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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險風險事件案例

發布時間:2021-09-19 07:22:50

⑴ 2019年有哪些保險丑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大商圈網2007-06-15來源:新聞晨報
晨報訊保監會昨天公布了一項意味深長的規定———《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雖然沒有解釋出台緣由,但此規定的多項條款都與不久前曝出的「新華人壽事件」不謀而合,似有亡羊補牢之意。
此規定將「重大突發事件」定性為:保險機構突然發生,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金巨額損失,危及保險資產管理正常運行的重大事件。具體說來又分為9類情形,包括:金融市場劇烈波動等不測事件的;保險機構因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行為,導致保險資金被非法侵佔的;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保險機構經營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違反管理程序運用保險資金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涉嫌洗錢、貪污、受賄、利用保險資金謀取非法利益的;保險機構因信息管理失誤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導致投資交易系統故障、業務數據丟失的等。
而上述描述與「新華人壽事件」中被媒體曝出的很多細節非常吻合。更巧合的是,保監會內部發出此規定的時間為5月30日。而恰恰在5月29日,保監會宣布,本應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時使用的「保險保障基金」將首度出手,接手新華人壽3個股東的22.53%股份,並成為其第一大股東。
所謂「新華人壽事件」事發於去年10月,保監會人身險制度處相關負責人當時向晨報證實,新華人壽董事長關國亮已全面配合保監會「例行調查」。去年底,關國亮正式宣布辭去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據《財經》雜志報道,關國亮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新華人壽保險資金總額約130億元,這些資金或被拆借給利益夥伴入股及控制新華人壽,或用於違規投資。
規定指出,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後,應當根據初步預測及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產損失超過5000萬元或者超過該機構總資產1‰的重大突發事件。保監會則會對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實施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⑵ 2019保險非法集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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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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