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為孩子購買的保險,離婚後保金該如何分割
本身就是給你孩子買的保險,受益人可以變更為你和配偶各50%,由一方給付對方補償,再或則退保後夫妻平分。
『貳』 我給孩子買的保險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是的話如何分割
不算夫妻共有財產。
給孩子買的保險屬於父母對孩子的財產贈與,該財產屬於孩子所有,已經不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離婚後,該財產由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以監護人身份代為管理,就是退保,也要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叄』 給孩子買的保險離婚如何分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通過對以上三種類型保險的概念和特徵的闡示,我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特點: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投資性特點更為突出;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正是基於以上兩點特徵,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險利益時應採取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方式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依照保險合同已進行的投資及產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離婚後如果雙方繼續交納保險費進行追加投資,具體的交費和利益分割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雙方當事人可至保險人處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繼續投保的一方當事人,該方應自變更之日起支付以後的保險費用。同時,該方必須給付另一方與保險利益相應的價款。筆者認為,需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來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險利益。一是關於被保險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為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獲得的利益為: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在判決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返還給投保人該部分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二是關於投資部分的利益分割。鑒於這三類保險本身具有較強的投資屬性,為了使不願意繼續投保方免受不應有的投資利益損失,其應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利益為:用於投資部分的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資收益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過投資收益,則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計算利息。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肆』 父母給孩子買保險父母離婚保險會被分割嗎
父用給孩子買保險,公母離婚保險會被分割的,孩子歸誰都行,別一方得拿撫養費含保險費,所以說父母離婚保險會被合割的。
『伍』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
null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就成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類型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筆者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通過對以上三種類型保險的概念和特徵的闡示,我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特點: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投資性特點更為突出;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正是基於以上兩點特徵,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險利益時應採取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方式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依照保險合同已進行的投資及產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離婚後如果雙方繼續交納保險費進行追加投資,具體的交費和利益分割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雙方當事人可至保險人處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繼續投保的一方當事人,該方應自變更之日起支付以後的保險費用。同時,該方必須給付另一方與保險利益相應的價款。筆者認為,需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來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險利益。一是關於被保險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為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獲得的利益為: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在判決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返還給投保人該部分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二是關於投資部分的利益分割。鑒於這三類保險本身具有較強的投資屬性,為了使不願意繼續投保方免受不應有的投資利益損失,其應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利益為:用於投資部分的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資收益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過投資收益,則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計算利息。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