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盤山縣玉米補貼歸哪個部門管
每年玉米播種結束後,各級農業部門會同統計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切實組織好玉米生產者分戶補貼面積的統計核實確認工作。
1.自主申報登記。生產者當年玉米播種結束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主向耕地所屬村委會申報當年玉米實際種植面積,標明種植玉米耕地屬性(承包、流轉等),同時登記領取補貼惠農「一卡通」賬號。
2.統計匯總核查。由鄉鎮(或農場,下同)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各村委會對全村玉米生產者補貼基本信息情況(姓名、玉米種植面積、耕地屬性、「一卡通」賬號等)按照統一格式進行統計匯總,並逐戶進行核查確認。
3.實行村級公示。經核查確認的玉米生產者補貼基本信息情況表由鄉鎮農業主管部門經手人簽字、加蓋公章和村委會負責人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後,以村為單位公示7天。公示期間,對群眾有異議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實並更正,確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確。
4.匯總備份上報。以鄉鎮為單位,農業主管部門對各村委會經公示無誤的補貼基本信息情況表(分戶情況)匯總,由鄉鎮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鄉鎮公章後上報縣農業主管部門,同時將相關基本信息情況表備份歸檔,以備核查。
5.核查確認移送。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各鄉鎮上報補貼基本信息情況進行抽查、核驗並確認後,以正式公函形式將玉米補貼基本信息情況表送縣財政部門,以便測算補貼標准,發放補貼資金。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確保於每年6月30日(2016年於9月30日)前將上述補貼基本信息情況表按規定程序移送縣財政部門。
6.動態信息管理。各鄉鎮農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玉米生產者補貼信息檔案管理,建立完善補貼信息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掌握土地流轉情況,對補貼基本信息實施動態更新,確保相關補貼信息真實完整。
1.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玉米生產者補貼資金全部納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除縣級財政撥付並對玉米生產者發放補貼資金外,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必須通過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劃撥。補貼資金要與專戶內其他資金分賬核算,單獨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及時劃撥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劃撥資金,確保按期發放補貼。省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後,應根據統計年鑒公布的基期分市玉米播種面積及產量,立即測算核定各市補貼資金額度,按規定程序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下達到市;各市財政收到省下達補貼資金後,按照本地具體實施方案,於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分配下達到縣;各縣財政務於收到市下達補貼資金並收到縣農業主管部門移送補貼基本信息後(以後到者為限)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戶。
3.規范資金發放。各縣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核定下達的補貼資金額度和縣農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玉米生產者實際種植面積、「一卡通」賬號等基本信息,統一測算全縣補貼標准,並分解測算玉米生產者分戶補貼金額,通過惠農「一卡通」直接將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玉米生產者存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補貼;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領、代扣、挪用、擠占玉米生產者補貼資金。全部補貼資金發放工作務於每年的9月30日(2016年於10月31日)前完成。
⒋發放補貼公告。當年補貼資金發放完畢後,縣財政部門要將全縣補貼資金發放的補貼標准、補貼金額以及完成補貼發放時間等信息,以村為單位張榜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補貼對象的姓名、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以及完成補貼發放的時間等。
⒌建立補貼發放備案制度。玉米生產者補貼資金全部發放完畢後,市、縣財政局會同農業部門將本地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聯合報上一級財政和農業部門,並附補貼資金發放明細表(縣級明細表細化到鄉鎮,市級明細表細化到縣)。市級補貼發放情況報省備案時限為地區全部完成補貼發放後30日內。
B. 誰有(國家糧食直補政策 )相關文件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辦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C. 財政專戶的類別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費收入。
3、罰沒收入。
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
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就是各級財政部門為核算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財政專款賬戶。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D.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並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一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在對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所得,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財政部將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辦法
E. 耕地補貼
財政
糧食直補
水稻良種、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水稻良種補貼
(一)補貼對象及標准
水稻良種補貼實行直接補貼方式,以2004年計稅土地面積為基礎,按計稅土地上水稻良種實際種植面積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水稻生產者。補貼標准為:早稻10元/畝、中稻15元/畝、晚稻7元/畝,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畝。
(二)操作程序
1、面積的核定:面積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會員調查摸底,據實填表,張榜公布,兩榜定案,上報鄉政府,由鄉政府核定後逐級上報批准。
2、補貼資金的管理: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實行專行專戶、專帳管理。鄉鎮財政所按《2004年糧食風險基金對農民直接補貼實施辦法》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存入「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設立「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專帳核算水稻良種補貼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
3、補貼資金的發放,補貼資金以存摺形式發放。鄉財政所將核定的補貼金額以通知書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個補貼農戶,一份給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行分支機構,由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行分支機構根據通知書及時將補貼資金存入農戶糧食直補存摺。一律不準抵扣農業稅及附加,不準抵扣債務,不準擠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後,全部採取「一卡通」形式發放。
二、關於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
(一)什麼是糧食風險基金
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保護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資金。這是國家針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個專項宏觀調控資金。《國務院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實施〉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糧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須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地市、縣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地根據財力自行確定。
長期以來,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防止谷賤傷農,國家實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政府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保護價糧食給予保管費用、利息等項補貼,政府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一直補貼在流通環節。這種補貼方式保證了糧食保護價政策的貫徹實施,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中間環節多、流失嚴重、使用效率低,農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麼是糧食直補
2003年10月28日,國務院召開農業和糧食工作會議,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糧食直補,補貼資金來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
糧食直補即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就是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實現對種糧農民利益的直接保護,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促進國家糧食安全。通過改革,把原來補在流通環節的錢拿出來直接補到了農民手裡,也就是把原來的暗補變成了明補。
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的建立,其深層次的影響和作用主要表現在:(1)使農民這個現階段我國相對弱勢的群體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關懷,改善了農村干群關系,贏得了民心,產生了深遠的政治影響。(2)盡管直補標准不高,農民得到補貼的數額不是很大,但國家向農民發出了鼓勵種糧的信號,發出了高度重視糧食安全的信號,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具有比較長遠的導向作用。(3)實施對農民直補,創新了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機制,推進了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
(三)什麼是綜合直補
2004年以來,由於煤電、柴油、化肥、農葯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增加了農民的種糧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上漲,我國也對成品油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減少農民因為漲價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證其利益基本不會因為農資價格上漲而受到損害,國家從2006年開始實施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
農資綜合直補是按糧食直補辦法和直補面積進行撥付。除補貼標准外,綜合直補的政策規定與要求和糧食直補資金是一致的。但是,在發放過程中,要求將綜合直補資金與直補資金區分開來,單獨列示,並告知每個農戶。
(四)我省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工作的主要政策規定與要求
1、補貼方式:在實際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補資金按上一年度農業稅計稅面積給予補貼,早稻按農業稅計稅土地上實際播種面積給予補貼。2006年增加綜合直補資金後,補貼的面積依照糧食直補面積進行確認。
2、補貼標准:糧食直補資金2004、2005年每畝補貼10元,2006、2007年每畝補貼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綜合直補資金,每畝補貼9.2元,2007年提高到每畝補貼19.2元,2008年開始提高到每畝補貼46.2元。
3、資金發放渠道:糧食直補資金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由省財政直接撥付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在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農村信用社根據鄉鎮財政所提供的糧食直補通知將補貼資金直接打入農戶直補存摺。
4、資金發放時間:2006、2007年糧食直補資金都是分兩次撥付的。為了解決農民資金需要,我省第一次發放的是中晚稻補貼資金(春播期間),在早稻種植以後發放早稻補貼資金。對資金發放到位的時間,省財政在下達資金時均有明確的要求,不允許滯留、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
政策法規
徵收契稅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八個稅收宣傳日的活動主題為「稅收、發展、民生」
1、什麼是契稅:契稅是指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2、契稅的徵收范圍:是國有土地出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3、契稅的計征依據和稅率:按使用權出讓、買賣的成交價格核定,稅率4%,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稅率可減半徵收,稅率為2%。
4、納稅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日起10天內,向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30天內繳納稅款。
5、契稅的減免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學、科研和軍事設施的事以免徵契稅。
徵收耕地佔用稅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1、什麼是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在耕地被佔用用於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時,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向納稅人一次性徵收的稅。
2、耕地佔用稅的徵收范圍: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
3、耕地佔用稅的徵收標准:對於2008年1月1日以後新發生的納稅行為,可按當地原平均稅額的5倍進行徵收。
4、哪些徵用的耕地可以免徵耕地佔用稅:部隊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葯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外國投資者在我省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用地。以上用地在改變用途後不再屬於減免范圍,應從改變用途起補交耕地佔用稅。
5、農村居民(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佔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財政票據管理的的有關政策規定
1、財政票據的使用范圍。財政通用票據只能用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不得使用,原則上只能用於代訂雜志、報刊、代銷內部書籍、代辦會議、預收款、暫收款、抵押金、保證金、贊助款及各類應當收取的會務費等非盈利性往來結算,不得混淆使用兩種票據、經營性、服務性收費一律使用稅務發票。
2、對財政收據使用超出規定范圍的,轉借、轉讓、買賣、代開、塗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銷毀財政票據的或使用過期、作廢財政票據執收執罰的,責令退還所收款項,並視情節輕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3、對遺失財政票據的,視情節輕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4、對自製、自購票據執收執罰的,按「小金庫」論處,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沒收上繳財政,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5、開具白條執收執罰的或執收執罰後不開具任何憑據的,按貪污論處,沒收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者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家電下鄉的有關政策規定
1、全省家電下鄉推廣工作從今年2月1日起開始,時間4年,即從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電下鄉的品種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和手機。
3、家電下鄉有專門的銷售網點,網點由內貿部會同財政部門確認(以市內貿部門文件明確的銷售網點為准)。
4、家電下鄉價格上有明確規定,分別為:彩電單價不超過2000元、電冰箱(含冰櫃)單價不超過2500元、手機單價不超過1000元、洗衣機單價不超過2000元。
5、家電下鄉產品有專門的產品標識卡和標識卡號,每個產品都有唯一的一個標識卡號。
6、家電下鄉補貼數量和標准。在補貼周期內,每戶每類家電產品數量為1台(或1件),補貼標准為13%。
7、農民申領家電補貼應攜帶的資料:需攜帶正規的稅務發票原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購買人一卡通存摺。
8、鄉鎮財政所按照規定要求,對農戶攜帶的資料進行初審,確認後,符合要求的,按產品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通過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進行備案,並上報市財政部門。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當事人,不作補貼備案處理。市財政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進行復審後,按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一卡通」撥付程序將資金撥付給購買人。
F. 糧食直補款被鄉鎮截留怎麼辦
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
(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
(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
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
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
(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
(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
G.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H.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I. 求《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04]101號)
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確保各項糧改政策的落實,根據財政部《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在包乾的基礎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從各市集中部分糧食風險基金,統籌安排用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二)各市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權利和責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確保配套資金的足額籌集;按照規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專款專用。
(三)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補貼等開支,必須通過專戶撥付;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補助資金,在確認的補貼和補助數額內,可採取提取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農民和職工兌付。
二、關於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
(一)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對各市應籌措的配套資金,繼續採取財政劃轉的方式從市全額上劃到省,省按包干數額及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二)省級配套和各市籌措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個月底前撥到省財政廳在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
(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並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當年的糧食風險基金超支時,應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解決。對確實無法籌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經省政府批准後向國務院申請商業銀行借款。
三、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
(一)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虧損,經省認定為政策性虧損掛賬的,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4、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局、省農發行,在中央各有關部門審批的額度內,根據各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情況審定。
5、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工作經費。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宣傳費、資料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等所必需的經費開支,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和省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批的額度核定。
(二)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金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四、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和清算
(一)對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分別由省、市財政部門按季撥付,補貼資金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撥付到承擔儲備任務的糧食購銷企業。
(二)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由農業發展銀行按月向財政部門提供計息單,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利息補貼款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消化政策性掛賬本金款,也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收到消化掛賬款後,要及時通知負責政策性掛賬集中管理的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相應賬務。
(三)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後,根據應補貼數額要在10日內撥付同級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發展銀行或下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如無正當理由滯撥資金的,省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財建[2001]691號文件規定向應補貼單位的開戶行劃撥一定比例的應補貼資金,並通知相關財政部門及時清算。
(四)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通知後,要在2日內(節假日順延)劃撥到下一級財政部門或應補貼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上,並將回執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並解釋原因。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關業務完成後或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補貼項目或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內各項補貼的清算工作。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完成後,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理,將不能兌付的資金余額繳回省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提供的庫存統計報表,與企業清算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根據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計息清單,清算政策性掛賬利息補貼。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按照要求編報單項補貼的決算報表或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表。
五、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和年報制度
(一)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工作。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簽章後,按規定的格式於次月的3日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省財政廳將根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變動情況,重新制定下發糧食風險基金月報表,具體格式另行下發。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決算報表,由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
六、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各級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各市財政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或將已撥補企業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用於其他項目開支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省金庫,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三)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省農業發展銀行追究滯撥行的責任。
(四)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的市,省財政廳將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