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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16 23:59:03

『壹』 診所里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可以用來購買社會保險嗎流程怎麼辦理

診所里有一流機械執法許可證,可以用來購買社會保險嗎?這個要到有關部門兒去詢問一下。

『貳』 牧牛保醫師執業責任險與醫療責任險有什麼不同

目前,一些醫療機構購買的均是醫療責任險。與醫師執業責任險不同的是,醫療責任險埋單和理賠的主體都是醫療機構,並非醫師個人。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對醫師的個人處罰更多的是以內部追責的形式進行,科室或個人要被罰款或者承擔部分賠償費用。

『叄』 如何個人交納醫療保險

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可以將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復印件和1英寸彩色照片帶到社區居委會或社會保障辦公室進行登記繳費。

如果是農村居民,則可以選擇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如果需要參加,村委會將告知你如何上交資料,接著統一處理。

如果你是個體戶,可以選擇僅建立統籌基金而不建立個人賬戶,並按上一年當地平均月薪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你可以選擇根據上一年當地的8%平均月薪,繳納個人賬戶。

費用是根據去年的當地平均社會工資計算的,每年的平均工資都有所不同。個人名義的繳費必須提交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障局。個人醫保每年繳納一次,徵收期通常是每年的9月到12月,用於繳納下一年的費用。如果你在付款期間未付款,則將會有一個等待期,在此期間你享受不到醫療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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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執業醫師職業責任險

醫師多點執業責任險是醫師個人購買的,用於保障其在合法醫療執業過程中,因其過失行為直接導致患者的人身損害,且該患者或其他賠償權利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其提出的損害經濟賠償的責任保險。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符合其所在地醫師多點執業相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1個或1個以上醫療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均可投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醫療責任保險投保有哪些要求,個人可以購買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各個地方醫療責任保險投保要求不同,個人是可以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建議購買些保險規避風險。在此給您推薦,目前提供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您可以對產品進行對比選擇適合您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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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醫師多點執業責任險是什麼保障什麼

醫師多點執業責任險是醫師個人購買的,用於保障其在合法醫療執業過程中,因其過失行為直接導致患者的人身損害,且該患者或其他賠償權利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其提出的損害經濟賠償的責任保險。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符合其所在地醫師多點執業相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1個或1個以上醫療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均可投保。

『柒』 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哪家公司可以買

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平安、太平洋、國壽等保險公司都可以買。

執業醫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執業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執行醫師職責范圍內的醫療業務時,由於錯誤、過失、疏忽行為或失職行為直接導致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且該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咨詢費和鑒定費(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和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重大過失、故意、惡意、欺詐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叛亂、內戰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三)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四)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或使用放射醫療手段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五)由於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索賠;
(六)被保險人不具備法定的醫師資格或雖具備法定的醫師資格但未被合法開業的醫療機構正式聘任而執行醫師業務所引起的索賠;
(七)被保險人因非直接的醫療行為引起的索賠;
(八)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而引起的索賠;
(九)被保險人由於在治療中濫用麻醉葯品、減肥葯而引起的索賠;
(十)被保險人在執行業務時,因酒、其他含酒精的飲料或葯劑的影響而引起的索賠;
(十一)因被保險人從事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許可的業務或從事非法業務而引起的索賠;
(十二)被保險人因發布、傳播虛假的醫療廣告引起的索賠;
(十三)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行醫引起的賠償。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執行醫療業務時自身遭受的人身傷亡;
(二)任何財產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損失而引起的索賠;
(三)被保險人照料、看管或控制的任何由書寫、列印或其他形式形成的醫療文件,或計算機存儲的醫療信息資料的丟失、被篡改、損毀或丟棄引起的索賠;
(四)本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發生的醫療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賠;
(五)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六)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精神賠償費;
(七)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引起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
(八)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和免賠額
第八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費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足額交付各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應該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專業資格、使用葯品和醫療器械及其他各項醫療條件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收到患者或患者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患者或患者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索賠申請書、醫療事件報告、醫療記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或保險人認可的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醫療事件證明;
(三)涉及醫療費用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病歷、用葯清單、醫療費用票據、檢查報告;
(四)涉及傷殘、死亡的,應提供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銷戶證明;
(五)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或賠償協議、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憑證;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給患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患者或患者代理人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每次事故對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但每次事故賠償總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5%。在保險期間內多次發生保險事故的,對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10%。
第三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表》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釋義
本保險條款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醫務人員: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也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的人員。
(二)追溯期:是指保險期間開始前的與保險期間相連續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內發生事故,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這種事故發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追溯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三)患者代理人:本保險合同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從事事故索賠的人。

『捌』 考考~~~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保險區別

保險公司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療機構責任保險裡面有醫生,護士職業責任保險。

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是承保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第三者損失的賠償。
醫師職業責任保險是承保醫師因過錯造成第三者損失的賠償。

目前在國內應該還沒有醫師職業責任保險,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就有。

本人對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有一點了解的,歡迎來函交流!

『玖』 醫生這個職業有沒有好的保險可以買的

醫患關系在當下是敏感而又倍受關注的話題,為了協調醫患之間的關系,同時也為了保護醫生的合法權益,建議當醫生的您最好盡早為自己購買份合適的保險來加強安全保障。醫生這個職業有沒有好的保險可以買
盡管醫生在醫院可以享受單位提供的醫生責任保險,但是該保險的保障力度十分有限,所以您最好另行為自己購買份商業人身意外險是必要且明智的。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保障范圍及保額。各款產品在保障范圍上是不盡相同的,各項保障的額度也有所差別。
2、要注意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進行選擇。
3、保險期限選擇「包年」更劃算,選擇期限最長的12個月其實最劃算,日均保費最便宜。做了20多年的醫生的您要想完善自身安全保障,可以盡早為自己購買份合適的人身意外險,建議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到慧擇網上自由對比選擇。在此,慧擇網建議您可以選擇:吉祥人生全年綜合保障計劃 保障內容:*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20萬*意外傷害醫療2萬(100元免賠,80%賠付)*附加飛機意外傷害60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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