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將保險合同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這是按照什麼劃分的
B.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
2013版《保險基礎知識》P51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一切險合同。
② 保險合同的分類
保險合同根據不一樣規范,可作下列歸類:
1.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商業保險價值是不是先予明確為規范,可將保險合同分成時間常數保險合同與不確定值保險合同。時間常數保險合同就是指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承諾商業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價值並在合同書中註明的,商業保險標的產生損害時,以承諾的商業保險價值為賠付測算規范的保險合同。不確定值保險合同就是指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未承諾商業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價值,商業保險標的產生損害時,以保險事故產生時商業保險標的的具體價值為賠付測算規范的保險合同。因為人身險不會有商業保險價值難題,這類歸類只適用資產保險合同。
2.依據商業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聯,可將保險合同分成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量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就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商業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就是以商業保險標的的所有價值購買保險所簽署的保險合同。假如商業保險標的遭到所有損害,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付;若為一部分損害,則按具體損害賠償。不足額保險合同又被稱為低額商業保險,就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商業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就是以商業保險標的的一部分購買保險。這代表著商業保險資產的具體價值與保險金額的差值一部分,由被保險人自主擔負。依據在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要求,保險金額小於商業保險價值的,除合同書另有承諾外,保險人依照保險金額與商業保險價值的佔比擔負賠付保障金的義務。超量保險合同就是指保險金額高過商業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超量商業保險。依據在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要求,保險金額不可超出商業保險價值。超出商業保險價值的,超出一部分失效,保險人理應退回相對應的保險費用。
此外,依據商業保險標的的不一樣,保險合同還可分成人身安全保險合同和財險同;依據保險人所擔負的風險情況不一樣,可將保險合同分成特殊風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
③ 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④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⑤ 保險合同的分類
有15種保險合同。
⑥ 保險合同的各體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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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合同按照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那些呢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⑧ 保險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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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的種類分為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