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事理財顧問這個職業的話,需要什麼資格證書
看你做的哪方面的,股票的要證券資格證書。
期貨市場有期貨從業資格證書,
保險有抱歉資格證書,
都是很簡單就可以考出來的60分就可以。
不過還有一種,那就是招聘網上說的理財顧問,都是小公司做現貨,這種不正規,也不被承認,什麼都不需要,但是建議你的話,不考慮這種吧,。現在這個行業受打擊很大很大,十個人有九個人是混日子的,沒有出頭之日。
還有什麼需要知道的可以追問。
2. 商業銀行私人銀行理財顧問的從業資格是什麼
銀行業協會《個人理財》考試合格證。
3. 理財顧問需要考證嗎
理財規劃需要專業的金融知識,保險,證券。期貨,都要有一些了解,目前最好的證就是理財規劃師。
4.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員工需要什麼證么
銀行理財顧問要既熟悉銀行業務,又精通證券、保險 對於理財顧問經驗和背景,46%的投資家庭希望服務於自己的理財顧問是既熟悉銀行業務,又精通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資深專家,這樣才能保證所提供的理財服務更專業和更有收益保障。面對越來越強烈的個人理財需求,專業的、訓練有素的個人理財顧問將會越來越受到眾多機構和客戶的青睞。 銀行、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對個人理財顧問的要求有所不同。 對於初級理財顧問來說,銀行傾向於本科及碩士以上學歷,其他一些機構在學歷上則沒有太嚴格要求,也會接受部分專科的畢業生,但是綜合素質和從業經驗是考核的主要標准,這兩點將決定入職後所享受的薪金待遇等。 高級理財顧問的要求較高,如碩士以上學歷、海外經驗並熟悉國際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操作環境等,同時從業的業績情況也會在考核范圍內。此外,從業資格證則是必備的條件。 個人學習能力很重要 在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的考題中,對於計算部分的要求很簡單,不需要專業的知識。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處理問題的邏輯思考能力要求是很高的,每個客戶的需求都不一樣,需要做好准確的把握。 其次,個人的學習能力很重要,要關注金融理財產品、經濟政策法規、大的經濟活動,這些都關繫到理財行業新的走向。比如說在宏觀經濟調控下,房產的保值增值性會受到多大程度的影響。 對於想要從事這個領域的人來說,沒有專業的限制要求,在很多大學里,現在都有專門的金融理財俱樂部,他們都是來自於不同專業的學生,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對金融理財有興趣,而且他們做得都很棒。
5.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6. 銀行的理財經理一般需要什麼證書
從業資格證是最基本的,起碼還有擁有RFP或者CFP的證書,這是國際認可的兩個理財證書。另外還要考取銀行從業考試。有5科目:公共基礎、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個人貸款、個人理財。
AFP:AFP即金融理財師,是遵循金融理財規范流程的六大步驟、幫助客戶實現人生目標的專業人士。作為一名「金融理財師」,必須能夠正確分析和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並根據客戶所處的生涯階段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量身定做一份合理的理財方案。
CFP:是CFP資格認證體系的較高級。CFP資格證書是美國以及全世界公認的金融理財行業權威等級證書。 CFP資格廣泛授予金融理財領域內的專業人員,包括理財經理、基金經理、財務總監、投資顧問、投資銀行家、理財顧問等等。
兩者區別:
1、國內對於具備基本理財技能的AFP的需求數量和急迫感均遠遠超過具備更高專業素養和能力的CFP。
2、AFP和CFP兩級資格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可以保證AFP和CFP的差異化。
3、國際組織在批准中國實行兩級認證體系時,明確指出AFP與CFP持證人數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差距。
4、在實行多級認證制度的國家,AFP和CFP持照人數之比大約為10:1。
CCBP是「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 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的英文縮寫。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是依法從事銀行業專業崗位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由四個基本的環節組成,即資格標准、考試制度、資格審核和繼續教育。
按照《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證書管理辦法》規定,通過「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礎》)」考試並獲得證書是獲取專業證書的必要前提。
資格考試分《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礎》)、《銀行業專業實務》。其中,《銀行業專業實務》下設《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個人貸款》、《銀行管理》5個專業類別。
考試題型:全部為客觀題,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其中單項選擇題90道,多項選擇題40道,判斷題15道。
7. 高級理財顧問具體是做什麼的
首先你要明白什麼是顧問,顧名思義就是站在專業角度和客戶利益角度提供專業意見和解決方案以及增值服務,使客戶能作出對產品或服務的正確選擇和發揮其價值,那麼因此的話你應該就明白什麼是理財顧問和高級理財顧問了把,就是專業的不同,級別的不同,
當然,一般的公司都是拿業績說話,業績高就可以升職為高級理財顧問,
難聽點就是賣理財產品的
8. 做個人理財顧問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1、需要有良好的人品及職業操守
以客戶的利益為服務中心,時時刻刻為客戶著想,而不是以單一向客戶推銷產品為目的。此外,保守客戶的個人秘密也是重要的一方面,理財規劃過程中涉及到很多客戶隱私,作為客戶的私人理財顧問,應嚴守機密。
2、需要有豐富的金融、投資、經濟、法律知識
理財規劃師應是"全才+專才"這就是說理財規劃師應系統掌握經濟、金融、投資、法律知識,在某些方面又是專才,如保險、證券等方面又有特長。
3、需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理財規劃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業務,理財顧問不僅要"能說",還要"能做",只講理論是不能幫助客戶達成理財目標的。因此,實踐經驗是否豐富是客戶選擇理財規劃師的一個重要標准。
4、需要有相對的獨立性
在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工作的理財規劃師,在為客戶進行理財規劃的同時,或多或少都有推銷產品目的,這是客觀存在的問題。
但推銷產品應以客戶的利益為出發點,不應是"為推銷而理財"。今後社會上會出現很多"獨立的理財公司",這些理財公司的獨立性較強,不依附於某些金融機構,他們是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幫助客戶選擇投資產品,實現客戶的理財目標。
5、需要有良好的個人品牌
今後社會上一定會出現一批具有良好口碑的"名牌理財顧問",客戶選擇這些名牌理財規劃師應該會得到更優質的服務,"信譽"是理財規劃師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
個人理財興起於美國上世紀90年代初,成熟於90年代末,經過10餘年的發展,獨立理財顧問已經成為一個新興的職業。而我國內居民儲蓄額已超過10萬億元。據專業理財網站的調查,有78%的被調查者對理財服務有需求;50%以上的人願意為理財服務支付費用。
理財顧問在現代社會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專門從事為人們提供投資建議而獲得薪酬的一類人。理財顧問的職責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點:
1、對客戶進行全面的資金情況測評。
2、分析客戶的資金狀況。
3、找出資金缺口。
4、制訂合理的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個人不同的成長階段、風險偏好,為客戶推薦投資方向。
通俗來講,理財顧問的工作是為客戶進行理財服務,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為客戶制定合理的投資方案和資金分配方案。
9. 個人理財師怎麼考 需要什麼
它的全稱叫做理財規劃師,國家勞動部把它分為三個級別:理財規劃師國家資格認證三級(最低級,你可以考的級別,也是入門級)、理財規劃師國家資格認證二級(需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或有三級證書)和理財規劃師國家資格認證一級(級別最高,中國現在應該還是沒有上萬人吧)
他考試分為兩次,5月份一次 11月份一次,都是中旬考試。
它分為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兩個部分。
他要掌握的東西涉及到財經方面的幾乎已經是全部了,包括保險金融證券法律經濟等等等等!覆蓋面廣,發展速度快!
隨著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金融機構不斷推出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個人理財成為金融機構競爭的主要策略。在金融機構中由「產品為中心」向「客戶需求為中心」顧問式服務模式的轉型中,其個人理財業務能力將決定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因此,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迫切需要專業的個人理財規劃師及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的理財培訓。理財規劃師(CFP)是一種權威理財規劃職稱。在國外,只有獲得CFP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個人理財業務。像如何合理的避稅、財務的管理、資產的投資配置。
目前「理財規劃師」已列入國家職業大典,《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標准》也正式發布,為了滿足金融服務業的需要,培養既符合國際金融發展新理念,又適應中國國情;既精通金融理論,又擅長營銷實踐的個人理財專業人才。現特開設理財規劃師考前培訓班,面向全省招生。
一、培訓對象
銀行的個人業務部管理人員、培訓經理、客戶經理和理財專員;證券公司的投資顧問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的培訓經理、營銷部管理人員、營業部經理、高級業務員;基金公司銷售經理、客戶服務人員;投資中介公司、咨詢公司及經紀公司專業人員;提供理財咨詢的其他專業人員如注冊會計師、律師等。
二、課程目的
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課程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 家職業標准要求,通過理財工具和理財規劃實務的系統學習和訓練,使學員熟練掌握理財基本技巧,具備獨立為客戶量身定製一生的理財規劃報告、開展理財服務和個人金融營銷的能力。
三、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專業能力考核採用閉卷模擬筆試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
四、資格證書
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收費標准
理 財 規 劃 師(三級):650元
(二級): 1580
六、報名要求
報名時填寫國家職業資格鑒定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證件:
1、身份證復印件2份
2、學歷證書復印件2份。
4、小二寸免冠照片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