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另外,施工單位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購買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或僱主責任險,以分擔相關風險。
②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③ 如何購買建築工人的意外保險
購買是比較簡單的,主要是選擇一家保險公司即可,相關操作都會有專業人員指導,你的情況建議團體險。
④ 怎麼給裝修工地上的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具有合法資質,可以給工人上團體險,一般建築工人屬於4類5類職業,風險較高,需要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要上保險的工人名單及身份證號等資料,一般需要15人20人以上可以投保!意外傷害指的是因意外導致死亡和殘疾,死亡全額賠,傷殘根據殘疾等級按比例賠。意外醫療,是意外導致的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意外津貼,是因意外住院治療每天補貼約定的錢!
沒有合法的資質,可以開意外傷害卡式保險,給每個工人開一張,不過需要注意卡可保的風險類別,建築工人一般是四類五類職業,買對對應的卡種!
⑤ 小工程隊如何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當然要看個人的需要了,如果是老闆作為老闆,只是為了規避一下風險,意外傷害也就可以了。一般最好買0免賠的。賠付100%的。一般人數多可以很優惠。你可以了解一下友邦團體意外傷害險!
⑥ 給建築工地上的工人如何買意外險
具有合法資質,可以給工人上團體險,一般建築工人屬於4類5類職業,風險較高,需要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要上保險的工人名單及身份證號等資料,一般需要15人20人以上可以投保!意外傷害指的是因意外導致死亡和殘疾,死亡全額賠,傷殘根據殘疾等級按比例賠。意外醫療,是意外導致的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意外津貼,是因意外住院治療每天補貼約定的錢!
沒有合法的資質,可以開意外傷害卡式保險,給每個工人開一張,不過需要注意卡可保的風險類別,建築工人一般是四類五類職業,買對對應的卡種!
⑦ 施工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如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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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單規費中都含有哪些保險?規費中不含有的還要單獨增加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如何實施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首先必須了解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區別之一:定義及內涵不同: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廢的結果;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區別之二:被保險人的范圍不同:工傷保險被保險人的范圍是確定的,指是施工企業內全部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是不確定的,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危險作業的范圍難以確定的原因有:危險作業本身是一相對模糊的概念。作業就本質來說不存在安全與危險區別。危險作業的司法解釋暫時沒有,因而危險作業的解釋難以統一。其實上安全作業與危險作業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當重大危險源得到有效控制的時候,危險作業就變成安全作業。高危行業中不是所有的作業都是危險作業;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業中,危險作業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