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離婚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方要求在離婚時把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作為離婚財產予以分割的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購買的保險屬於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這是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導致投保人、受益人多樣化,既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自己的子女甚至是父母;同時,由於現在的商業保險種類多樣,有的還帶有儲蓄性質,可以在若干年後領取現金,有的還可以按年分紅。 正是因為上述情況的復雜性導致法律界對於婚後一方所購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有很大分歧,有的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經確權。離婚時是對現存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購買保險是一種支出,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財產的一種處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此種情況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在離婚時予以分割,持此觀點的人的理由是保險尤其是商業保險屬於投資,特別是在保單數額較大且受益方為夫妻一方時,可能顯失公平。 本婚姻律師同意上述第一種觀點,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購買保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視為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離婚時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享有,不應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❷ 結婚後購買的人壽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購買的人壽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❸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應該怎麼分
一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人身保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❹ 婚內買的保險屬共同財產嗎
保險不是共同財產,保險利益歸受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