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B. 工資低,員工不願交社保,企業如何處理規避風險
1、如果你公司的部分員工的工作屬於勞務性質的,公司可以與這些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
2、勞務合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所以交不交社保應該是勞務者自己的事情。
3、凡是正中的勞動關系,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妥,以免發生糾紛後得不償失。
C.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公司可以免責嗎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D. 員工自願不買社保,公司可以免責嗎
法律上不允許
E. 員工自願不交社保,用人單位就沒風險了嗎
有風險,社保是國家強制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的。哪怕是試用期,都需要為員工交社保,只不過大多數人不了解,所以維權意識也差。
F. 職工自願不交社保,用人單位有風險嗎
違法的風險,只要被查處就要受到巨額罰款,還得給他補繳社保。不願意繳納就讓他卷鋪蓋走人,這樣愚昧無知的工人不要也罷。
G. 對於不願意繳納社保的員工企業如何才能規避風險
這個風險是可以規避的,你們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工資中已含社保費用。到時候仲裁的話,可以提起反訴,要求勞動者退還該部分費用。
H. 如果員工自願簽協議說自願承擔風險之類的不買社保公積金... 公司可以不幫他們買么 ..
不管員工是否自願購買社保,只要員工發生工傷就企業就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傷殘費用等,工傷保險只是將本來企業承擔的大部分轉接給社保局而已,如果企業沒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話,則所有費用均由企業承擔。
註:是否屬於工傷則由勞動局認定;至於要不要補繳社保,個人覺得若是員工放棄購買社保的,不應該補交,而是發生事故後馬上購買社保。
I. 如果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想給員工交社保,應該怎樣規避風險
試用期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J. 公司怎麼樣才能規避不繳納社保的風險
:一、企業可以把人事事務性工作外包給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操作。如:社保外包、公積金外包,招聘外包等,都可以通過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操作,節省企業的用人成本,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的好處:
1、企業不用設立專門的人事專員或者社保專員,減少一個員工的工資、社保福利、以及其他支出,最少一個月省三四千元員工成本。
2、企業可以不需要在多個分公司開設社保賬戶為員工購買社保、公積金等。
3、企業能夠更專注於核心業務的發展,減少事務性工作。
4、可以讓為了省錢省社保費的企業,選擇委託代理公司購買其他城市更便宜的社保。也滿足暫不想購買社保的員工需求,減少社保費的支出。
二,企業可以採用勞務派遣的形式用人,企業與員工只是用工關系,沒有實際的勞動合同關系。體現出企業可以規定用工風險,又可以降低用人成本。
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人,有幾個好處:
1、可以規避用工風險,減少勞務糾紛,(出現勞務糾紛得先找勞務派遣公司)
2、靈活用工,可以隨時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招聘所需要的員工,
3、有利於企業篩選合適的人才,
4、可以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勞動合同,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可以讓勞務派遣企業,為員工購買其他城市更省錢的社保,節省用工企業的實際社保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