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把公司的固定資產過戶到個人名下
如果是單位的固定資產過戶到個人的名稱下,需要的手續如下:
1、現在機主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
2、單位的公章、營業廳執照副本原件、單位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單位介紹信,如單位是銀行托收交費的還需要攜帶財務章。
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稅,不得抵口進項稅。
(1)公益基金會資產轉為個人名下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實務中,主要是通過判斷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
通常情況下,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是判斷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凡是所有權已屬於企業,無論企業是否收到或擁有該固定資產,均可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反之,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存放在企業,也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但是所有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的唯一標准。在有些情況下,某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屬於企業,但是,企業能夠控制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將該固定資產予以確認。
例如,融資租賃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承租人)雖然不擁有該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企業能夠控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到了企業,因此,符合固定資產確認的第一個條件。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資產確認的一項基本條件。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地估計出固定資產的成本,則視同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2. 企業領導把企業資產轉到個人名下可以直接報警嗎
首先你要有證據,
當然可以報警的,這屬於經濟犯罪,
你也可以向紀委或者是政府信訪辦都是可以舉報的。
3. 關於固定資產轉讓給個人的問題
契稅、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個人方面就是契稅和印花稅
建議還是不轉的好,花功夫,花費用,還不能折舊作為公司的費用了。
4. 公益基金會資產負債表的凈資產需要結轉到下個年度嗎
需要,而且必須。
凡是有餘額的科目,都要結轉到下一個年度,做年初余額。
不能有一分錢的遺漏。
5. 公益基金會的驗資如何開賬戶
如何開立驗資賬戶
一、 全體股東應盡量到銀行現場,如有全體股東到場有困難,法人代表必須到銀行。
二、 向銀行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 向銀行提供股東證明文件
四、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高身份證明件(出示原件)
五、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六、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七、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八、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如何注入注冊資金
九、 股東為自然人的可以從股東的私人銀行卡注入到驗資帳戶,注意必須是各股東的本人銀行卡,否則不能證明是該股東的出資。
十、 股東為自然人的用現金注入驗資戶的,各股東應分別填寫進賬單,不能合並為一張進賬單注入到驗資帳戶,需要臨時賬戶余額明細表。
十一、 股東為法人的從該法人的企業基本帳戶注入到驗資戶,注意必須是從該法人的法人銀行賬戶注入到驗資帳戶,否則不能證明是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 如果驗資成功,驗資戶里的錢不能直接取出來,等工商營業執照出來後再把驗資戶的款轉到基本賬戶。
十三、 如果驗資不成功,退給投資單位注入的資金時,要做到「同戶名出,同戶名進」,不得提取現金,退回投入人注入的資金時,要求提資人出示身份證明,銀行工作工作人員與開戶時留存的身份證核對無誤後,由投資人寫支款憑條,銀行予以付款。
條款: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報注冊資本也屬於虛假出資的一種。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在第158條和第159條分別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6. 比爾蓋茨捐出所有個人財產有何看法
有人這么認為: 一:
如果比爾-蓋茨把全部個人資產捐出後,捐出的資產,就與他「一刀兩斷」,沒有任何關聯,那就是真的;如果蓋茨資產捐出後,是把錢捐到《蓋茨基金會》,而《蓋茨基金會》的會長,又是比爾-蓋茨的父親(威廉-蓋茨)擔任的。這樣的換個牌子的資產轉移法,就叫搞慈善,那就是個騙局。為什麼呢?
比爾-蓋茨通過這樣的資產轉移,從比爾-蓋茨的私人的金庫,轉到《蓋茨基金會》的金庫,但金庫大門的鑰匙,仍然掌握在蓋茨家族手中,比爾-蓋茨仍然可以動用《蓋茨基金會》的資金,進行投資到一些企業,甚至去買美國國債、股票和外國政府的債券等去賺錢活動。不同的是,通過《蓋茨基金會》去搞投資活動,可以免去政府高額的稅收。
比方說:《蓋茨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去搞投資,就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而這些報酬,都屬於比爾-蓋茨自己所有。
一句話,比爾-蓋茨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後,可以得到三個好處:1.可以得到「公德無量」的口碑;2.可以逃避50%,甚至60%的「遺產稅」;3.在《蓋茨基金會》的名義下,仍然可以進行商業活動,而且可以得到政府免稅的優惠待遇。
中國人理解的「捐獻慈善」,跟美國人理解的「捐獻慈善」,是兩個概念。中國人理解的「捐獻慈善」,是把錢捐出去後,就像撥出去的水,就覆水難收了。而美國比爾-蓋茨理解的「捐獻慈善」,是把錢捐出去後,就像嫁出去的女兒,還可以再回娘家的。
沃倫-巴菲特與比爾-蓋茨,說要到中國來,游說中國的富豪們也要向他們學習,都把錢捐出來,這就像黃牛要勸說老虎要吃草不要吃葷一樣,這簡直是在開玩笑。
要中國的富豪們都把錢捐出來給慈善,不是不可能,只要中國政府願意把美國的慈善基金會的一套玩意兒原封不動的搬到中國來,中國的富豪同樣也會願意都把錢捐出來的。
比爾-蓋茨是個企業家,是個商人,全世界的商人都是一樣的,都想賺錢,都想賺得越多越好,賺錢多多益善是商人的本質,不想賺錢的商人,是變不了富豪的。
比爾-蓋茨要捐出個人全部資產的消息被披露後,許多中國人,就迫不及待的對美國富人的個人高尚品德,大捧特捧,而自己又不願意去認真的思索一下,為什麼美國的富人,對把自己的資產都捐獻出來的熱情,會這么高。他們辛辛苦苦一輩子,難道最後的目的,就是為了把錢送給人家嗎?比爾-蓋茨,既然要做好事,把錢捐出來就捐出來唄,把錢交給美國政府不就了事嗎?為什麼還要成立《蓋茨基金會》,再把錢交給《蓋茨基金會》,然後,再任命自己的父親當《蓋茨基金會》會長。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如果沃倫-巴菲特與比爾-蓋茨,要來中國游說中國的富豪的話,是否先把《蓋茨基金會》的錢,先發給幾億的中國窮人,這樣游說起來,才有說服力。
二:
6月27日,在美國華盛頓州雷德蒙德的微軟公司總部,美國微軟公司聯合創始人比爾·蓋茨(右)在員工送別自己的活動中講話。旁邊是微軟首席執行官史蒂夫·鮑爾默。當天,比爾·蓋茨度過了他在微軟最後一個全職工作日。
這些天,蓋茨辭去微軟董事長,將主要管理蓋茨基金會一事,在我國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我國的不少媒體或個人,就蓋茨基金會一事做為證據,大談「仁慈」、「人道」。有人還把蓋茨主要管理蓋茨基金會,說成是「比爾蓋茨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大談的蓋茨用資金成立基金會就是「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 ,是「大公無私」,基金會就是從事「慈善」等說法。
許多網站曾刊登一篇名為《投資利益抵觸基金宗旨蓋茨基金會擬調投資策略》的文章。文章實際指出蓋茨基金會在「慈善」名義下大肆賺錢贏利。文章引用美國《洛杉磯時報》的話說,蓋茨基金會投入大量資金「持有一些企業的股票或債券,這些公司與蓋茨基金會所宣稱的促進健康、安居和社會福利問題等目標相抵觸」。
《洛杉磯時報》還說,「慈善」的蓋茨基金會每年從其盈利投資中獲得巨額收益,而這些投資實際與其冠冕堂皇宣稱的「社會公益活動相沖突」。根據《洛杉磯時報》資料,被某些人宣揚為主要從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蓋茨基金會,其「總資產的41%以上(約87億美元)被投資到了一些企業,這還不包括該基金會持有大量的美國國債和外國政府債券。」
根據文章引用的《福布斯》報道,據說主要從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的蓋茨基金會,「 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實際上,通過投資經營擴大慈善事業已經成為美國許多慈善基金會的基本運作模式。像多數慈善機構一樣,蓋茨基金會每年將總資產的5%用於捐贈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稅收,另外95%的資產用於投資。2005年,蓋茨基金會捐獻了大約14億美元。」因此,被某些人宣揚為從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蓋茨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其利潤率高達15%左右,比許多公開宣布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的利潤率還要高。而右派們大肆宣揚蓋茨基金會的 「慈善」,卻避而不談蓋茨基金會在「慈善」下賺錢的真實。
實際上,「慈善事業」幌子下通過投資經營來賺錢並增加自己的財富,已經成為美國許多資本家賺錢並增加自己的財富的經營模式之一。而右派卻硬要把將資本從其他經營模式轉為基金會這種資本經營模式,美化為「將資產全部捐獻出去了」。實際上,基金會這種資本經營模式披上仁慈的外裝,還能帶來減免稅收的巨大經濟利益。像美國多數號稱從事慈善事業的基金會一樣,蓋茨基金會每年只要將總資產的5%用於捐贈,就可以使整個基金會獲得減免稅收好處。2005年,蓋茨基金會捐獻了大約14億美元,而這使蓋茨基金會另外95%的用於投資贏利資產獲得減免稅收好處。這個好處超過了它的14億美元捐贈。
而且據有關資料,2003年蓋茨基金會有268億美元的資產,2005年底蓋茨基金會共擁有350億美元資產。因此,2005年,被某些人宣揚成極其「仁慈」的蓋茨基金會,其捐獻14億美元,極可能還未達到其要求捐贈5%的百分比。
蓋茨將幾百億資產轉為自己名下的基金會去賺錢贏利,並且一年賺得幾十億美元。卻硬要把蓋茨將錢從左口袋放入右口袋的行為,說成是「比爾蓋茨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蓋茨「裸捐」。似乎蓋茨已捐得赤身裸體、一絲不掛。蓋茨將「財產全數捐給名下慈善基金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實際上,蓋茨是將原來在A處賺錢的資產,轉到B處----蓋茨基金會賺錢。這種左手轉右手,從左口袋取出放在右口袋,或者說資本經營模式的變化,怎能說是蓋茨將「財產全數捐」?有將自己的財產捐給自己的說法嗎?蓋茨「完成了從企業家到慈善家的轉身」。美國基金會(包括蓋茨基金會)從事「慈善、公益」,而基金會(包括蓋茨基金會)精於賺錢,大肆贏利。
2006年6月16日,香港的星島環球網一文章寫道,「美國的大型慈善基金會素以投資精明著稱。以蓋茨基金會為例,其在美國以投資的『多樣性』和『保守性』而聞名。其慣用的手法就是簡單的『低吸高拋』,借機獲利。除了股票之外,蓋茨基金會還大量投資於短期投資項目,包括美國政府債券、高等級商業票據及短期貼現債券,還有國內國際共同基金投資、高收益企業證券和國際企業和政府證券等。
據《福布斯》報道,蓋茨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回報,而2001年其平均投資報酬率為18%左右,……其高效的投資水平令人稱奇。因此有人認為,蓋茨大筆捐錢是為了逃避政府的高額財產稅。也有一些人認為,蓋茨這樣做是為了改善近年來因打官司而被損毀的公司形象」。
另一篇文章也根據《福布斯》數據,分析了蓋茨基金會到底是熱衷於慈善還是賺錢。「據《福布斯》報道,據其年報,該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這個總數是其財產轉讓所得的12億美元的3倍多。2001年蓋茨基金的平均投資報酬率為18%左右。……甚至當標准普爾 500股指的股息下降12% 的時候,蓋茨基金年收益率還能達到7.8%。這些數字表明,這家慈善機構的工作重點似乎不是放在慈善事業而是其投資報酬上。」
2007年1月,我國的許多網站都刊登一篇名為《蓋茨基金會違背投資宗旨破壞世界環境?》的文章,文章說,「有國外媒體報道,比爾和梅林達·蓋茨基金會的部分投資行為與其初衷相違背。據《洛杉磯時報》報道,蓋茨基金會將大筆資金投入到石油公司,這將給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帶來巨大的災難。這與基金會與貧窮和艾滋病作斗爭的宗旨相違背。
同時,蓋茨基金會所投資的一些醫葯公司還曾被指控阻止向貧窮國家提供低價葯品。另外,蓋茨基金會每年從其投資中獲得巨額收益,而這些投資可能與其宣稱的社會公益活動相沖突。」
蓋茨基金會為了賺錢不講道德,不擇手段的唯利是圖行為,不僅發生在國外,也發生在中國。被吹捧為「大公無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體現的蓋茨基金會早就在我國投資賺錢贏利,並使我國一些跟風投資的民眾損失慘重。這些事情也是大肆稱贊蓋茨基金會「慈善」、 「 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哈美人士避而不談的。他們只談蓋茨基金會要來我國從事慈善活動。
2004年8月6日新浪刊登了名為《減持海域化工蓋茨基金獲利就跑追漲股民遭套牢》的報道。報道說:「近日蓋茨基金在香港炒中國股票激起人們的無限激情,蓋茨概念股北人股份(資訊 行情論壇)(600860)昨天再度漲停,然而,正當股民還在狂歡之時,一瓢冷水就當頭潑來:蓋茨基金開始出貨了!
香港聯交所昨日公布的交易資料顯示,蓋茨基金在8月3日減持了278.8萬股海域化工股份,每股均價1.35元,持股量由5.38%降至4.8%。該基金當初買入的均價是0.94港元/股,此次賣出每股獲利0.41元,一個月的收益率達到43%。蓋茨基金初玩中國股票,就嘗到了甜頭。
蓋茨基金是在7月5前買海域化工,8月2日公布消息,公布當天海域化工股價飆升36.7%,收於1.34港元,由於是跳空高開,大部分香港股民追漲的成本都在1.25港元以上。
蓋茨基金8月3日出貨,當天海域化工下跌11.85%,昨天在香港股市大漲的情況下該股再跌3.36%,報收1.15港元,8月3日追漲的股民普遍賬面虧損10%以上,慘被套牢。」
在中國股票市場上,蓋茨基金會一貫利用股票市場中它操縱炒作起來的「蓋茨概念」,誘使廣大股民跟風抬高蓋茨基金會購買的股票價格,然後蓋茨基金會拋出其股票獲利,同時「大公無私」、「 高尚道德情操」地將使蓋茨基金會獲利的中國股民拋向虧損、套牢境地。「大公無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蓋茨基金會這種靠損害他人利益來獲利的真實面目,高歌蓋茨基金會慈悲的哈美人士是不會談及。
《金融界》的這篇文章,講述蓋茨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在捐助醫療科研的幌子下,參與衛生決策,而決策「考慮的對象永遠只是自己」,並且專制地要求醫療科研必須與蓋茨、洛克菲勒等捐助方的「意願相一致」,「 利益相一致」。如科研課題負責人不按捐助方的意願行事,「仁慈」的基金會就會專制地要求受捐助方將科研課題負責人隔離、下崗。文章說:「近日,世界衛生組織負責瘧疾的官員抱怨,由於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瘧疾研究越來越廣,已處於支配該領域的程度。世界衛生組織表示,蓋茨基金會的一家獨大將可能阻礙科學家們在該領域提出不同意見,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共同制定衛生決策的功能逐漸喪失。
在一份諒解備忘錄中,世界衛生組織的瘧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向世界衛生組織的總幹事陳馮富珍博士提出了自己的憂慮:蓋茨基金會捐給世界衛生組織的錢是『關鍵的,但同時有著深遠的、意想不到的後果。』
『 由於研究經費的限制,世界上許多在瘧疾研究領域處於領先地位的科學家,在研究導向上都必須與支持自己研究的機構意願相一致。』科崎博士說:『如果每個在這個領域做研究的人都要與自己的集團利益相一致,科學家進行科學研究的獨立性將會越來越難以保證。』
此外,科崎認為,基金會資助的研究方嚮往往都偏重自己的喜好,如果蓋茨基金會的決策足以對世界范圍內的機構有著舉足輕重的指導意義,這將對世界范圍政策的制定過程有著不良的影響,政策將不會估計到所有人的利益。
……科崎博士在世界衛生組織是一位性格剛直的官員,曾因為抗擊世界肺結核擴散而受到行內的尊敬。然而此次在抗擊瘧疾項目上,科崎被『隔離』,其原因是他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會、蓋茨基金會這樣的捐贈方。科崎認為這些基金會在參與世界性衛生決策時,如同一個封閉的內部工作程序,其考慮的對象永遠只是自己。他補充,基金會總是把其既得利益者所看到的數據融入到政策的制定中。」
世界衛生組織的瘧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這個案例,只是無數個資本家基金會用「慈善捐贈」來專制、霸道地控制受捐助方的案例之一。科崎博士這個案例之所以暴露出來,是因為「科崎博士在世界衛生組織是一位性格剛直的官員」,他不屈從資本壓力,他以為西方真的是「科研自由」,他以為西方真得「尊重」民主自由,「尊重人材」,而他是「受到行內的尊敬」的人材,所以認為他能按自己的科研方向行事。他沒明白壟斷資本基金會的「仁慈」只是騙人幌子,壟斷資本是社會的統治者,壟斷資本要求社會的一切人都服從自己的權力,即使在所謂「慈善捐贈」時也不例外。因此科崎博士「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會、蓋茨基金會這樣的捐贈方」而被隔離。
7. 我們是一家慈善基金會,主要是收到捐贈物品後再捐贈出去,請問這樣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如果是民間慈善組織,適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
關於民間非贏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這一制度的發布,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對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一、關於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各種捐贈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會計概念問題。
(一)對於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捐贈,但對於接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人還是凈資產則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應當和企業一樣,將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將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於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另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它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因此,應當將其確認為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採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二)對於取得的捐贈,是否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於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但是,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在所附條件滿足之前不能確認收人。按照這一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附條件捐贈時,應當首先將其計入「遞延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比如,現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對於政府補助,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和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夠予以確認;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按照這一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被確認為負債,計人「遞延收入」,然後,分期攤銷,計人有關會計期間的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附條件的捐贈確認為「遞延收入」,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盡管對於捐贈資產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並不存在需要償還捐贈資產或者相應資金的現時義務,所以,不應當將收人遞延,確認為負債。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取得了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了凈資產的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一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腳,而且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上的主觀隨意性,再加上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已經作出決議,否定了現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的做法,准備取消這一準則或者以新的准則取而代之。而第二種觀點將是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擬選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所以,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人。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於受託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實務中,通常還從事不少受託代理業務,尤其是一些基金會、慈善組織等。這些受託代理業務有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總量中還佔有不小的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受託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從委託方收到受託資產,並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託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顯然,受託代理業務與接受捐贈業務有本質上的差別。在接受捐贈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捐贈資產,並擁有了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在受託代理交易業務中,資產並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它是委託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並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同時,資產轉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也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它仍然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託代理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在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受託代理業務視同捐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託代理業務而獲得受託代理資產時,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託代理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但是,在對受託代理交易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受託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受委託人之託將受託代理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因此主張不在財務報告中反映這一事項,即對於受託代理交易事項,既不予確認和計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受託代理交易事項,可以不予確認和計量,但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僅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受託代理交易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受託代理交易資產一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於已經被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控制的資源,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該資產轉交給受贈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負債狀況,這樣也有助於在會計報表中綜合反映其業務開展情況。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採納了第三種意見。即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託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在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
三、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固定資產並不計提折舊。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沒有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於上述理由,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於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於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藝術品和歷史文物等,比如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字畫和其他藝術品、博物館的藝術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對外捐贈或銷售。對於這些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如何進行核算?過去一直沒有明確。從實務情況來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並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些甚至連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都沒有,導致這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上的混亂。
應該講,上述文物文化資產是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因此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於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並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並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耗問題,所以,我國《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於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於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於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般都不予確認。這一會計處理原則已經導致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繼續掛賬,無法得到及時處理;市價超跌的投資或者可收回金額嚴重低於賬面價值的存貨等繼續以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高估。
為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應當允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和計量,以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情況。尤其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方便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基於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人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其減值損失的計量也相對比較困難,所以,該制度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准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於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既沒有所有權屬於出資者的投入資本,也沒有針對出資者的分配,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都為其所獲得的收入扣減相應的費用後的余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這種組織特徵決定了它對於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與企業有明顯不同。
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自於收入減去費用後的余額,而在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人來源的相關資產中,則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於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較為有用的信息,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據以判斷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有多少屬於其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屬於不受限制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從國際上看,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一般也是採用這種分類方法。但是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比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限定性凈資產、暫時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英國則將凈資產僅僅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類。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對限定性凈資產再進一步區分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在制度中很難對「永久限定性」和「暫時限定性」的概念進行嚴格界定,我國現行有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這些術語,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可資參考。
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屬於永久限定性的,還是暫時限定性的,從而會導致實務中對於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分類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謂永久限定實際上也是相對的,出資人等可能改變或撤消對資產的限定。
七、關於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問題,從國際上來看,一般是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兩類。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於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於非交換交易。
無論從美國等國的會計准則,還是有關國際准則來看,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採用與企業相同交易一致的確認原則,如《國際會計准則第18號一收入》和我國的收入會計准則等。對於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則一般按照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資產或者減少了負債(即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一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亦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於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相一致;對於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人,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人民間非營利組織並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於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由於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將兩者分別列報。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用於歸集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項目、業務或者服務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於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相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於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並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比如區分捐贈和受託代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與非交換交易規范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凈資產的限定性與非限定性進行列報等。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而且對於豐富我國會計理論、完善我國會計標准建設均富有積極意義。
如果是官方的,有撥款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一)事業單位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科目的規定中指出,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二)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財物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規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為此,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應將其作為其他收入核算。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所在的相關科目
貸:其他收入——下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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