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關系
就分擔風險而言,共同保險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擔,而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擔。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在共同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建立的保險關系是橫向的,但投保人與每個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在再保險中,投保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人僅與原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投保人無權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而再保險人同樣也無權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從近年發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險與再保險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兩者並非背道而馳,而是漸趨接近,彼此之間相輔相成。在現代社會中,各種保險標的危險累計增大,保險金額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險市場中,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結合採用,已經司空見慣,這可以達到危險迅速徹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險在具體的做法上逐漸趨向於再保險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並列式的共同保險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個共同保險人中推舉一個保險人作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權處理每個共同保險實務,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設立,實際上採納了再保險合同的首席再保險人制度,是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險的各個共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有的共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承擔連帶的責任,每個共同保險人均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但共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之後,應向其他共同保險人要求承擔其分攤的份額。這種形式的共同保險,在具體做法上完全再保險化。
在共同保險再保險化的同時,再保險也採納了共同保險的某些做法,出現了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趨勢。如再保險與直接保險之間在經濟上已經形成了共同保險關系,近年來,倫敦保險市場的做法,表現了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存的趨勢:在再保險合同內,明確規定再保險人要與原保險人為共同保險人,通過這種方式,再保險人直接參與直接保險業務。顯而易見,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對同一危險承擔共同責任的做法,是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B. 下列屬於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的是( )。
A
答案解析:
[解析]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表現在:①共同保險反映的是投保人與各保險人之間的關系,這種保險關系是一種直接的法律關系,而再保險反映的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再保險接受人與原投保人之間並不發生直接的關系;②共同保險的各保險公司對其承擔風險責任的分攤是第一次分攤,而再保險則是對風險責任進行的第二次分攤。
C. 為什麼說 再保險 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並且屬於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二次風險轉嫁'
再保險關系形成過程,再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再保險的雙方都是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簡稱為直接保險公司,下同),一方將自己直接承攬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另一方。參與分保的雙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後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雙方都是直接保險公司,二者之間互相分出分入業務。這種分保活動稱為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參與分保活動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業務,不能從投保人處接受直接保險業務),前者把自己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後者,後者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保險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險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參與分保業務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將自己分入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再分給直接保險公司,直接保險公司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在這里,再保險公司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險公司則為分入公司。
五是參與分保業務的雙方都是再保險公司,一方將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險業務再分給另一方,另一方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前者為分出公司,後者為分入公司。
D. 從風險轉嫁方式看共同保險所體現的風險轉嫁方式屬於哪一種風險轉嫁
共同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屬於風險的第二次轉嫁.
E. 共同保險屬於風險第一次轉嫁嗎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把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則是保險公司再把自己所承擔的原保險合同的風險的一部分轉嫁給再保險公司。
保險風險的轉嫁是針對保險人的;再保險屬於第二次風險轉嫁重復保險屬於第一次風險轉嫁(原保險)
F.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G. 什麼是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與原保險的關系如何
原保險:客戶到保險公司買的保險,不管是哪類,都叫原保險。
再保險:保險公司為分散客戶原保險給公司帶來的可能的經營風險,而給這個原保險買的保險,叫再保險。所以再保險也叫保險的保險,相對於原保險的區別是,再保險只能由保險公司來買,分擔的是保險公司的風險。
共同保險:他是指保險公司對於風險單位比較大的保險標的,為分散自己的承保風險,聯合2家以上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同時進行承保的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是分散風險的方式不同,在保險是縱向的風險分散,而共同保險是橫向的分散。
H. 比較直接保險、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異同
1、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在於:(1)原保險標的是物、責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再保險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2)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但它又是脫離原保險合同的獨立合同。主要表現在:再保險合同有自己獨立的當事人,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一般情況下,再保險人不得請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也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論再保險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險賠償義務,原保險人都應對原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當原保險人因破產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賠償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時,再保險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對原保險人履行的再保險賠償義務。(3)原保險合同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兩種。
2、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I. 從風險轉嫁方式看「共同保險」所體現的風險轉嫁方式屬於哪一種風險轉嫁
屬於風險橫向轉嫁,一個業務由若幹家公司共同承擔風險,大家直接按比例分布保費和承擔的風險。
J.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關系是什麼
再保險是共同保險的二次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