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肇事後如何賠償
機動車方應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依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1、機動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存在過錯。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交強險是強制保險,機動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過錯。2、機動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直接給受害人的經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依法應當由機動車方承擔。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只要投保車輛一方負有事故責任,不管事故責任大小,均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於機動車輛不依法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使受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得到交強險范圍內的全額賠償,直接給受害人的經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依法應當由機動車方承擔。4、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這種賠償方法,在全中國都是統一的,得到了全國人民,全國法院的一至認可。
5、如果不判決機動車方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等於變向支持違法。
機動車輛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再按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機動車方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如果機動車輛不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也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那麼,哪個機動車輛還會每年花費上千元的費用去投保交強險?機動車輛不投保交強險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不判決機動車方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等於變向支持機動車輛不投保交強險,就等於變向支持違法。相關知識延伸閱讀:交通肇事怎麼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標准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的人均生活收入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受害人一直賴在醫院不出院,你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等對方對你起訴法院判決後你在給對方合理的賠償。你要相信法律,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是公平的,法律在人面前人人平等。
『貳』 無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標准有哪些法律依據
我國的汽車數量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交通道路安全事故也越來越多,國家根據這一情況特要求上路的每一輛機動車都要交交通強制保險,就是俗稱的交強險。那對於沒有繳納交強險的車輛我國是如何判定的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講解無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標准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九的規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可以起訴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也可以將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一並起訴。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依法按照雙方事故責任來進行劃分和賠償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我國的法律明確的要求沒有繳納交強險的車輛。按照交強險的標准進行賠償被害人的傷害,以保證被害人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超出的部分根據責任劃分,按比例雙方進行比例性的協商賠償。
延伸閱讀:
酒駕交強險是否賠付,交強險最多能賠多少?
摩托車交強險免賠事項有哪些
私家車交強險一般多少錢,交強險保費如何計算?
『叄』 未購買交強險的交通事故該如何劃分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已有數年,是我們審判實踐中運用較多的法律之一。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適用,尤其是對其第七十六條的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較多論述,筆者不想對此作過多贅述,僅就車輛在未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第七十六條在實務應用中常被忽略的問題進行一點初淺的探討。 一、第七十六條中的「機動車一方」如何理解 實務中對該「機動車一方」含義有兩種不同理解,一種理解為僅指該機動車所有人;另一種理解為指機動車所有人和事故發生時的實際駕駛人。 在大多交通事故中,車輛所有人與實際駕駛人是一致的,在該種情況下,直接適用第七十六的規定當無疑義。但當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不一致時如何適用,就有不同的聲音,基於不同的認識,在承擔責任的主體上存在較大分歧。 如偷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假設車輛所有人購車的目的在於自己特定的范圍內使用,無需到公共道路上行駛,車主沒有為該車購買交強險。後在車主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雇員甲為自己私事擅自將車開到公共道路上,並與他人乙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導致乙身受重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勘察認定,雙方負對等責任。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乙將駕駛人甲及該車車主訴諸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對於該案的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一方」應指車輛所有人,車主未依法購買交強險,故其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另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一方」應指車輛所有人和車輛駕駛人,應由車輛所有人和車輛駕駛人共同對受害人甲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給予賠償。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符合法律的規定,理由如下: 1、如認定車主在交強險限額內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勢必使直接侵權人實際上處於第三人的地位,這樣的判決結果既難以讓老百姓接受,又可能導致不良的道德危機。 2、車主在該案的發生過程中僅存在管理不嚴的過失責任,因該車的使用范圍特定,不存在上路的需要,其也就不存在購買交強險的強制義務。發生該交通事故系因乙的偷開行為所導致,真正過錯方在於乙,要車主先行全額承擔賠償有違公平。 3、認定「機動車一方」為車主和實際駕駛人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車輛所有人的償付能力未必就好於實際駕駛人,將二者認定為一方有利於增大受害人的實際受償率,尤其是在沒有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 二、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責任方的責任劃分與承擔 上述事故中,一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對外應如何分配,在實踐中也頗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肇事一方的多人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按過錯比例分擔;另一觀點認為,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多人實施不同的侵權行為,導致同一侵權結果的應按過錯比例承擔按份責任。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符合立法目的,交強險作為法律強制規定的一種合同,其設立的目的在於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如果判決承擔按份責任,完全可能使設立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目的落空,從而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對於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按份承擔責任更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 綜上所述,在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肇事一方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按過錯比例分擔。獨家聲明:向日葵保險網獨家稿件,版權所有,請勿轉載,違者必究。確需使用稿件或更多資料,請與我們聯系獲得授權,註明版權信息方可轉載。
『肆』 車輛未投交強險,發生事故後如何賠償
機動車方應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依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1、機動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存在過錯。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交強險是強制保險,機動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過錯。 2、機動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直接給受害人的經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依法應當由機動車方承擔。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只要投保車輛一方負有事故責任,不管事故責任大小,均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於機動車輛不依法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使受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得到交強險范圍內的全額賠償,直接給受害人的經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依法應當由機動車方承擔。 4、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這種賠償方法,在全中國都是統一的,得到了全國人民,全國法院的一至認可。 5、如果不判決機動車方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等於變向支持違法。 機動車輛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再按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機動車方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如果機動車輛不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也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那麼,哪個機動車輛還會每年花費上千元的費用去投保交強險?
『伍』 法律對車輛未投強險的,要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交強險定義、性質及賠償原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首個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首先,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強制投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道交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強制承保,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一般情況下也不得隨意解除交強險合同。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其次,交強險具有社會保障性。交強險是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設立,旨在保障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賠償,從而保證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經濟保障,有利於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了交強險的機動車,無論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承保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由事故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二、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問題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引發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肇事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若簡單地要求事故雙方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分擔交強險內的責任,將大大降低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不利於維護受害人正當權益。這種讓受害人為投保義務人之應投保而未投保的違法行為買單的做法顯然不合理。那事故發生後,機動車方應由誰為未投保的事實買單?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討論,區分肇事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肇事者是否為同一人:兩者為同一人時,處理規則比較簡單,應當首先由肇事車主在其應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足額的賠償責任,超出限額部分的損失數額,由事故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沒有爭議。兩者非同一人時,對在交強險賠償額度內和賠償額度外責任的承擔存在一定爭議,司法實踐也不統一。下面將就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肇事者並非同一人進行分情況討論。過錯責任是侵權行為最基礎的責任承擔原則,這也是現代民法的基礎,而其他幾種責任承擔原則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起到補充作用的歸責方法,或因為程序因素,或因為照顧弱者,或因為維護公平。換句話講,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情況下,就應該以過錯責任歸責。反駁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觀點。過錯推定責任在我國民法中僅見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等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情況,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應擴展到其他情況。從法理上講,過錯推定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擔,更多的具有程序法意義,初衷在於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決不可做擴大解釋。反駁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對機動車的使用包括出借他人使用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對於出借的後果應有預見性,對出借造成的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然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對高度危險責任作了規定:民用核設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及遺失、拋棄、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等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和《道交法》所確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直接行為人的歸責方法,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輛實際駕駛人,而不能當然地理解為車輛所有人或出借人在不駕駛車輛時也適用同樣的歸責原則。在職務或僱傭行為時駕駛人員的行為視為職務單位或僱主的行為,則另當別論。反駁承擔公平責任的觀點。《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公平責任原則,但公平責任適用的條件非常嚴格,只有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而道路交通事故中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少之又少,盡管如此,公平責任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情況,俗話講就是「和稀泥」,對於侵權行為首先應當分清過錯大小、劃分責任,而非「各打五十大板」。交強險的存在,使過錯的劃分復雜化,在交強險賠償額度之內和之外的責任承擔應區分不同情況。《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交強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機動車方,包括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投保義務人)及肇事者,他們二者之間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分別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投保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是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要求投保險種,如果投保則事故賠償款由保險公司承擔,投保義務人應投保而未投保存在過錯,現在因投保義務人的過錯而無法求償,故投保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投保義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是肇事者造成的,雖然投保義務人有過錯,但損害結果是由肇事者直接造成的,如果沒有交通事故就沒有賠償責任,更談不上保險的問題,故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即投保了交強險的機動車,無論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承保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交強險還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設立目的是為受害人提供及時的醫療救助和基本的經濟保障。故交強險部分的賠償,出於保障受害者權益角度考慮,不能首先從簡單的民事過錯歸責角度考慮肇事者的過錯,而應先考慮有無投保交強險情況。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投保義務人,對於應當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的事實存在過錯,故交強險內的損失應當由投保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另一個角度看,出借人應當預料到出借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引發賠償問題。對於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視出借人即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來分擔。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例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而借車,再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超載而借車。這種情況無法列舉窮盡,應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依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未發現肇事者存在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則出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擔。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機動車輛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而未投保,存在過錯,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車輛雖然沒有保險,但並非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願將車輛出借給他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另外,根據《條例》,投保人在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說明法律並不要求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丟失的車輛保險負責。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理論上講,侵權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過錯、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首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機動車未投交強險是違法的,但車輛被盜後(公安機關證實),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也隨之而免除,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要求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丟失車輛的保險負責。退一步講,已經投保的機動車丟失,投保人有權與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第一種觀點成立,則得出解除保險合同還要對事故負責的結論,顯然荒謬。其次,車輛並非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借或出租給肇事者,而是肇事者竊得或搶得,對於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言,這屬於「事件」,而非「行為」,他們並不希望肇事者開車上路,因此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肇事結果斷絕了因果聯系。綜上,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屬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分別發生在不同的時間段,且無關聯,而且車輛被盜後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交強險保費的行為不再是違法,故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退一步想,第一種觀點成立的話,如果被盜車輛如果一直沒有被找到,是不是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都要對丟失的車輛續繳保險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車輛未購買保險犯什麼法
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柒』 未購買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已有數年,是我們審判實踐中運用較多的法律之一。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適用,尤其是對其第七十六條的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較多論述,筆者不想對此作過多贅述,僅就車輛在未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第七十六條在實務應用中常被忽略的問題進行一點初淺的探討。 實務中對該機動車一方含義有兩種不同理解,一種理解為僅指該機動車所有人;另一種理解為指機動車所有人和事故發生時的實際駕駛人。 如偷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假設車輛所有人購車的目的在於自己特定的范圍內使用,無需到公共道路上行駛,車主沒有為該車購買交強險。後在車主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雇員甲為自己私事擅自將車開到公共道路上,並與他人乙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導致乙身受重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勘察認定,雙方負對等責任。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乙將駕駛人甲及該車車主訴諸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對於該案的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一方應指車輛所有人,車主未依法購買交強險,故其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另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一方應指車輛所有人和車輛駕駛人,應由車輛所有人和車輛駕駛人共同對受害人甲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給予賠償。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符合法律的規定,理由如下: 1 、如認定車主在交強險限額內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勢必使直接侵權人實際上處於第三人的地位,這樣的判決結果既難以讓老百姓接受,又可能導致不良的道德危機。 2 、車主在該案的發生過程中僅存在管理不嚴的過失責任,因該車的使用范圍特定,不存在上路的需要,其也就不存在購買交強險的強制義務。發生該交通事故系因乙的偷開行為所導致,真正過錯方在於乙,要車主先行全額承擔賠償有違公平。 3 、認定機動車一方為車主和實際駕駛人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車輛所有人的償付能力未必就好於實際駕駛人,將二者認定為一方有利於增大受害人的實際受償率,尤其是在沒有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 二、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責任方的責任劃分與承擔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符合立法目的,交強險作為法律強制規定的一種合同,其設立的目的在於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如果判決承擔按份責任,完全可能使設立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目的落空,從而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對於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按份承擔責任更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 綜上所述,在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肇事一方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按過錯比例分擔。 (作者單位: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
『捌』 未買機動車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賠償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應當購買交強險,其目的是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能保證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賠償。如果違反了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未購買機動車交強險。盡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但仍應依法承擔不買機動車交強險的法律後果,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即上路車輛必須購買交強險。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是不區分責任的。就本案而言,雖然為同等責任,但在計算具體賠償額時,應先將交強險限額部分12.2萬元劃出,再就剩餘部分依責任按比例承擔。
『玖』 機動車沒有買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能不能得到賠償
機動車未買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計算賠償額
來源:華律網整理發表時間:2014年06月09日瀏覽:6621 次
借貸糾紛其他民商拆遷安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抵押擔保
案情簡介
a公司系某汽車製造企業,其成品車(成品車:系由該企業生產裝配完畢的,可以銷售的商品車。)一直經企業附近的市區道路轉場。2009年楊某駕駛輕型貨車在前述市區道路與a公司的成品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該事故劃分為同等責任。楊某親屬委託蔡曉波、李勇律師擔任起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的基本事實、責任的劃分、以及賠償總額約為47萬元基本無異議。但a公司認為:既然本次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因其所有的成品車沒有購買交強險,故在本案中應排除交強險的賠付方式,本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應為總額的1/2,即23.5萬余元。蔡曉波、李勇律師認為,上路行駛的車輛應該購買交強險,a公司成品車為購買交強險就上路行駛系a公司的過錯,在確定本案最終賠償額時候,應該先從總額中減去交強險賠償額,對剩餘的額度在劃分責任,即:47萬減去12.2萬元再除以2.最終法院支持的我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即上路車輛必須購買交強險。a公司讓其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上路行駛存在過錯。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是不區分責任的。就本案而言,雖然為同等責任,但在計算具體賠償額時,應先將交強險限額部分12.2萬元劃出,再就剩餘部分依責任按比例承擔。雖然a公司未購買交強險,但也不能排除原告依交強險主張賠償的權利,且未購買交強險屬a公司的過錯,故交強險應賠償部分也應由a公司承擔。
『拾』 哪部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沒買保險應首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
題主你好
你所說的這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 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 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用大白話解釋一下,一般買車,人們一般都會買兩種保險,一種交強險,一種是商業保險。
交強險是車的強制險,就是必須上的,商業保險有很多,這個是自願的。
當車出了事情,先交強險來在自己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幫你向受害人賠償,然後不足部分有商業險來根據保險合同幫你出錢賠償。還不足的,由侵權人來承擔。
但是如果這個車什麼保險都沒有,那就要你自己賠了,上面所說的投保義務人,就是有為車投保義務的人,簡而言之就是車主,因為誰的車誰有義務上保險。你不上保險,你出事了,只有你自己賠了,保險公司不幫你賠。
當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用大白話說就是你的車你朋友開了,然後出事了。車又沒有上保險,那你兩個都要賠錢,連帶責任。
以上,全手打,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