代理人證書,也未使用保險人統一使用的票證及簽章,而以自己名義出具有關收款收據,保險代理人此種行為,不應視為代理行為,而應視為其以個人名義與投保人發生的委託代交行為,保險代理人應對此類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的責任。保險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侵害保險人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代理人與投保人串通隱瞞投保人的真實情況、虛假陳述投保人的情況以騙取保險金;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為無權代理而與其簽訂合同,給保險人造成損失,這些情況保險人均可以免責而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保險代理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對於保險代理人虛假陳述、欺詐等惡性違規行為,僅僅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夠的,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甚為必要。縱觀世界各國及地區的保險立法,保險代理違規行為處罰措施的多樣性及處罰的嚴厲性為其共同之處。香港《保險業代理人管理守則》規定,任何人做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聲明,或以任何不誠實方式隱瞞重要事實,或魯莽的做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聲明,誘使或試圖誘使一個人購買保險,為刑事犯罪。日本保險業法規定,保險代理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登記,違反保險業法或相關實施法令規定或被認為有其他明顯不恰當的保險行為,內閣總理大臣可取消登記,或者命令其於不超過六個月的規定期內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情節嚴重者,將被判以徒刑並處以罰金。美國對代理人的違規處罰亦較為嚴格,把代理人參與欺騙或不誠實,申請執照時做虛假陳述等行為認定為犯罪。相比較而言,我國保險相關立法對此規定較不完備,實踐中對保險代理人的處罰多採用罰款形式,難以實現法律的威懾作用。為遏制惡性保險代理行為,我國立法應追究諸如代理人對保險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對投保人做虛假陳述誘使其投保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並加重行政處罰的力度,完善對投保人、保險人的事後救濟,實現實質公平。

⑨ 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賠償的主要憑證

(一)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4、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
保險人應允許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
(二)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
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要取得保險人提供的風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