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與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按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即200元/月。也就是說,就是從7月1日起,購買商業健康險就可抵扣個稅。如果是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也會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若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繳交商業保險,則每月應納稅所得額=工資-五險一金-3500-200,每月將會有200元計算不徵收個稅的收入里。
『貳』 到底哪些商業醫療保險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二、關於適用對象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四、關於稅收征管
(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五、關於部門協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保監部門要做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服務。稅務、保監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商業健康保險涉稅信息。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准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並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征管工作。
六、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年7月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
2.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A款示範條款
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B款示範條款
4.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C款示範條款
『叄』 哪些個人所得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1.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11)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一次中獎額在1萬元以下的,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4)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5)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帳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下列項目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肆』 購買保險可以免交哪些稅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購買保險在三種情況下可免徵有關稅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1997年頒發的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此文已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屬於個人收入,因此不征稅。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所獲賠款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即對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伍』 關於7月1日起哪些可以抵扣個稅的商業保險
2017-06-20,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制發了《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可以抵扣個稅!目前,平安人壽、中國人壽等9家保險公司有17種商業健康險已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得試點,這17種商業健康險都可以納入稅前扣除范圍。
一、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5)哪個保險可以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1、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2、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3、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4、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5、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陸』 買保險免個人所得稅
目前的情況是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至於未來,不確定。
爭議一直存在,分紅到底是保險理賠范圍還是資本利得。
如果從分紅險本身定義來看,分紅的作用是抵禦部分通脹所帶來的的貨幣貶值,當然是不用繳稅的。
但是,現實情況是,分紅險也可以是資產保全的金融工具,所以,資本利得的慨念,也是成立的。
未來的政策,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至於目前,很多人宣稱的保險產品避稅避債問題,都存在很多誤區,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的,不是一句話,那麼簡單的。
對於保險是否能「避債避稅」,保險業界資深人士普遍認為,如果保險人陷入經濟糾紛或涉嫌犯罪,屬民法范圍,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資金來源有問題,法院是無權強制處理保單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並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其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所以,買保險時,如果產品屬於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者兩全保險,都屬人壽保險的范疇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險公司以類似年金形式返還的產品,實際屬於兩全保險。而其他類型的保險,如企業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投資賬戶部分,甚至分紅險的紅利部分,基於其理財功能的存在,與保險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資金有本質區別,或許很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會被法院追繳用來抵債。目前來看,雖然投連險和萬能險都屬於人壽保險,但也不能排除由於司法解釋缺乏,具體判決結果會有不同的情況。
「人壽保險的債務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但在填寫保單時,必須指定受益人,否則賠償金只能算作遺產,需償還被保險人債務」。
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其購買的保險又有明確指定的受益人,那麼這筆保險金會直接賠給受益人,不作為遺產處理,也不會被用來償還債務。但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單的受益人項目里填寫了「法定」,那該筆賠償金則算作被保險人的遺產,需要償還生前債務。
祝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什麼情況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在獲得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才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7)哪個保險可以免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一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捌』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哪些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1、省級政府、國 務院和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文化、體育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政府特殊津貼。
4、撫恤費、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
8、駐華使領管人員所得。
9、見義勇為獎金。
10、五險一金。
11、教育儲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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