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法如何規定:關於投保前未如實告知,是否能
新保險法對在新保險法頒布前不如實告知的認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保險合同效力問題,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如果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而修訂後的《保險法》認為該保險合同有效的,應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2.如果在修訂後的《保險法》實施之後出現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隱瞞年齡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為或事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如果投保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業務員存在明知其有病,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則合同不能解除。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第五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業務員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代表了保險公司,合同順利簽訂應視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因此不能在合同簽訂後又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② 保險從業人員未明確告知消費者保險條款細節的情況下誤導消費者購買保險,消費者該怎麼辦如何進行維權
近日,上海保監局強調正著手制訂壽險業行業服務標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保險公司要向客戶「如實告知」:如果保險公司涉嫌誤導或沒有進行風險提示,無論客戶投保了多久,都可以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必須100%退還已經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應「告知」在先
「3.15」前後,保險公司因銷售萬能險未「如實告知」或「告知不明」,遭消費者投訴的現象大量增多。究其原因,就是保險公司沒有以通俗、顯著的方式,如實告知消費者萬能險產品的實際收益水平。
其實,不僅是萬能險存在不「如實告知」的問題,其他很多保險產品同樣存在這一問題。消費者在被保險公司要求「如實告知」的同時,也應強烈要求對方不僅要「如實告知」,更要「通俗告知」。
近年來,保險公司在醫療健康險中,常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客戶已經到了泛濫的程度。
5年前,一位客戶在某著名公司,為兒子投保人身保險。最近,年僅25歲的兒子不幸突發急病身故。在實施搶救時,父母曾向醫生提及一句「小時候曾有過哮喘」。不料這句話,竟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原因是「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公司的承保決定」。
一方面,保險公司應以通俗、顯著的方式,在條款或產品說明書上註明容易引起爭議的內容;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應要求代理人對健康告知書、保險條款上的每一條款作通俗解釋,錄以備忘,作為萬一出現糾紛時的證據。分紅投資報告應通俗「告知」
最近幾年,各種分紅、投資保險被大量銷售,由於少數保險公司和代理人在銷售時,沒有正確地告知客戶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狀況,而後每年提供給客戶的分紅投資報告又讓人難以理解,直接導致了產品的實際收益與消費者的心理預期產生重大落差。
吳女士去年投保了一份以儲蓄理財為主要功能的分紅型兩全保險。當第一次收到保險公司的分紅通知書時,才發現保險公司實際的分紅情況與當初代理人介紹的大相徑庭。
對此,保險監管部門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必須「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投資收益狀況、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等,以及保單持有人應獲得紅利金額以及紅利的計算基礎和方法。」
專家指出,分紅保險是我國目前最不透明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利用信息和專業的不對稱,讓客戶無從得知自己究竟能夠得到多少紅利。拒絕未清楚「告知」產品
去年,浙江省消協在點評保險業霸王條款時,有一條是「保險公司在條款中設置過多有利於自己選擇的內容」。由於這些內容從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使客戶在投保後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某大型中資壽險公司推出一款「個人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在宣傳時稱該險種具有「保證續保」功能。其條款規定,「連續續保滿兩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續保的保險期滿後30內申請保證續保,經保險人審核同意、確定續保條件,在投保人繳納保費後,可保證續保。」
李先生在投保兩年後,申請保證續保時,才發現了這一條款的「奧妙」。保險公司為他開出一份「特別告知書」,提出「雙規」的要求,即必須在規定的時段、到規定的醫院作體檢,其結果才能作為保險公司決定是否保證續保的依據。
李先生表示:「我已經買過多份保險,投保時特別注意了要求保險代理人要詳細告知,但最終還是沒有注意到這個『陷阱』。由於這一條款根本沒有明確規定保證續保的條件,又把解釋決定權完全放在保險公司一邊,當客戶提出保證續保而被以種種理由拒絕以後,根本沒有任何辦法與之抗辯。」
李先生認為:「保險公司不在條款中把所有事項清楚告知,而在事後隨意設置條件,這種不清不楚的保險產品,不如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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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嗎
超過兩年可以獲賠。
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此條款被稱為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條款。簡言之,修改後保險法對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換言之,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3)在未告知情況下強制購買保險擴展閱讀:
據了解,投保時要如實告知,這是購買商業壽險能否獲得索賠的關鍵,也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所謂如實告知是指在投保時應在《個人壽險投保單》健康告知書詢問內容進行書面告知。也就是投保人有什麼病應該全部說清楚,如果不說,那就是投保人的過失,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並未滿兩年,故不適用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且被保險人明知自己投保前曾經住院,且長期葯物治療,應屬於故意不如實告知,故保險公司做出不承擔保險責任、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的理賠決定。
④ 保險從業人員未明確告知消費者保險條款細節的情況下誤導消費者購買保險,消費者該怎麼辦如何進行維權
這個看你是什麼時候買的,買的時候,你收到合同時,會讓你簽一個字,然後幾天內,保險公司有電話問您是否明白條款什麼的,您如回答的是,你就視同明白所有條款!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可以通過媒體爆光。
希望能幫到您!
我是您右邊網路知道理財行家--鄔宏,
⑤ 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在其他保險公司購買相同產品為由拒賠怎麼辦
如果保險公司未告知在其他保險公司購買相同產品而拒絕理賠的話,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他。