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
⑵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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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國債項目用於哪些方面
七、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補助對象是誰?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補助對象是項目區建池農戶。
八、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主要用於哪些方面?
答:中央投資主要用於購置沼氣灶具及配件等關鍵設備、支付技術人員工資、購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也即是配置的沼氣灶具以及支付的技術人員工資、購置的水泥等主要建材摺合現金後加上建設戶領的部分現金補助為1000元/戶。
九、哪些農戶建設沼氣能獲得中央投資補助?
答:凡在國家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的項目實施區域的農戶,在項目建設期間按要求建設好「一池三改」的沼氣池並通過驗收均能獲得中央投資補助。
十、哪些農戶適宜建設沼氣,?
答:項目區有發展沼氣積極性的農戶並且存欄不少於3頭豬或者相當於3頭豬的畜禽量,並有完成項目建設的資金自籌能力的農戶都適宜建設沼氣。
十一、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下達後實施地點可以調整或變更嗎?
答:對已下達的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等,如確需進行調整,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計劃部門具體審核後提出申請,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十二、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執行哪些相關國家或行業標准?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執行的國家或行業標准,具體包括:《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標准圖集》(GB/T4750—2002)、《農村水壓式沼氣池質量檢查驗收標准》(GB/T4751—2002)、《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施工操作規程》(GB/T4752—2002)、《農村家用沼氣管路設計規范》(GB/T7636—87)、《農村家用沼氣管路施工安裝操作規程》(GB/T7637—87)、《農村家用沼氣發酵工藝規程》(GB/T9958— 88)、《家用沼氣灶》(GB/T3606—83),以及《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標准》等。
十三、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施工人員應具備什麼資格?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實行職業准入制度。從事沼氣池建設的施工人員必須獲得「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十四、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需要公示嗎?應公示哪些內容?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所有項目村都要建立項目公示制度,對建設任務、資金補助、物資分配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
十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補助資金在什麼時候可以兌付給農戶?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補助資金在項目建設完成通過驗收1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發放給建設農戶。
十六、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答:根據農業部《農村沼氣建設國債管理辦法》,項目由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負責實施。農戶在政策理解方面有問題時可向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咨詢。如建設中有問題要反映或投訴,可向當地政府或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反映或投訴。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投訴電話:41421215。
⑷ 昨天買了國債逆回購,今天資金可以買什麼
如果昨天買了1天期的國債逆回購,那麼,今天資金可用而不可取現。
今天資金可用於繼續「賣出」國債逆回購,也可以購買某隻股票,還可以購買記賬式國債,就看你喜歡做什麼了,都可以的。
⑸ 購買國債是否屬於資金運動
是的
1.國債對經濟發展速度的調節效應
在社會總需求小於社會總供給、經濟發展處於「疲軟」狀態時,發行國債可以動員社會閑置資金參與經濟建設,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在社會總需求大於社會總供給、經濟發展處於「過熱」狀態時,發行國債又可以回籠流通中的貨幣資金,起到收縮社會總需求、穩定經濟增長的作用。國債對社會總需求的雙向調節效應,是稅收等其他手段所難以替代的。
2.國債對社會經濟結構的調節效應
社會經濟結構協調是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由於發行國債是非政府財力向政府財力轉化,它在增加政府投資能力的同時,會減弱非政府渠道的投資能力。這種投資主體的轉化,意味著投資結構的轉變,即由政府負責的社會公益設施、基礎設施及重點建設設施的比重必然加大,而由企業及個人的一般性產業投資比重則相對降低,表現在國民經濟結構中,會引起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產業、基礎產業與加工產業等的比例結構的相應變化。
3.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調節效應
一般認為,政府發行國債只是貨幣購買力從認購者向政府轉移,對流通中的貨幣量沒有影響。實際上,國債對貨幣流通量是否產生影響,還要取決於它的認購者、認購國債的資金來源及其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關系。這可能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居民購買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居民購買國債的資金主要是手持現金和儲蓄存款。從資金運動的角度看,居民購買國債表現為居民手持現金和銀行儲蓄存款減少,財政財力增加,中央銀行的財政性存款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央行將財政性存款安排了商業銀行貸款,則可能引起貨幣流通量的增加;如果央行將其專供財政使用,則不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甚至會因商業銀行儲蓄存款減少,相應的派生存款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也相對減少:如果國家實行財政、貨幣「雙緊」政策,將國債扣留國庫不用,則會使流通中的貨幣量絕對減少。
(2)企業購買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企業購買國債是企業資金向財政資金的轉化。如果企業用閑置不用的資金購買國債,這種轉化不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如果企業用生產或消費的資金購買國債,則可能增加其對銀行的貸款需求,商業銀行貸款增加,如果沒有引起央行的貨幣發行,則對流通中的貨幣量影響也不大,如果商業銀行自身難以滿足企業貸款需求,並且不得不因此而增加其對央行的借款,央行又不得不以貨幣發行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商業銀行的借款需求時,則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
(3)商業銀行認購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在國債由商業銀行認購的情況下,如果商業銀行正常的資金來源充裕,或能以壓縮其他貸款需求來滿足政府財政的需求,都不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如果商業銀行原來的資金來源和運用缺乏調節餘地,則只能通過向央行申請貸款來滿足購買國債所擴大的資金運用,這可能成為央行增加貨幣發行的誘因,也可能使流通中的貨幣量增加;如果央行並未因此而發行貨幣,則流通中的貨幣量也不會發生變化。
⑹ 現在個人可不可以向銀行貸款買地皮
理論上可以,不過可能比較麻煩,一般都要有抵押物:
如房產,要可以在國土局成功抵押的紅本的房產證;每個銀行對房齡的限制不一樣,一般不要超過10年比較保險;抵押物要先評估(這里有一個評估費要出,幾百到幾千元不等),住房、商用房、廠房等貸款成數不一樣,住房一般是7-8成,商用房5-6,廠房最低。
定期存單/國債那些也可以用來抵押,一般的銀行不接受股票抵押
經營權也可以
由於不同銀行,不同地區的貸款制度有所差別,建議您最好還是去銀行營業廳或者撥打銀行服務熱線,說明您的具體情況,咨詢專業的個人客戶經理。
⑺ 國債專項資金私人企業能用嗎
國債專項基金私人企業能不能用?你看的是國家的是哪方面的專項基金?如果國家就是為了私人企業刺激小微經濟發展而發行的專項資金,那當然就是投入到私人私人企業當中。
⑻ 購買國債對經濟有哪些影響
1.國債對經濟發展速度的調節效應
在社會總需求小於社會總供給、經濟發展處於「疲軟」狀態時,發行國債可以動員社會閑置資金參與經濟建設,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在社會總需求大於社會總供給、經濟發展處於「過熱」狀態時,發行國債又可以回籠流通中的貨幣資金,起到收縮社會總需求、穩定經濟增長的作用。國債對社會總需求的雙向調節效應,是稅收等其他手段所難以替代的。
2.國債對社會經濟結構的調節效應
社會經濟結構協調是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由於發行國債是非政府財力向政府財力轉化,它在增加政府投資能力的同時,會減弱非政府渠道的投資能力。這種投資主體的轉化,意味著投資結構的轉變,即由政府負責的社會公益設施、基礎設施及重點建設設施的比重必然加大,而由企業及個人的一般性產業投資比重則相對降低,表現在國民經濟結構中,會引起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產業、基礎產業與加工產業等的比例結構的相應變化。
3.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調節效應
一般認為,政府發行國債只是貨幣購買力從認購者向政府轉移,對流通中的貨幣量沒有影響。實際上,國債對貨幣流通量是否產生影響,還要取決於它的認購者、認購國債的資金來源及其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關系。這可能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居民購買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居民購買國債的資金主要是手持現金和儲蓄存款。從資金運動的角度看,居民購買國債表現為居民手持現金和銀行儲蓄存款減少,財政財力增加,中央銀行的財政性存款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央行將財政性存款安排了商業銀行貸款,則可能引起貨幣流通量的增加;如果央行將其專供財政使用,則不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甚至會因商業銀行儲蓄存款減少,相應的派生存款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也相對減少:如果國家實行財政、貨幣「雙緊」政策,將國債扣留國庫不用,則會使流通中的貨幣量絕對減少。
(2)企業購買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企業購買國債是企業資金向財政資金的轉化。如果企業用閑置不用的資金購買國債,這種轉化不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如果企業用生產或消費的資金購買國債,則可能增加其對銀行的貸款需求,商業銀行貸款增加,如果沒有引起央行的貨幣發行,則對流通中的貨幣量影響也不大,如果商業銀行自身難以滿足企業貸款需求,並且不得不因此而增加其對央行的借款,央行又不得不以貨幣發行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商業銀行的借款需求時,則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
(3)商業銀行認購國債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在國債由商業銀行認購的情況下,如果商業銀行正常的資金來源充裕,或能以壓縮其他貸款需求來滿足政府財政的需求,都不會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如果商業銀行原來的資金來源和運用缺乏調節餘地,則只能通過向央行申請貸款來滿足購買國債所擴大的資金運用,這可能成為央行增加貨幣發行的誘因,也可能使流通中的貨幣量增加;如果央行並未因此而發行貨幣,則流通中的貨幣量也不會發生變化。
⑼ 公司的資本公積可以用來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嗎求大神幫助
可以 如上面朋友 所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總則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提取和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⑽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還債為什麼都是土地出讓
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對於一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為擔保,而對於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建成後取得的收入作為保證。 你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