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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靠保險分散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17 23:05:38

⑴ 舉例說明保險機制是如何分散風險

還是需要從保險的特徵上來說
保險的特徵

(一)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這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此外,保險體現了一種經濟關系,即商品等價交換關系。保險經營具有商品屬性。

(二)互助性

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它體現了「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險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險的經濟保障活動是根據合同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法律行為。

(四)科學性

保險是以數理計算為依據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經營的科學性是代表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舉例就是在網上找就可以了

⑵ 分散風險補償損失是保險的保障

答案:B

⑶ 買保險有風險嗎

買保險也有風險。

風險都是存在的,如自然界的地震、風暴、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損失性是指風險與損失相關聯,不管有多少種可能後果,只要不帶來損失,都無所謂風險。

不確定性是指無法預知損失的後果會不會發生,肯定損失必定發生或肯定損失不會發生,都不存在風險。

(3)能不能靠保險分散風險擴展閱讀:

可保風險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大量同質的風險存在。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多數人的風險;二是同質風險。

2、風險必須能計算出來。損失發生的可俄性可以用數學方法計算,保費的計算即建立在對未來損失預測的基礎之上。

3、風險必須是偶然性的。有意造成的損失或必然發生w損失不適宜保險。

4、風險不具有普迫性。保險標的大多數不能同剛遭受損失,否則保險分擔損失的職能會因無力承擔而喪失。

⑷ 如何理解保險是一項專門集中和分散風險的經濟活動

集中是指保險人將所有風險都承擔起來。
分散是指通過保費,將個別的風險分散到每一個投保人中。
之所以可以分散風險,是因為在假設相似獨立的風險載體的情況下,雖然期望損失沒有改變,但方差,即損失的波動性減小,從而可以在一個較大的群體內轉移分散風險。即保險中的大數定律。

⑸ 【保險】【法律】僱主是否能為雇員辦理商業意外保險以分散風險其實際操作方式是什麼


僱主若要通過保險來分散其作為僱主法律責任的風險,可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
1、為其雇員投保僱主責任險。所謂僱主責任是指僱主對其雇員在受雇期間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造成人身傷殘或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僱主責任險是指以僱主的僱主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與機動車責任險類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僱主,其價值和目的在於轉移僱主對雇員賠償的風險。
僱主為雇員投保僱主責任險後一旦雇員收到傷害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相對應的保險賠償金則由僱主領取,即便是直接支付給受傷害的雇員,但這屬於保險公司代為僱主賠償的性質,仍可以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這就實現了僱主通過保險來轉移其作為僱主的法律責任。
2、為雇員投保意外保險,同時約定受益人為僱主,或是在投保意外保險前與雇員約定若將來雇員在雇傭工作中收到傷害,相對應的保險賠償金抵作僱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於僱主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相對意外保險較窄,且投保主體是單位、個體工商戶等,通常不包括個人,有的還要求雇員必須與僱主建立勞動關系,這可能導致僱主不能購買僱主責任險或是僱主責任險並不能更多的轉移僱主的賠償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可選擇為雇員投保意外保險,這樣既沒有主體限制,賠償的范圍也相對較大。但若想達到通過人身保險來分散僱主責任,還應通過下列方式來完備相應的法律環節:一是在意外保險中約定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僱主,但要注意的是,這需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無效;二是可不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是僱主,但應另行簽訂合同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如果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則相對應的保險賠償金可以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⑹ 保險到底能不能買

其實,保險是值得購買的,人都有趨利避害的一面,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購買一些適合自己的保險,分散經濟風險。不過,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仔細研究保險條款,多了解一些保險知識,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以防踏入不良業務員給你鉤織的陷阱。

⑺ 對於金額非常大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如何有效的利用再保險分散風險

保險金額大,幾百萬或是幾千萬的保單,保險公司當然會找再保險公司分攤風險。畢竟保險公司也是要盈利的。例如1000萬保單,保險公司分攤200萬,其他全部讓再保險公司分攤,這樣一但理賠,只用承擔200萬,還可以從再保險公司獲得理賠。找再保險公司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這樣風險就會變得越低,當然獲得的收益相對就會變少。

⑻ 為什麼保險行業不能碰具體有哪些問題嗎

保險經營的性質決定保險經營必須遵循風險大量和風險分散等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組織之間在市場競爭中存在經濟利益矛盾。

保險行業的社會聯絡面極為廣泛。一方面依據保險合同,保險組織要承擔對各行各業被保險人實行經濟補償的義務,同時還要協助被保險人防災防損,保障社會財富和公民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保險組織在經營活動中與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防災防損部門等具有緊密的聯系。保險行業組織作為行業利益代表,它可以以行業的名義與社會各行業、各有關部門發生橫向聯系,妥善協調、處理彼此之間的關系,從而保證保險業嚴格依法經營,充分發揮保險的職能作用。

此外,保險行業組織作為社團法人,還可以興辦保險咨詢服務公司等第三產業,為社會公眾服務,從而進一步提高保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能不能靠保險分散風險擴展閱讀

我國保險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行使過對保險業監管的職能。1949 年10月新中國成立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

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保險業仍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之後,中國人民銀行逐步建立和加強了監管保險業的內設機構。

199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保險司,專司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加強了系統保險監管機構建設,要求在省級分行設立保險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備專職保險監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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